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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当选为公司首届工会委员会主席(兼职)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9 | 时间:2024-05-04 09:07:13

2009年7月15日,小刘进入杭州一家开发服务公司。 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小刘被聘为公司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由于小刘工作认真,平易近人,乐于助人,2010年公司成立工会时经民主推荐当选为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主席(兼职),任期自2010年6月至

2013年六月。

小刘当选为工会主席后,工作更加努力。 但由于他坚持原则,及时反映员工意见,尽力为员工服务,因此没有得到公司领导的认可和支持。 2012年7月14日小刘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未及时与小刘续订劳动合同。

几个月后,公司领导交给小刘一份尚未协商但已填写合同期限、工资报酬的劳动合同。 小刘看了一下,发现上面写的工资和报酬明显低于目前的实际收入,所以在签字前要求达成一致。 后来,在等待谈判期间,公司于2013年4月单方面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而当时小刘仍担任工会主席。

随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仲裁调解函,公司于当日履行了仲裁判决。 小刘担任工会主席期间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提醒1

应当依法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直至相应情形消失。

由于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与专职工会工作期限不一致,可能存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被解除的情况。专职工会干部任期未届满。 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持工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为了依法加强对工会干部的保护,稳定其劳动关系,更好地发挥工会干部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对专职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期限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任期自就任之日起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任期的期限。他/她的任期;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任期自就任之日起自动延长。 自聘任之日起尚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任期届满,但个人承诺的除外在任职期间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严重过失的。”

所谓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是指工会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无需就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相关事宜再次协商。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延长有效期,除非个人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工会专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员劳动合同期限基层工会自上述工会人员任期届满时起成立。 自延长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期限。

担任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者与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的劳动合同延期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工会副主席、会员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取消其在工会的职务。任期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等于其在工会的任期。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延长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工会职务到期之日。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延长是从工会职务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的。 其次,劳动合同的延长期限与其在工会任职的期限相同。 例如,工会职务任期为三年,则劳动合同续展期限为三年,原劳动合同期限剩余期限须继续累计履行。 简单来说,就是将任职年限延长几年。

非专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员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劳动合同期满为止。工会立场。 根据该规定,在本文开头的案件中,非专职工会主席小刘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新合同的,劳动合同应视为自动解除。延长至工会主席任期届满,即2013年6月工会主席任期满。 公司在小刘任期届满前,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提醒2

调岗、减薪有特殊限制

调动、降职等虽然是管理行为,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但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转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二是按照协议调岗工会副主席岗位职责,但协议方向要明确,比如什么情况下进行什么样的调岗,如果协议方向不够明确,公司必须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工作调动是完全合理的。 三是按规定转移岗位。 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规定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等。

为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届满,不得随意调动”。任职期限未满工会副主席岗位职责,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这意味着,即使出现工会主席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公司也不能单方面随意调整岗位。 《工会法》的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大多数会员意愿的实现。 针对现实生活中不尊重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擅自移交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违法行为。 施加了特殊限制。

根据《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障暂行办法》,企业工会主席因履行职责,依法被企业降级、停职或者克扣工资等福利。 ,或被诬告、处理不当或调换其他工作。 因受到打击报复而无法返回原工作岗位和享受原有福利,或者未被分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应当会同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决定,恢复工会主席原职,并补足其全部职务。 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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