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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签的是劳务合同,为何不是劳务关系?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23 | 时间:2023-11-01 10:04:34

很多人可能会混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认为只有一个字的区别。 事实上,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旦发生纠纷,两者的维权渠道也不同。 我们通过最近新平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来了解一下两者是如何区分的。

【案例回顾】

陈某经人介绍来到一家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注明,签订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同还约定了陈某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日常人事管理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随后,双方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执。 陈某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新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为用人单位。 原告陈某与被告公司形成劳动雇佣关系。 劳动报酬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应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

【案例释法】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均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从合同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看出,原告陈某应当接受被告公司的日常人事管理。

被告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所签订的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 被告公司是雇主。 双方依据合同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报酬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

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主要看以下七点: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之间。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符合劳动年龄要求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

2、主体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有经济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关系外,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雇员。 但劳动关系中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他们是独立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调整规律不同。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规范。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 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突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关系受民法管辖,属于私法范畴,为当事人提供平等保护。 如果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报酬的支付规定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分配工资、奖金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关系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不需要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例如,法律并没有要求保姆聘请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 但在劳动关系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例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6、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产生的责任仅是民事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不履行劳动合同责任不仅涉及民事责任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还涉及行政责任。 例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 拒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对用人单位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律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 劳动关系纠纷的解决办法适用于民事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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