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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可否调整?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164 | 时间:2024-09-05 13:03:36

合同规定材料价格调整,但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误期间材料价格的上涨是否可以调整?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的,承包人可按照市场价格(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调价文件、信息指导价)要求调整差价,调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是双方共同责任的,延误期间的价格调整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

《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发布)

12、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动,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总价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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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价结算。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可由当事人自行支持;具体金额可委托评估机构参考建设现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材价差处理意见确定。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建筑材料供应延迟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该期间建筑材料价款的差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印发)

14、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价格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建材价格范围,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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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固定造价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调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建筑材料供应不足,导致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固定总价合同中任何规定承包商承担无限风险、一切风险的条款,或者类似但未明确规定风险内容和范围的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律》202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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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除评估外,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工、材料价差是否可以按照工期延误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摊?

答: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除了通过评估确定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因工期延误造成人工、材料价格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根据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6月26日印发)

26、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材料价格变动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的工期内工程材料价格变动风险由承包方承担;工程逾期完工的,延误工期内工程材料价格变动风险由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工程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动,双方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调整工程价格的,应当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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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淮中法[2013]124号

6、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定价结算,实际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参照建设现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材料差价处理意见确定。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建筑材料供应延迟,该期间建筑材料差价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2020)苏0813民初1715号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工期延误均负有责任,200天合同期以外的材料调整费、人工调整费(含费用)两项费用共计0.09元。虽然合同约定施工期间所有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均属于承包方的风险范围,但本院认为,该约定是指正常施工期,对于200天以外的材料、人工费用建材价格范围,被告应承担0.05元的调整费。

(2021)苏06民终3314号南通高铁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建设合同中约定了建设期的政策调整和市场风险,结算时不做价格调整(包括人工工资),但在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原因,光泽公司多次致函高铁新城公司及监理单位,要求处理。竣工验收证书中也明确写明工期延误是发包方高铁新城公司的原因,因此高铁新城公司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材料、人工调整费用是​​合理的。

如果合同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且发包人没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与发包人沟通,争取一定的赔偿。但实践中,成功的案例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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