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出台186条政策措施稳定经济运行,涵盖财政、金融、投资等多领域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57 | 时间:2024-12-29 09:10:227月31日,衡水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扎实稳定本市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包括36项财政政策措施、10项货币金融政策措施、5项稳定投资政策措施、 10项促销措施。稳消费、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保障粮食能源安全11项政策措施、保障基本民生10项政策措施、稳定全市工业经济5项政策措施、14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10项政策措施、促进交通运输发展6项政策措施、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8项政策措施、土地利用政策措施13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4项、科技支撑措施9项、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措施11项、促进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19项、政策5项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共186条。
下面小编就带您看看这些政策措施中哪些是与您相关的!
三十六条稳经济财政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一是将先进制造业每月全额退还增量增值税抵扣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原有小微企业留存税款抵扣政策将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次性退款。二是增加“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将先进制造业增量增值税抵扣每月全额退还的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对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留存税额一次性退还。三是扩大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一次性退还留存增值税的政策范围,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等纳入其中。 “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税额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商业户。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或200%摊销。生产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实际情况扣除,发生额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免征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项目适用3%的预缴税率。暂停预缴增值税。
5.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6.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及器材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最低为3年的,可按单位价值100%一次性预计扣除。 -当年的税额。
7.支持减免租金税的倡议。 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可申请房产减免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减免交通运输业增值税。落实2022年航空、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的政策,对轮渡、公交、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扩大“最多一次”清单,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10.降低一定排量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纳税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11.落实二手车税收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二手车时,按简易办法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获得。增值税按0.5%征收,销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12.落实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收入,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间量,减免90%计入总收入;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登记费、耕地开发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确实无法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向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拥有的或者通过租赁、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3.分阶段缓缴社会保险费。一、对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单位参保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 二是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和农副食品等17个行业的困难企业加工,纺织、文化艺术、体育、娱乐业,养老保险缓缴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缴纳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延期缴费。 2022年未缴月费可在2023年底前补足,缴费基数以当地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为准,下限内可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4.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1%的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15.依法组织税收,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快速打击偷税漏税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16.保障减税降费资金。争取留成退税补贴,及时拨付国库资金衡水二手车交易信息,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统筹财力促进经济发展
17.加大对担保费补贴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实行“政银保”补贴,银行向小微企业、农业企业提供贷款,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信用担保,财政部门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18.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中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采取整体项目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等方式,预留适合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
19.扩大小微企业价格审查优惠幅度。对中小企业采购中没有预留份额的商品和服务,给予价格抵扣折扣,由6%~10%提高到10%~20%。
20.增加政府采购项目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合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适合中小企业提供的4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2022年下半年预留份额由30%提高到40%。
21.加快发行新的专项债券,努力保障重点项目需求。
22.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和使用。推动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8月底基本完成使用。
23.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农林水利等九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抓紧时间储备一批新项目吧。鼓励使用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金,有效衔接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切实守住民生发展底线
24.落实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省级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激励资金,优先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25.承租国资企业房屋的租户减免租金。对向国资监管企业租赁国有住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一般减免3个月租金。如果2022年租赁期限属于不同承租人,减免将根据不同承租人的实际租赁期限成比例。对2022年疫情划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租赁上述房屋的衡水二手车交易信息,在出现疫情后2个月内,再完成3个月的租金减免。县级行政区域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
2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
27.加大稳就业、稳回报力度。对于上一年度没有裁员或者下岗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及下岗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不超过20%,大企业失业保险稳定就业。退税比例由30%提高到50%,中小微企业退税比例由60%提高到90%。
28.发放一次性扩岗补贴。企业招用已大学毕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获得扩职补贴。不会与现行一次性就业补贴重复,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底。
29.发放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发生中高风险疫情时,采取封城管理措施的县市(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封城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县级以上疫情防控),针对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中小型地区的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投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类行业的企业未发生高危疫情。按保保职工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留职培训补贴,支持企业组织员工以工代训。
30.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足额及时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
31.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贴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足额发放。
32.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满后补缴。在此期间,缴存员工可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储户无法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会被视为逾期,也不会向征信部门报告逾期记录;住房公积金租金提取额度可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合理租赁面积提高,支持储户按需提取,更好满足储户支付租金的需要。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储户购买新建首套住房或改善型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费用。
4、保障金融运行平稳
33.加强财力分析,多渠道弥补财力不足,保持稳定收入。
34.加快转移支付发放速度,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拨付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尽快拨付资金,确保快支出、快用、快见效。
35.加大盘活现有资金力度。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按照规定回收使用。两年以下结转资金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也应当回收并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36.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根据留存税款返还、项目建设、企业纾困等需要,国库资金按月拨付,阶段性调整为每月预拨付和十天补充拨付,确保了财政资金的顺利推进。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基层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