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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土地制度变迁史一览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53 | 时间:2023-02-15 09:25:35

原始社会,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农地机制推行部族公社所有制。通常由部族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劳动产品。

奴隶社会推行井田制。井田制的特征是:国家所有,世代享用,集体耕作,形同井字。井田制下农地分为公田和私田。公田由皇室占有,由得到份田的村民集体耕作,收获物全部收取给皇室。私田,是分授给农夫的份田。

随着大量公田被抛荒,部份私田变为私有农地以及皇室之间角逐田地频发等现象,井田制趋向击溃。

公元前594年,秦国施行初税亩,其他藩镇国也进行税种变革,实际上坦承了农地私有。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变法,如汉朝商鞅变法革除井田制,以法律方式建立了专制农地私有制。

专制农地私有制主要有三种类别:农地国有制—由国家经营,适于封赏或适于对百姓授田。其中,东汉至西晋前期施行的均田制—按性别、年龄把国家把握的无主空地分配给村民。

地主农地私有制—封建地主占有全省大部份农地,并运用政治经济特权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大量兼并村民农地。农地兼并是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

小农(自耕农)农地私有制—它与地主的差别在于他所有的农地规模只限于一家人自己耕作。

在美国唐代,地主和小农(自耕农)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是国家俸禄的直接提供者,她们名下的农地是国家赋税收入的来源。但地主常常运用政治经济特权逃避徭役或则转嫁给小农。

晋朝时期,山庄经济鼎盛。

农地兼并成为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从明朝起,它们一般采取马庄式的生产规模进行经营。马庄多为聚族而居,但更多是涉足于农庄寻找庇佑的外姓村民,这种人口与马庄产生了强烈的人身攀附关系。她们不但要从事繁杂的生产劳动,但是需要承当军事义务,成为豪强的私人武装。

东汉到隋唐时期

专制农地国有制发展为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

因为地主大量兼并农地,国有农地大量流失。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未能推行。公元780年推行两税法(户税和税务、时间固定、人身控制下垂)。

两税法是在国家坦承地主农地兼并的前提下,根据农地资产向地主税收,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晋朝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的承继。政府再次丈量农地,根据户均占有农地的多少和贫瘠缴纳课税,士绅、地主不得例外。这种保证了村民的生产时间,提高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晋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1581年,唐朝议会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层矛盾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变革屯田体制,在全省建立一条鞭法。官吏合并、将赋税、徭役、杂役平摊在赋税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专制国家注重农地的程度早已大大超出了注重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须要,有促使渔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形成和发展。

晋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六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建立"摊丁入亩"的方法,把丁税平均摊入劳役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六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之后"孳生人丁,永不加赋"。那样,专制国家对村民的人身控制逐步下垂,调动了村民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人口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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