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管控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31 | 时间:2024-08-03 14:02:21建筑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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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5月24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降,在5%以内,其差额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水泥、混凝土、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价值占本单位专业工程分项工程造价5%以上的其他材料、设备。
2、材料差价作为加(减)合同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3.招标文件和合同不得采用无限风险、一切风险或类似的表述来规定要定价风险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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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工作的通知(甘建价格字〔2021〕15号),建议将风险区间控制在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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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一周内两次提到商品价格上调:
5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跟踪分析国内外形势和市场变化,有效应对物价过快上涨及其影响。
5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高度重视商品价格上涨带来的不利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精准调控要求,抓紧采取应对市场变化的重点综合措施,保障商品供给,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努力防止其传导至居民消费价格。
最新消息
工信部:钢价持续大幅上涨,基本面不支持,政策也不允许
据中国钢铁协会消息,5月25日,中国钢铁协会在南京组织召开钢铁产能置换政策宣贯会。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一级巡视员吕贵新指出,新修订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推动化解过剩产能、规范产能置换的重要一步。文件还提出,当前钢价大起大落对下游行业影响较大,如果钢价继续大幅上涨,基本面不支持,政策也不允许,要严格执行置换程序,认真做好置换审核,切实规范产能置换等落实操作。
附苏州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苏珠建建〔2021〕23号
各市、区住房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3.4.1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险、一切险或者类似的表述来规定计价风险的内容和范围。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双方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调价材料的类别名称、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方式,公平合理地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2.签订固定总价(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如水泥、混凝土、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项的百分比)和其他材料、设备(占工程造价5%以上)价格在施工期间发生大幅上涨或者下跌,且影响时间超出发包方能够预见的范围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时,发包方可以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建设工程合同对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及价差调整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对全部或者部分主要材料价差未进行调整的,发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2.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降,在5%以内,其差额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由于承包方或分包方的过错,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因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材料差价作为加(减)合同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5.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和预警,对价格波动异常的重点材料,动态调整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增加发布频次;对合同双方提出的建筑材料价格、合同费等争议,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迅速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6.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项目不受本通知有关规定影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5 月 24 日
附甘肃文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感检甲字[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增加工程成本,对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苏州建材价格,增强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工程承包人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引,请认真贯彻落实。
1.合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的有关规定,合理签订合同。
2、共同应对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合理分担风险
1.工程造价核算应贯彻风险共担、合理分配的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发包方应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和超额。承包商应承担有限的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并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版)》的要求,不得以无限风险、一切风险或类似的表述来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2、建设合同对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范围及调整方法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建设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材料价格风险,由发包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3、在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协议风险幅度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9.8条规定控制在5%以内,承包方在风险幅度范围内,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超出该范围的任何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
4.施工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或者承包人承担无限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幅度过大,对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补充协议。
5、由于承包人以外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降,如价格上涨,合同价格按上涨部分进行调整;如价格下降,合同价格不进行调整。在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降,如价格上涨苏州建材价格,合同价格不进行调整;如价格下降,合同价格按下降部分进行调整。
3、密切关注建材市场波动,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和价格。
各市州成本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密切监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加强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监测,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率和范围,动态发布价格信息。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