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法治百年: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的学术研讨会在嘉兴举行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41 | 时间:2024-11-19 09:06:20策划者的话:
2021年6月5日中国土地政策改革,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第七次学术研讨会“百年土地法治理论突破与制度创新”在“红船起航地”嘉兴召开。凤凰网向全球华人直播了数百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中国土地法治方案。学会反响强烈,现推出系列学术报告,以飨读者。
一、百年土地法治的理论贡献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百年中国土地政策改革,实现了制度创新和理论突破。关于制度创新,韩老师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我会重点关注理论突破。当时用的词是理论突破。陈老师说,这太悲观了,但我们还是有突破的。让我仔细整理一下。我们中国的法学学者对于土地法治的理论突破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让我举个例子。孟庆国老师的产权二元结构理论,是对传统民法分权理论和权利捆绑理论的突破。孟老师的专着对权利分立论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批判,但对权利捆绑论的提及似乎较少。因此,很多人误认为产权二元论是权利捆绑论的翻版,或者是中国版的权利捆绑论。改变。为了解开这个谜团,我阅读了的论文。今年寒假读了一个月,内伤尚未痊愈。确实很难理解。但我发现产权二元论和权利捆绑论是不同的。孟老师提出,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是平等的权利,二元性的,两个中心的。这个理论可能是解释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和现象的一个非常重要和独创的理论。因为我们在中国解释产权的时候,总觉得所有权不像所有权,用益物权不像用益物权。我们无法用传统的民法理论来解释它。其实,是因为我们不知道,在这之上,还有一个国家。在国家意志下,所有者和用益权持有者是平等的。为了深入理解产权二元结构理论,我们必须将其与霍菲尔德的权利束理论和大陆法系的分权理论进行比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话语贡献
集体所有制是一个功能性概念。解释泛函概念,不能遵循拉伦茨公式,即不能先解释字面意义,等字面意义有争议后再解释系统。作为一个功能性概念,其立法意图必须从一开始就予以解释。这个规范的意图是什么?立法者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什么职能和目的?长期以来我们一直陷在一个怪圈里,总是从字面意义出发。事实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字面上的所有权。在不同阶段,集体所有制有不同的立法意图。人民公社时期,立法的目的是为新中国的工业提供原始积累。集体土地所有制承担了这样的政治功能,农民只能获得相对较小的利润。第二阶段,即城镇化阶段,也需要农民不断做出牺牲。我们需要大量的土地来建设城市,优先发展城市。集体土地所有制肩负着城镇化的政治任务。当我国城镇化任务基本完成、乡村振兴阶段到来时,集体土地所有制立法原意转变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体农民共同富裕取得重大进展。在这样的立法原意下,我们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不再是过去的耕种权、经营权,而是成为共享权,即农民共同致富的权利。首先,我们要让农民富裕起来,这个富裕是国家意志的祝福。国家行政权力必须全力以赴,用国家意志反哺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前两个阶段,农民在集体土地利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但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从历史的长期来看,是可以实现平衡的。在共同富裕阶段,农民将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立法意图指引下走向共同富裕。
三、《民法典》对集体土地法的制度贡献
民法典的土地法律体系作出了贡献。最大的贡献是第261条,由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是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我把韩松老师的经典著作《论成员集体和集体成员》读了一遍又一遍。韩老师对集体成员和成员集体进行了阐释,形成了自己的理论。我认为这是我们民法典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到目前为止,我们跟随韩松老师的脚步,还没有取得多少成绩。我国民法典条款应当形成一套完整的解释话语体系。这个贡献非常重大,但还没有完善。
四、民法典宅基地制度立法的遗憾与展望
我同意陈小军老师的判断,民法典编撰时太胆怯了。 2019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已纳入大量宅基地内容,如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一户一居”、第六十二条第六款“有偿提取、盘活利用”等。这些新鲜的宅基地市场化配置的法律机制,在我们的《民法典》、《土地管理法》里面都看不到。要想实现共同富裕,市场化配置才是根本路径。 《管理法》都写了盘活和有偿退出,为什么《民法典》不能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更多的法律规定?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遗憾。
我从2008年开始研究宅基地,经过研究,我发现生活中的宅基地权和法律上的宅基地权是不同的。因此,我非常佩服宋志宏老师的实证研究。她对全国各地的宅基地进行了研究。宅基地改革制度全面梳理、分类整理,这是很好的。当然,我不同意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我支持宅基地三权分置。学术界在听到三权时感到有些困惑,因为在大陆法系中,一物具有三权是极其罕见的现象。我的观点是宅基地三权分立并不意味着三权结构,它仍然是两权结构。一是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民宅基地资格权,这是公法类型的二元结构。其次,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私法类型的二元结构。我把它概括为两类双权结构。这样处理后,与现行法律不存在冲突,完全符合中央的政策。有谁把我们的宅基地权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联系起来吗?我发现很少。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款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了制度途径。写得很清楚,一户一居,盘活利用,有偿退出。我们的三权分置,并不是说农民把宅基地一一流向市场。但事实并非如此。第六十二条规定,存量宅基地由集体集中盘活利用。第二条实行一户一住办法,保障农民基本住房,剩余部分流向市场,实现市场化配置,最终形成农民共同富裕的局面。 (作者为嘉兴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