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82 | 时间:2023-09-14 20:05:24建监[2000]21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与结构安全有关的试块、试件、材料的见证取样和检验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工程质量管理规则”。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建设单位现场检测人员在见证下对工程中与结构安全相关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人员。 并送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可的质量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计量认证进行监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必须见证抽样并送检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比例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分类表,不得高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抽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样和材料必须在场取样并送检。
(1) 承重结构用混凝土试块;
(2)承重外墙铺砌砂浆试块;
(3) 承重结构中使用的钢筋及连接缝试件;
(4)承重墙砖、混凝土大砌块;
(五)搅拌混凝土、抹灰砂浆用的水泥;
(六)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
(七)地下、屋顶、厕所、浴室等防水材料;
(八)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在场见证取样检验的其他试块、试件、材料。
第七条 见证人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具有施工检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并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检测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当按照见证取样检验计划到施工现场见证取样检验。 取样人员应对样品或其包装进行标记和密封。 标签和封条应注明项目名称、采样地点、采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编号,并应有见证人和采样人员签名。 见证人应当制作见证笔录,并将见证笔录纳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和采样人员应当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见证取样试块、标本、材料送检时,送检单位应当填写委托书上海市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样品分类表,委托书由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计量单位应对订单和样品上的标识和封条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监测。
第十条 计量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计量报告。 见证取样、检验的监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监测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