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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二手车没过户,车不见了,法院:仍需过户!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39 | 时间:2023-02-25 15:07:22

李先生与王先生通过二手车平台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李先生将名下的二手车转借给王先生,双方未及时代办汽车过户手续。后李先生发觉汽车被出售别人并下落不明,遂将王先生、二手车平台诉至法庭,要求王先生立刻履行、二手车平台配合履行汽车过户义务。朝阳法庭经审理,裁定王先生配合李先生将涉案汽车过户至本人名下。

案情简介

李先生诉称,其与王先生通过某二手车平台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约定将李先生名下的二手车转借给王先生。王先生支付买车款1亿元后,因其不具有汽车过户资质,双方未及时代办汽车过户手续。后李先生相继收到该二手车形成的违法记录、年检通告,联系王先生后得悉其已将该车辆出售至别人,现汽车下落不明,而王先生抵制配合代办过户。故诉至法庭提出上述诉请。

王先生坦承,其与李先生的汽车买卖协议早已履行完毕,王先生将汽车转卖后卖方又再度转手,目前汽车下落不明,不具有过户条件,汽车欠费违法等也与王先生无关。

二手车平台声称,《二手车买卖协议》中已明晰约定,买卖双方未于约定时间过户的,风险由怠于行使过户义务方承当,平台无协助代办过户的义务。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觉得,根据《二手车买卖协议》,李先生将汽车转卖给王先生,王先生应在约定年限内将汽车过户,王先生迄今未将汽车过户至其名下,已构成毁约石家庄二手车个人出售,应承当继续过户汽车的毁约责任。同时石家庄二手车个人出售,协议具备相对性,李先生要求王先生根据协议约定履行过户义务,于法有据,对于王先生称汽车现已出售别人难以代办过户的追偿意见,法庭不予采纳。关于李先生要求二手车平台协助代办过户的仲裁恳求,因无协议约定,法庭不予支持。最终,法官裁定王先生配合李先生将涉案汽车过户至本人名下。

公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再审,该裁定现已生效。

法院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告、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协议主体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得做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否则将承当毁约责任等不利后果。里面的案例中,虽然王先生坦承涉案车辆早已下落不明,违法记录也并非其引起,但王先生只好通过另行败诉后手商家等手段“维权”,而不能使李先生为王先生的不诚信行为承当不利后果。

二手车市场正在蓬勃发展,在此告诫诸位交易者,二手车平台只充当买卖主体的媒介而非“保护壳”,在签署二手车买卖协议前要仔细阅读,明晰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交易签署时要及时代办过户手续,对于对方提出的“暂时不能/不便于代办过户”等恳请应审慎考虑,在汽车仍未过户前紧随进度,随时把握汽车状况,防止毋须要的纷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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