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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政治徐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6 | 时间:2024-02-01 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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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第一对社会基本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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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政策是中国革命的一条主线。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是妥善处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基本底线是保障粮食安全; “三农”工作必须坚守的三个底线是:

(一)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

(二)耕地红线未突破

(三)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1.太平天国(1851年)

《天田亩制》是最能体现太平天国运动社会理想和这次农民起义特点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天下人共耕田”的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 这一主张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社会的基础我国的土地政策,即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表达了广大农民要求平均分配土地的强烈愿望,具有进步意义。 但它仍然是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同时又是一个没有商品交换、绝对平等的社会。 这种社会理想具有不切实际的乌托邦性质。 而且,《中国征地制度》中的均等土地分配方案也没有得到落实。

2.旧三民原则(1905)

1905年11月,孙中山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上发表讲话,将同盟会的纲领概括为民族主义、民权、民生三大原则,后来被称为“三民主义”。 民生原则是一场社会革命,它提到“平等地权”,即全国土地的地价确定。 现有土地价款仍属于原所有者; 革命后物价上涨属于国家,由公民分享。 国家还可以按原地价向地主购买土地。 “均地权”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没有直接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需求,不能成为动员广大工农群众进行革命的理论武器。

3.新三民原则(1924)

1924年1月,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 大会通过的宣言对三民原则进行了新的诠释:民生原则被概括为“平等地权”和“资本管制”两大原则(后来还提出了“农耕”、“人人都有”)。自己的土地”)并提出改善工农生活条件。 新三民原则的政治纲领与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纲领基本一致,因而成为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

4、《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

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农民通过革命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 由于缺乏经验,《土地法》关于将土地全部没收给苏维埃政府和禁止卖地的规定并不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

土地国家政策_我国的土地政策_土地政策

5、《振兴田园法》(1929年4月)

1929年4月,毛泽东、邓子恢在兴国主持制定第二部土地法。 党对土地革命制定了比较完整、可以实施的纲领和路线,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把“土地全部没收”改为“公有土地和地主阶级土地全部没收”,是保护中农利益不受侵犯的原则性修正; 坚决依靠贫农和农民工,团结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消灭地主阶级; 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六、抗日战争时期及国共第二次合作结束时期(1937--1946)

(一)1937年2月,国民党召开第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会前,中共中央向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发出电报,提出四项有条件保证。 其中,关于土地政策的保证是:停止征用地主的土地。 也就是说,应该实行减租减息,而不是消灭地主阶级。

(二)具体来说,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实施的一项土地政策,适当调整抗日各阶层的利益。 一方面,地主希望降低租金和利息,改善农民的生活; 另一方面,农民要缴纳租金和利息,照顾地主富农的利益。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热情,而且有利于争取广大地主资产阶级站在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一边。

7.《5月4日指示》(1946年5月4日)

即《关于清算、减租和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党在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颁布,标志着解放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开始了从抗战时期削弱封建剥削向改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转变。 其基本内容是坚决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采取各种适当的方式,将地主阶级剥削农民所占有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 千方百计招募中农参加运动,不得侵犯中农的土地; 一般在变更富农的土地时,不存在富农与地主的区别。

8.《中国土地法概要》(1947年9月)

中共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纲要》,明确规定“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地主的土地和公有土地全部由农村农会接管,土地所有权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贫困农民工和少数中农),实行土地私有制。 土改后,中国农村仍然存在富农,而获得土地和财产的中农和贫农则分别转变为上中农和下中农。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我国的土地政策_土地政策_土地国家政策

1950年至1953年春,新解放区进行了土地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开放农村。新中国工业化道路。 土地改革中对富农的政策,由解放战争时期征用富农剩余土地和财产的政策,转变为保留富农经济的政策。 这次土地改革,使3亿多失地农民(包括老区农民)无偿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其他生产资料。 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获得了解放。

10、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1956年):

1953年12月党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总结了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提出按照积极发展、稳步推进、逐步过渡的原则我国的土地政策,通过互助合作运动,援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分三步将土地改革后农民(富农、上中农、下中农)的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流转给集体(人民公社),实行统一管理、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

11、十一届四中全会(1979年)

(一)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家庭生产、家庭承包责任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并逐渐在各地推广。 它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积极性与集体经济的优势结合起来,因此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二)“集权与分权结合”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行,促进了“政社一体化”的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1983年10月,中央作出决定,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

12.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农村改革再出发定调,指出农村“三地”改革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不变、红红火火三个底线耕地界限不被突破,农民利益不被损害。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一是稳定承包权,二是放宽经营权。 具体来说,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期维持。 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承包地占有、使用、受益、流转等权利。 以及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能力。 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配置政策,选择一批试点,在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审慎稳妥推进农民住房产权抵押、担保、流转。

13. 十九大新政

土地政策_我国的土地政策_土地国家政策

2017年10月31日,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 草案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期。 为了给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耕地承包期满后将再延长三十年。

此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期不变,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权益等七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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