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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化的历史演变及其土地性质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48 | 时间:2023-11-23 09:03:20

笔者在代理案件中发现,在开封乃至全国很多城市,城市私人住宅被登记为划拨土地,拆迁补偿引发争议。

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比较复杂: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农村的所有地主土地和公有土地,以及村里的其他土地,按照全村人口,不分男女老少历史土地政策,由农民协会接管。 ,统一平等分配,用地多补数量少,用地多补质量少,使所有农村人口获得同样的土地,人人拥有。 现在我们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的政策。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逐步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 《共同纲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纲要》的土地私有政策。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住房和各种生活资料。 的所有权。 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1954年宪法保留了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对劳动收入、储蓄、住房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事实上,这是一个特殊时期。 两部宪法都没有直接解决土地问题,仍然承认城市居民对土地和房屋的私有制。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我国首次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明确城市土地全部属于国家。 然而,这一宪法规定将城市居民原本享有的私人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国家,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收回。 只是宪法宣誓历史土地政策,并不改变原业主的实际使用状况。

不仅如此,1982年宪法实施后,仍有大量民族资本家和海外华人的私人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社会主义改造、“文化大革命”等历次运动中被非法没收,并没有得到实施。 政策,退回更正。 因此,1982年宪法中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国有化,实际上保留了原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 将预留土地使用权理解为国家划拨土地,不符合我国土地政策演变的事实,也不符合划拨土地的法律本意。 综上所述,原始征地是基础和关键。

土地政策历史进程_历史土地政策_土地政策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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