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且均认为双方属劳务关系。理,服从公司对其的工作安排,该签约合同实质属于劳动合同,被告某公司系用工单位,双方之间基于该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应为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