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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33 | 时间:2024-01-28 12:05:03

今后,在房产交易和登记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购房者将自有购房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划入监管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并委托监管机构办理监管银行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完成房地产交易登记后,资金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将监管交易资金划转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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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研文评论(2017 年第 1 期)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石筑办[2017]91号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现房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及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全市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石家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和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石家庄市现房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及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建房[2016]16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石家庄市现有房屋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及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现将这些措施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 年 3 月 30 日

石家庄市网上签订存量房屋销售合同及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屋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住建〔2006〕321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证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关于促进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根据我市实际,制定《行业健康发展办法》(建防[2016]168号)。

第二条 本市四区现有房屋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及交易资金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现有住房合同网上签订和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石家庄房地产交易中心是现有住房网上签订合同和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负责组织建立现有住房网上合同签订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建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本市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必须具备规范操作、资金监督管理能力,满足网络技术要求。 各省市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签署了现有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协议达成后,它成为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交易结算资金信息即时传输和交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含经纪机构)与监管银行通过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签约)。 合同),监管银行将网上合同信息上传至监管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网上合同后石家庄房产信息交易中心,在房地产交易登记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购房者将购房者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纳入监管。 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委托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房地产交易登记完成后,资金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将监管交易资金划转给出卖人。

第四条 监管银行须配备相应设备,方可申请“石家庄市现有住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开通并认证。

第五条 监管银行在接受现有住房交易网签委托前,应当核实房产及其土地的权属信息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产,不接受网上签约委托。

第六条 现有房屋买卖双方可以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并签订网上合同。

第七条 买方、卖方通过经纪机构撮合的,买方、卖方、经纪机构应到监管银行签订网上合同,买方、卖方、经纪机构应书面委托监管银行将在线合同信息上传至监管机构。 如果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可以直接到监管银行签订网上合同,买卖双方书面委托监管银行上传至监管机构。 如果符合豁免资本监管条件,买卖双方可以直接到监管机构签订网上合同。

第八条 网上签订的合同内容应当完整、详细,申报的交易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办理交易、纳税和商业银行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 在办理交易登记前,买卖双方协商需要变更或终止网签合同的,网签合同买卖双方必须与监管银行达成协议,并共同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机构。

第十条 交易资金是指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全额购房价款(含首付款和贷款,不包括保证金及房产交易、登记的各种税费)。 所有交易资金均通过监管机构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商在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收付活动。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属于监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 司法部门冻结、扣划监管账户资金的,监管机构有义务证明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性质。

第十三条 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买方全额付款

1 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到监管银行网上签约,也可以直接到监管机构网上签约。 买方根据网上签订的合同将全额货款存入监管账户。

2、买卖双方凭网上签订的合同、身份证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到监管机构办理资金监管确认和交易手续,并接收交易通知和转账通知。 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3、房地产买卖双方凭交易通知书等文件缴纳税费后,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4、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根据转账通知及电子信息指令,自房产过户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监管交易资金本金及利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登记。

(2)购房者需要申请住房贷款

1、买卖双方携带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如果贷款银行批准贷款,贷款银行将确定首付款和贷款金额,并向买家发出贷款批准通知。 同时,买卖双方将向贷款银行出具委托书,办理房产权属证明并登记抵押权。 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买家、卖家、经纪机构到监管银行签订网上合同,监管银行将网上合同信息上传至监管机构。 购房者根据网上合同信息首次将首付款转入监管账户后,贷款银行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部分转入监管账户。

2、买卖双方凭网上签订的合同、身份证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到监管机构办理资金监管确认和交易手续,并接收交易通知和转账通知。 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石家庄房产信息交易中心,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3、房地产买卖双方凭交易通知书等文件缴纳税费后,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4、贷款银行根据网上信息和授权委托书,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并按照抵押贷款协议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5、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根据划转通知及电子信息指令,自抵押权在房产登记簿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监管交易资金本金及利息划入卖方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未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合同条款的,网上签订的合同信息将在系统中保留20个工作日。 保留期满后,买卖双方当事人仍需办理房产交易的,须重新委托监管银行上传合同信息。

第十五条 购房者贷款购买房屋不得免除资金监管,免除资金监管的买卖双方不得申请贷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资本监管:

(一)依照法律文件取得房地产所有权;

(二)通过拍卖取得房地产所有权;

(三)买卖双方进行房地产产权交换;

(四)买卖双方是直系亲属;

(五)其他可以免除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

买卖双方申请豁免资本监管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豁免资本监管申请表。

第十六条 存量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不收取服务费,监管资金当期产生的利息随本金一并划转。

第十七条 经纪机构、监管银行及监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四区以外的县(市)区网上签订存量房屋销售合同和交易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关于石家庄市现有房屋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及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石庄房发[2012]146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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