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购房是否可免中介费?法院这样判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128 | 时间:2024-05-27 22:04:04在日常生活中
当人们购买房屋、汽车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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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一名王先生在中介公司工作期间,为自己买了一套房子,后辞职,他是否应该支付中介费?
房产中介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支付中介费
2016年下半年,家住金山的王先生进入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从事二手房销售工作。鉴于当时房价上涨较快,王先生打算寻找一套自己心仪的房产。
2017年3月,王先生在该公司网站上看到一套位于朱泾的房子,地段好,价格优惠,看房谈好价格后,当月他以中介和买家的身份与卖家签订了中介协议,并以总价近200万元购买了该套房子。
此后不久上海金山二手车交易市场,王某便辞去了经纪公司的职务,且未向公司支付经纪费。
该公司了解情况后,多次要求王某支付中介费,但王某置之不理,公司无奈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中介作为委托人,应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报酬
该公司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的中介,在购房过程中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和中介服务,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故起诉要求王某支付中介费9000元。
王某辩称,自己当年以现金方式向该公司支付了约定佣金的一半,但却没有保留相应的收据。
代理合同是受托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该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以买方身份利用该房产中介公司的资源和中介服务购房,买卖双方与该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协议上海金山二手车交易市场,该房产中介公司为王某提供了中介服务,促成了该合同的订立,王某作为委托人,应当向该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费用,即使王某是中介。
最终,经法院调解,王某向该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5000元佣金。
法官意见
二手房、二手车等很多行业,交易市场相对复杂,为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买卖双方往往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来洽谈交易,中介机构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强大的信息收集能力等优势,为买卖双方提供便捷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同样,当中介销售人员成为买方或卖方时,其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佣金,取决于其是否使用了公司的资源。当中介销售人员通过日常工作获得相关交易机会时,其身份转变为委托人。中介机构作为中介,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中介销售人员应当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
此外,无论是代理合同还是其他涉及给付义务的合同,尽量在履行过程中进行款物转移并要求提供相应凭证,以便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履行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