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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其承担专职工会工作的任期并不一致,有可能劳动合同期限到了,专职工会干部的任期未满。为了保护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工会法》特别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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