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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早期土地公地的利用模式,及立法问题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7 | 时间:2023-11-25 09:03:39

据统计,君主制初期的罗马土地面积约为150平方公里。 到君主制末期和民国初期,面积增至800平方公里。 罗马公民总人口约为 50,000 人。

当时,不仅贵族属于农村阶级,一般百姓也属于农村阶级,而不仅仅是城市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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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到了伊特鲁里亚时期历史土地政策,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城邦中出现了更多的工厂主和商人,他们的活动需要大量的劳动力。

部分人口从周边村庄迁移来从事这种非种植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城市平民阶层,除16个乡村部落外还建立了4个城市部落。

公元前5世纪的前几十年,即共和国早期,是一个经济困难和危机的时代。 当时,土地面积无法扩大,由于缺乏交通和货物交换,发生了许多大饥荒。

这场经济危机不仅造就了封闭的贵族政府,也导致了平民百姓长达一个世纪的持续不断的土地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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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公元前396年罗马征服维艾,获得大片土地,经济危机和土地斗争才相应结束。

民国初期城邦获得土地的标准程序是在军事胜利后占领敌方的部分土地,这在许多原始文献中都有记录和描述。

除了建城之初各氏族名义上转让给城邦的集体土地外,几乎所有的公共土地都源自罗马城邦征服的领土。 因此,罗马公地扩张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罗马征服意大利的故事。 半岛和整个地中海地区的历史。

大多数情况下,战败民族的土地在战争胜利后就被罗马直接征用。 在其他意大利城市或社区与罗马签订条约后,部分土地被转移到罗马。

一般来说,根据反抗的激烈程度,罗马人会剥夺战败的意大利城市或族群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土地据为己有。 反抗越激烈,战败方被剥夺的土地份额就越大。 很多,但没有标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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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君主制和共和国早期历史土地政策,这种通过战争取得的土地的面积和规模都很小,而且仅限于与罗马相邻的地区。 从技术上讲,这些是属于罗马人民的公地,其中一些被分配给罗马无地公民和被分配占领地区的居民,

此外,其中大部分都被贵族成员自由占用和使用。 在此期间,没有法律管辖公共土地及其占有

君主制时期,存在富人和贵族拥有大量土地而穷人一无所有的情况。 国王一般站在平民保护者的立场上,向他们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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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向平民分配土地的行为在共和国初期就停止了,那么罗马人如果不立即分配的话,为什么要从战败的意大利人手中征用这么多土地呢? 谁在利用这片土地?

传统观点认为,除了继续通过建立殖民地来分配公共土地外,共和国初期未分配的公共土地更多地被贵族上层阶级占据,并在其上建立了大规模的奴隶庄园以供养不断增长的人口。 城市市场提供农产品。

这就引发了贵族与平民之间关于公地的持续斗争:平民总是要求将公地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分配,而贵族却始终抵制他们实际占有的公地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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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来的研究表明,直到共和国初期,即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市场规模和农产品贸易需求规模都非常小,并且仅限于中部靠近罗马的地区。意大利。

然而,大量公共土地位于共和国的外围地区。 由于交通能力落后等原因,这些位于共和国外围地区的公共土地很难被罗马城邦的上层贵族使用,所以大部分公共土地仍然被意大利人和意大利人使用。这片土地上的战败人民。 被原住民占领。

据此,公地在罗马和意大利人之间发挥着关键作用:意大利人仍然像以前一样使用这些土地,但现在它们在技术上属于罗马,意大利人对这些土地的使用包括受到罗马的青睐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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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服土地上的原住民通常有四种结局。

首先,允许土著人民继续留在土地上,或者作为殖民者进入罗马人新建立的殖民城市。 这通常发生在民国初期。

二是允许土著人民继续留在被改造成殖民地的城镇中,但他们不被赋予罗马殖民者所享有的权利,仅被视为殖民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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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罗马人占领城镇后,将土地完全分配给殖民者。 土著人民被驱赶到罗马人不感兴趣的殖民地周围的山区或贫瘠的土地上,无法获得殖民地居民享有的任何权利。 这逐渐成为罗马和拉丁殖民地的标准做法,在许多情况下,被驱逐的当地人会得到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至少在公元前一世纪是这样。

第四种是被征服的土地不以定居或殖民的方式分配,而是在理论上保留了公共土地的性质,并允许罗马公民自由占有,成为“被占领的土地”()。 因此,大部分土地仍然掌握在土著人民手中,但他们对土地的占有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保护。 还有许多原住民通过与罗马人签订条约获得了使用公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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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侵占土地”的由来及其占有的法律性质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获得罗马公地的途径非常广泛。 通过战争从敌人手中夺取的土地称为“征服的土地”(),土地测量师一般将其等同于“占领的土地”;

许多无主或不知名的土地被称为“空置土地”(),与公共土地略有不同。 这些空置土地可以任意占用或通过诉讼时效获得(); 许多其他意大利城市或社区与罗马签订条约后,转让给罗马的土地也构成公共土地; 此外,还有其他方式获得公共土地,例如地方法官在土地纠纷中将一些有争议的土地裁定为罗马公共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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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在《论职责》中描述了这一点:“拉贝奥被元老院任命为诺拉人和那不勒斯人之间边界的仲裁者……他根据他们各自的要求为他们划分了边界,并将剩余的土地赐给了中间为罗马人。

罗马城邦对公共土地的管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一系列新的公共土地法律类型总是根据实际需要而产生的。 罗马法在这方面的灵活性常常被法律史研究者所忽视。 但必须指出的是,各种具体的常见土地类型并没有出现在民国时期的原始文献中,而是出现在帝制后期土地测量师留下的记录中。 这些类型的公地很可能是在共和国时期记录的。 公共类型已经存在,但没有严格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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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在公元前5世纪的共和国初期,罗马周围的大部分公地都被贵族成员自由占据和使用,共和国外围地区的公地也被自由占据并被意大利人或土著人民使用。 它们都属于私人“占用”公共土地()。 使用公共土地的唯一合法模式称为“占用土地”,占用者称为“占用者”()。

关于“占用土地”用途的规定并没有区分土地的经济用途是采伐、放牧还是耕作。 “占用土地”作为私人独占使用公共土地的根源,体现了私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使用土地并自由占有的可能性。 在此基础上,公共土地利用体系的多元化随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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