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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可鉴」施工挖破燃气管道,挖掘机司机因不当处置烧伤致死,燃气公司免责?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27 | 时间:2023-09-21 21:03:40

四、事故直接原因

挖掘机司机朱某龙违反规定,在没有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冒险,在瓦斯泄漏后采取了错误的补救措施。

5、管理问题

(一)第四施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所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在该项目工作,其他专职安全人员未参与安全管理; 没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挖掘机驾驶员朱某龙没有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挖掘机驾驶员朱某龙持有的职业技能证书有效期不予审查; 未与燃气公司联合制定燃气设施防护规划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 忙于管理项目,导致项目违法违规建设。

(二)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在合同协议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施工中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项目; 未配合建设单位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不力。

(三)监理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未认真督促监管人员按照边站监管办法和要求进行边站管理; 该项目专职安全人员未参与该项目的安全工作,无其他专职安全人员缺失。 管理层失职; 安排无监理员证的人员担任该项目的监理人; 未认真监督施工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纵容施工单位违规违章行为。

(四)燃气公司在监督维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为现场施工操作提供充分的指导。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建设企业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未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该工程,挖掘机驾驶员未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管不到位; 未有效指导和监督所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站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依法依规处理工程违法建设行为。

六、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建议

(一)相关单位

1、第四施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 未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因忙于管理该项目,导致该项目违法违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第四建筑公司作出66亿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市政工作人员工作职责_市政施工员岗位职责_市政施工员工作职责

2、监理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该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到项目现场参与安全工作,其他专职安全员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 安排无监事证的人员兼任监事,未认真对监事进行监督。 按照边站监管办法和要求进行边站; 未认真监督施工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纵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结案取缔,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未与建设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在合同协议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未与建设单位、燃气公司共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合同。 燃气设施保护计划;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善。 建议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向区人民政府深入书面检查,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 燃气公司在监督维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进行充分指导。 - 现场施工作业。 建议燃气公司向区人民政府深入书面检查,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该项目建设公司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未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施工作业。工程中,挖掘机驾驶员未持有有效的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混乱等问题; 未有效指导和督促下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站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依法依规处理违法建设工程。 建议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区人民政府深入书面检查,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相关人员

1、车祸中挖掘机驾驶员朱某龙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建筑特种作业资格证书,非法执勤,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铤而走险。 他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他死于车祸,因此获得豁免。 被追究责任。

市政工作人员工作职责_市政施工员工作职责_市政施工员岗位职责

2、聂某浩,项目总监。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安全管理不力; 项目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不及时;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不严格; 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纵容违法违规作业; 特种施工人员资质检查不严,事故发生主要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结案取缔,给予行政处罚市政施工员岗位职责,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于某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到项目现场参与安全工作,其他专职安全员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 监管人员未按照边站监管办法和要求对边站进行监管的; 没有认真监督施工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纵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建设。 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结案取缔,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 车祸发生路段江监理未取得监理证,未按照监理办法和要求进行边站,未认真督导施工方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纵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结案取缔市政施工员岗位职责,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车祸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共6人)履职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给区委用于纪律检查和监督。 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区纪委监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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