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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抵贷逾期,担保公司把车开走了,怎么办?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34 | 时间:2023-10-25 21:05:14

在湖南益阳,张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车里还有自己的结婚照等结婚物品。 经过询问得知,担保公司已将车拖走。 对方告诉张先生,如果想把车拿回来,需要缴纳拖车费8500元。

原来,张先生的车是他去年花8.9万元买的二手车。 当时,他还借了新台币8.9万元的贷款。 这笔贷款是张先生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才从银行获得的。

此后,张先生因经济困难而断款两个月,于是银行联系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自然也联系了张先生,但张先生当时没有钱还款。 担保公司悄悄委托一家财产保全公司将张先生的车从益阳拖到长沙。

随后,张先生被迫缴纳逾期月费,并找到担保公司要车。 但担保公司却收取了8500元的拖车费。 他们还表示,这笔钱不是他们自己收的,而是财产保全公司收的。

张先生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公司的信息,但遭到拒绝。 担保公司表示,如果不交钱,财产保全公司肯定不会放车。 不过长沙二手车抵押贷款,他们可以先把车上的物品寄给张先生。 目前,双方尚未达成协议。

1、益阳到长沙只有80多公里。 拖车费8500元。 即使加上人工和过路费,也绝对不可能有这么高的费用。 这简直就是天价啊!

从担保公司的言语中可以看出,态度十分强硬。 如果你不付钱,你就不需要这辆车。 他们还表示会将车内的物品寄给张先生,这明显是要扣押汽车。 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担保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是同一集团的。

2、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张先生断款,担保公司是否有权拖走张先生的车?

这里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张先生断款后产生的担保债权债务问题,二是担保公司在未通知张先生的情况下将其车辆拖走的问题。

首先我们看一下张先生断付后产生的担保债权和债务。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的合同。债务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况。

张先生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那么张先生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担保公司是保证人。

若张先生与担保公司未约定担保方式,或担保方式不明确的,按一般担保处理。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且债务人财产具有法律效力且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

也就是说,在一般担保的前提下,只有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张先生仍欠款且未能偿还的情况下,银行才可以向担保公司追偿。

如果是连带担保,银行可以随时向张先生或担保公司追偿债权。 如果索赔对象是担保公司,则担保公司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向张先生追偿。

在这起事件中,张先生只逾期了两期,后来又补了。 这实际上并不构成实质性违约。 因此,担保公司拖走张先生的车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其次,我们看一下担保公司在未通知张先生的情况下拖走他的车的问题。

由于张先生没有实质违约,且仍在继续还款,担保公司应归还车辆。 由于担保公司原本委托财产保全公司拖走张先生的汽车,因此担保公司与财产保全公司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长沙二手车抵押贷款,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全公司应向担保公司索要拖车费。 张先生不是合同当事人,自然不需要支付8500元拖车费。

现在担保公司强行扣押张先生的车,属于非法侵占行为。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毁坏。

因此,担保公司应立即归还张先生的车辆。 至于拖车费8500元,谁要求财产保全公司拖,谁就付。 (本文分享自公共法律课程,如有侵权,将删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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