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重磅!昆山发布楼市新政17条 9月29日起执行!(附:公告解读)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323 | 时间:2023-09-29 20:04:35

好迪网9月28日报道(研究员孙松平)今天下午,昆山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昆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将于9月29日实施!

1.改善土地流转条件

根据近年来全市房地产市场状况,本市未来三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定为每年60公顷左右。

合理调整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强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

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比例。 投标保证金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以上,首付由目前的50%提高到60%以上。

在未来三年全市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规划设计要点中,必须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和工业化建筑、成品房的要求,提高商品住宅建设质量。

2.引导土地合理招标出让

地价溢价率达到50%至60%(含)时,项目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当地价溢价率达到60%至80%(含)时,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土地招标溢价率超过80%的,暂停网上招标,采用“一次性报价转让方式”进行招标。

三、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

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证明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出售所有预售和现售房产。

未及时申请的,须待项目结构封顶后才能申请预售许可; 若项目结构达到上限仍不适用的,则实行现房销售。 上述不良行为将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如果售楼处未公布确切的可售房源,将被视为滞留房产、不愿出售,并记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年的信用档案,并在网上签字将被停职一年,并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到物价部门登记后,所有可售房屋及每套房屋的价格将一次性公开。 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部门建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 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屋的销售价格必须一次性公布,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布价格。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办理商品房价格申报手续的房地产,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上涨,6个月内上涨幅度不得超过6%,且申报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上涨。 12个月不应超过12%。

五、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调整,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

对于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也随之调整从首套房贷款利率到首套房贷款利率。 10% 执行力。 (执行时间以苏州市文件为准)

6.人才购房可享受优惠

通过人才分类住房建设、销售、租赁、货币化等措施昆山房产新政,改善人才居住条件; 昆山市引进的各类外籍人才,凭相关证明材料,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随附的:

昆山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按照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加强土地市场供应。

根据近年来全市房地产市场状况,未来三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定为每年60公顷左右。 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实际供需情况和现有未开发用地情况实行分区调控。 合理调整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强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 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适当控制土地供应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

2.改善土地流转条件。

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比例。 投标保证金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以上,首付由目前的50%提高到60%以上。 在未来三年全市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规划设计要点中,必须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和工业化建筑、成品房的要求,提高商品住宅建设质量。 建设固定销售住房(含人才保障房、动迁房等)住房用地配置的具体要求和政策另行制定。

3.引导土地合理招标出让。

对于部分地块,我们将根据土地出让金溢价率,改善项目预售条件,调整招投标方式。

地价溢价率达到50%至60%(含)时,项目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当地价溢价率达到60%至80%(含)时,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土地招标溢价率超过80%的,暂停网上招标,采用“一次性报价转让方式”进行招标。

在报价转移过程中,将按照最接近所有报价均价的原则确定获胜者。 “一次性报价出让方式”的具体规则将另行制定,并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时发布。

4.加强土地审批后监管。

全面落实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申报退费、竣工扣缴联合审核制度,督促用地单位按期开发建设,增加有效供给。 经批准的土地,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必须按比例建设工业建筑和成品房。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加强住宅项目建设申请管理。

对已获批但尚未建设的商品房项目,要督促开发企业尽快开工建设,指导开发企业完成监管申报、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和各项前期工作。 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除外)建设申请管理。 分期开发3万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的,每期申请施工许可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不含后期销售); 3万平方米下列商品住宅项目应当一次性申领施工许可证。

六、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

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住宅项目符合预售许可证规定的现场形象进度要求的,必须及时申领预售许可证,并一次性申领预售许可证; 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证明后,预售和现售货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公开出售。 未及时申请的,须待项目结构封顶后才能申请预售许可; 若项目结构达到上限仍不适用的,则实行现房销售。 上述不良行为将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开曝光; 如果售楼处不公布确切的可售房源,将被视为滞留房产、不愿出售,并记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年信用档案,并暂停网上签约一年。 并将其公开曝光。

7、规范购销作业。

预防和打击逃税、炒房地产等投机行为。 严格控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合同中姓名的增删等行为,商品房交付备案后不得退房。 应当开具不动产登记证发票,并及时补发不动产登记证。

八、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审批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并在向物价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所有待售房产及每套房屋的价格,严格按照明确标明价格格式的要求。 ,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建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屋的销售价格必须一次性公布,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布价格。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办理商品房价格申报手续的房地产,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上涨,6个月内上涨幅度不得超过6%,且申报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上涨。 12个月不应超过12%。 同批次房屋价格不能调整,同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实行不同定价。 下一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6%。 本意见印发前已办理商品房价格申报手续的项目,可酌情参考周边项目实际销售价格(区域交易平均价格)进行合理申报。

9.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非苏州户籍居民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应提供购买第二套住房前2年内在苏州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购买日期。 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核购房者的资质。 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者购买2套以上房屋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公司或购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0.加强金融监管。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加强对首付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拥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的实质性审核,严格业务执行房地产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准入。 审慎开展业务合作。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各银行机构应停止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并暂停相关中介机构配套的二手房贷款业务。 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纳入重点检查范围,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1.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调整,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

对于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也随之调整从首套房贷款利率到首套房贷款利率。 10% 执行力。 (执行时间以苏州市文件为准)

12.加快商业写字楼去库存。

按照苏州三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库存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排查摸清底线,按照法律合规、技术性原则分类实施政策。可行性、功能合理、布局均衡、市场稳定、试点示范,并通过税收、信贷等手段促进市场销售; 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通过调整开发用途改造成住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的项目,按照程序申报积极推广。 具体试点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3.加强住房保障。

加大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和政府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政策,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农民工的租赁需求。

14.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对依法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事业单位大规模经营住房租赁,地方政府对年出租量在1000套(含1000套)以上、分级规模化经营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15.落实人才购房优惠政策。

通过人才分类住房建设、销售、租赁、货币化等措施,改善人才居住条件; 昆山市引进的各类外籍人才,凭相关证明材料,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16.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监管,重点查处抑制销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行为。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款、过桥贷款、自筹资金、自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金融业务。 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联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房地产企业不合理争地行为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风险提示违反本意见和有关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昆山房产新政,取消参加土地市场拍卖的资格。

17.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 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和误导性评论。 消费预期; 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生事的个别新闻机构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2016年9月29日起实施。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政策实施时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均以网上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昆山房产新政2021_昆山最新房产_昆山房产新政

发表评论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