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限购限售政策解除认房不认贷购房有补贴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28 | 时间:2024-02-06 11:03:56限购政策解除
认房子不认贷款
买房补贴
据《大连发布》消息,为满足居民刚性、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大连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住房消费的通知》
落实购房补贴政策
自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以网上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视同房产,对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不超过购房者缴纳的契税总额。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购房补贴政策。 补贴资金由地区予以保障,用于促进本地区住房消费。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时,如果家庭成员在大连市没有全套住房,无论贷款是否已用于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情况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在第一栋房子上。 家庭住房套数由申请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 申请人可通过“大连政务服务网”在线查询,也可持身份证明到房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
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第一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第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超过30%。 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上述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解除限购政策
截至发布之日,《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通知》(大房文办[2022]1号)规定,居民家庭购买商品在中山区、西岗区、我市沙河口区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我市家庭购买商品房不再受住房总数限制,有效稳定住房消费,提振市场信心。
满足合理的房屋销售需求
自发布之日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督的《工作通知》(大政办发[2021]31号)关于取消房屋挂牌交易限制的通知 西岗中山区个人购买房屋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不再受挂牌交易期限限制房产新政以网签为准,影响是满足购房者“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合理需求,激发二手房市场活力,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落实国家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在市场上回购住房,可享受当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优惠。出售他们目前的房屋。 。 转让个人使用五年以上且家庭唯一居住的房屋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拥有金融信用、公积金
税收、住房补贴、人才住房
一系列土地支持政策持续落实
目前在大连买房
有哪些支持政策?
和“大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部分
采购支持政策
限制性政策优化
1.取消限购政策
全面取消我市商品房家庭限购政策。 我市购买商品房的家庭不再受住房总量限制,有效稳定住房消费,提振市场信心。
2、放宽限售政策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督》(大政办发[2018]31号)取消了办发(2021)31号对房屋上市和交易的限制。 我市个人购买的房屋不再受挂牌交易年限影响,满足了购房者“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合理需求。 ,激发二手房市场活力,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购房补贴及减少使用
交易成本政策
1.非住宅商品房购房补贴
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或单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时间为准) ,取得房产证后,按照网签登记交易金额的3%给予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不得超过购房者缴纳的契税总额。
2.商品房购买补贴
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本市四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附以购房合同网上签订时间为准),并根据房产证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不超过已缴纳契税总额由买方。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购房补贴政策。 补贴资金由地区予以保障,用于促进本地区住房消费。
3、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使用成本
购买实际用于居住的非住宅商品房,且符合一户一表条件的,水、电、暖气等收费价格可参照住宅标准执行。
四、创新不动产过户登记“带押过户”模式
2023年3月15日,我市正式实施二手房“带押转让”。 这是我省首创允许网上“双预审”、线下“一次到登记机构”领取房产证和登记证的业务模式。 ,可办理同业、组合贷款形式的“带押转让”。 在卖方未还清贷款的情况下,不动产过户登记实行“带押过户”模式,并通过技术升级进行网上预审,打破了以往需要买卖双方相互确认的壁垒。多次前往银行、公积金中心、登记机构,强化资金闭环。 监管,简化交易流程,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有效降低交易资金风险。
商业贷款政策
1. 利率下限
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2023年第三季度,逐步降低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下限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50个基点。
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同期贷款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
2、首付比例
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第一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第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20%。超过30%。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上述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三、住房套数的确定标准
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时,如果家庭成员在大连市没有完整的住房,无论贷款是否已用于购买商品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按照大连市的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信贷政策。第一栋房子。 家庭住房套数由申请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 申请人可通过“大连政务服务网”在线查询,也可持身份证明到房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
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
一、继续落实契税减免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 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第二套改良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 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征收契税。
2、继续落实增值税免税政策
个人出售购买不满2年的房屋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建、自住住房免征增值税。
三、落实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个人继承本市三间及以上非普通房屋、其他房屋、土地,单位继承房产、土地所有权的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
四、落实“卖旧买新”个人税收减免政策
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大连市整个行政区划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在市场上回购住房的,按现行优惠政策处理。政策。 规定,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还。
各类人才住房支持政策
大连的人才住房政策走在全国前列。
1.高层次人才安置补助
落户补助标准为顶尖人才500万元、领军人才260万元、高端人才120万元、青年人才30万元。
2.高校毕业生新就业或个体经营住房补贴
高校毕业生新就业或个体户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生每月2500元,硕士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保证期3年(双倍提高10%)一流大学)。
3.大学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贴
2022年5月26日后毕业,正在享受我市住房补贴或已超过保障期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 毕业后5年内在我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在申请时已取得房产证的人员。 一次性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
第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自2022年10月1日起,首次5年以下(含5年)、5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分别下调0.15个百分点至2.6%和3.1% 。 2022年10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含已批准但未发放的贷款),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022年10月1日之前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原贷款合同利率计算,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年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
2、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及首付比例
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动态调整机制。 2022年7月12日起,市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每人45万。 单人80万元,情侣80万元; 其他地区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单人40万元、夫妻67万元。 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筹比例。 借款人申请首套房贷款时,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价值的20%; 超过90平方米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价值的30%。 借款人申请第二套住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降低至不低于房屋价值的30%。
同时,现有住房贷款期限与抵押住房房龄之和调整为不超过50年。
三、加大对各类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毕业五年内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被认定为我市城市发展急需人才,并在所在单位正常缴纳公积金的,可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 其中,单人或夫妻最高贷款限额在当期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20万元,并限制贷款限额“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申请贷款时”被取消。
对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可放宽至当期贷款最高限额的2至5倍,贷款限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金额。 余额的15倍”限制。
4.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对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单人或夫妻最高贷款限额在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取消的贷款限额“不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的限额。
五、继续落实惠民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结合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拓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第三部分
企业扶持政策
土地方面
一、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最低价
完善土地出让底价决策机制,协调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底价,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保证土地供应规模。
2.完善土地出让金缴纳机制
房地产土地竞买保证金调整为挂牌起拍价的20%。 土地出让完成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 交易价款可以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也可以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 价款的50%,余款须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支付,并按转让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3、合理确定商业配比
结合项目用地周边现有商业设施,统筹考虑新增土地的商业比例需求,按照相关程序房产新政以网签为准,将拟出让土地的商业比例适当降低至3%左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但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10%。 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原则上应以规划的邻里中心形式集中。
预售资金监管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按照管好但不死的原则,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交易资金和项目交付安全,在全市推广使用预售资金监管平台,实现实时共享推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数据,提高监管效率,稳定市场预期,实现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2.允许用保函替代预售资金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限额后,房地产企业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置换监管限额内的资金。 担保置换金额不得超过保证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监管账户资金限额的30%。 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所需资金的70%,以保证项目的完成和交付。
3.支持企业有条件使用预售资金
商品房项目监管账户内资金因销售不佳等原因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且项目形象进度、账户余额不符合提款要求,但项目已接近停产的,项目建设急需资金的,特殊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出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经辖区监管部门研究批准后,将项目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提取范围。区域重点监管项目清单。 监管账户资金可提取用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竣工交付。
(大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