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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重磅来袭】最新土地流转政策变化!进一步增大流转规模!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20 | 时间:2023-10-20 10:39:2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农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新兵办发[2018]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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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点:

新规定对受让方身份、方式、转让领域等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了兵团公司员工身份的管理权转让,加强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转让各方的权益。

受让方身份:明确要求“公司职工身份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转让方部分对受让方的地点和身份没有限制。 原来的规定是团的职工只能在师、团内调动。

同时提出“同等条件下,公司队部公司员工优先”,是指同等流通价格下土地政策变迁,优先考虑承包商队部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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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司员工身份的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交换等方式转让,禁止通过转让、入股等方式转让。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国有农地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农场职工; 租赁是指承包者将国有农用地的经营权出租给非农场职工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农业生产。 生产经营; 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了耕作方便或者各自需要,将属于同一集团农场的承包地块的经营权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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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面积:新规定要求“流转中受让方为个人的,出让总面积原则上不大于职工土地面积的5倍。若受让方为农工合作社” ,出让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亩(含2000亩)。 员工个人划转总面积由原来的3倍增加到5倍,合作社划转总面积由1000亩增加到2000亩,对良好的企业信用、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能力产生了积极影响。吸收当地劳动力雄厚、符合当地农业区域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的合作社,经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批准,可以进一步扩大流通规模。

新规定要求,受让方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原则上应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划转总面积不超过2000亩(含2000亩)。 转让需经团场审核; 对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带动能力强、促进职工就地就近就业的,转让总面积超过2000亩的,由辖区市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兵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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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出台职工国有农用地流转新规定,扩大土地流转市场受让方范围土地政策变迁,增加土地面积和对职工、合作社、工商资本的激励条件,进一步激发土地流转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兵团农业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兵团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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