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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550余万元!今年第3起二手车交易市场垄断案!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23 | 时间:2023-10-29 1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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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后达到并实施垄断行为的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协议案处理决定,涉案五家公司因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9年销售额2%以上5%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共计550万元以上。 [1] 本案也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公布的第三起二手车交易市场垄断案件(另外两起案件为湖北省黄冈蓝天二手车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案件)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与宁夏石嘴山市1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垄断协议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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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监察局查明,2011年2月,由湖州江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安吉大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德清县顺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牵头。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浙江浙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浙北”)等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召开湖州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一次工作会议并就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统一收费标准达成一致。 随后形成报告,提交给当时的主管部门湖州市贸易和粮食局。 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达成交易服务收费统一标准。 附件规定了各类车辆根据年份、排量、质量等交易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将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长兴领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领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领航”)成立于2014年7月,自2016年5月起,为避免相互竞争,长兴领航与浙江浙北相互参与前述收费标准。

浙江省市监察局认定,上述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执行二手车交易服务固定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禁止“竞争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改变商品价格”湖塘二手车交易市场,构成竞争经营者订立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立方反垄断团队整理)

笔记:

[1]参见:。

[2]参见:。

[3]参见:。

附:浙市监案〔202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市监案〔2020〕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湖州江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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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湖州市二环西路588号;

组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涉及行政许可的,必须持行政许可经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过程

报道称,2020年7月9日,日本当局对浙江省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调取了相关书证等材料,并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听取了陈述和意见。

2020年10月13日,本机构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并有权依法陈述、申辩和请求听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辩书,但未请求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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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流通企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二手车交易应按规定进行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交易市场会开具交易发票作为车辆过户的依据。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条例》,二手车交易实行机动车登记和户口登记的原则。 二手车交易只能在机动车户籍所在地进行。 即湖州市二手车只能在湖州市范围内的二手店销售。 汽车交易市场。 目前,湖州市共有5家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分别属于当事人安吉大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大众)、德清县顺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顺达)、浙江浙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浙北)、长兴领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领航)。 上述5家公司均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并向客户收取交易服务费,湖州市二手车只能在上述5家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当事人安吉大众和德清顺达是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的竞争经营者。 虽然浙江浙北与长兴领航因股东共同参与而构成共同控制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其分别与当事人安吉大众、德清顺达的竞争关系。

2011年2月,在有关方面的牵头下,安吉大众、德清顺达、浙江浙北等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召开了湖州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一次工作会议,商定了湖州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工作会议。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持续的。 2011年3月1日,上述四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形成了《关于统一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湖江二手车[2011]08号)当时湖州市贸粮局主管部门和四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均在该文件上盖章确认。 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达成交易服务收费统一标准。 附件根据年份、排量、质量等规定了各类车辆交易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将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2014年7月,长兴领航成立后,参与湖州市特别是长兴县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的竞争。 从2016年5月开始,为避免相互竞争,长兴领航与浙江浙北相互参股后,还于2011年2月实施了湖州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一次工作会议。当事人安吉大众、浙江德清顺达 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达到浙北地区。 上述5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均在营业场所公布了统一的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湖州江南、德清顺达、安吉大众、浙江浙北、长兴领航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资格从事二手车的事实汽车交易服务;

第二组证据: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当事人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公布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事实前提;

第三组证据:湖州江南、德清顺达、安吉大众、浙江浙北摘录的《关于统一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湖江二手车[2011]08号)复印件双方达成统一收费标准并出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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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证据:浙江浙北与长兴领航变更登记材料、交易服务费发票等,证明长兴领航与浙江浙北于2016年5月相互参股,且长兴领航实行湖州统一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第五组证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双方达成统一收费标准并实际执行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双方2011年至2019年财务报表、相关支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二手车转让合同、销售发票、车辆信息、交易服务费发票等各年度的交易情况,证明当事人实际执行收费标准以及当事人2011年以来和2019年销售情况的违法所得;

第七组证据:各方收取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原始凭证及清单,证明各方已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询问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和被举报企业涉嫌垄断行为的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与安吉大众、德清顺达、浙江浙北、长兴领航等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二手车交易服务固定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订立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改变商品价格”的规定,构成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订立并实施垄断的行为协议。

经核实,该方2019年销售额为0.05元; 2011年至今,当事人违法所得0.83元。

鉴于当事人在被调查时能够主动举报现有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但作为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却花了较长时间才与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 同时湖塘二手车交易市场,具有竞争关系 经营者之间订立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属于垄断行为,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制,当事人未规定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提交的陈述和申辩,本机构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日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达成的垄断协议尚未履行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会被处以50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罚款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0.83元,并按2019年销售额5%处0.4元罚款,合计罚款0.23元(大写字​​母:二十七十万,二一千八百七十九元零两毛钱)。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罚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方式公示本次行政处罚信息。 、专业网站等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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