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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桥买房注意!昆山住建局再次发声:房产新政执行细则落地,补缴社保也不能买房!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97 | 时间:2023-08-02 20:01:03

不知道男同伴们有没有注意到

最近这段时间已经进入了“全民聊天室”时期

“你想卖掉房子吗”、“你能买第二套房子吗”

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10月21日,苏州房价政策规定出炉!

买房过户,又有新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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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次发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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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重点吧!

1、在上海范围内有医疗保险记录的人都可以在苏州买车。

2、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征收凭证上出现“补”字样的,不符合购房资格。

3、夫妻共同订购房屋时,一方为上海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户籍,均按照上海家庭购房新政策执行户口登记。

4、非上海户籍家庭:买家在上海范围内(包括姑苏区、吴中区、象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没有住房的,填写《购房者基本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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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上涨

房子早已成为我们最昂贵的奢侈品

人们对住房的追求

我想这可能是对家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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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月”以来

有关房地产政策的消息层出不穷

即使是最轻微的微风

也牵动了无数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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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4 日

上海市政府有大动作

全面开放限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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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8 日

苏州市住建局房地产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声

10月3日24:00后,所有上传的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协议将被退回,备案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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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9 日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支行即将在官网发布关于广东省部分城市差别化个人贷款新政策的通知

其中,上海新增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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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0 日

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10月4日0点前签署的认购合同

已缴纳部分房款的存量房屋买卖按新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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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半个多月后,苏州房产交易网上签约终于出炉

网签开放首日,房产交易中心已人头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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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10.4之前签订购房协议的昆山房产信息,网上签约已经放出,无论是独立房还是二手房。 对于10.4以后买车的人来说,还没有发布。

近期想要买车的男士可以在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网站和苏州市住建局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您也可以多关注我们的陌陌公众号,我们会第一时间与您分享最新动态。

附10.21房地产政策实施条例全文:

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相关工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10月4日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苏府[2016]150号)精神,维护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程序:

1、购买新建商品房

(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机构(以下统称购房者)通报购房新政策,要求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1、销售网站显着位置应张贴购房新政提示。

2、告知购房者相关购房新政策; 针对不同类型的购房者,应当采用公示的方式告知购房者拟提交的购房资格材料,并按类别提交。

3、买家核对买家(含配偶及未成年孙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确认买家为扬州户籍家庭或非户籍家庭。上海户籍:

①上海户籍公民家庭:买家在上海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象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如果您拥有的房屋少于3套(不含3套),请填写《购房者基本信息采集表》。

②非上海户籍家庭:买家在上海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象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 ))无住房的,填写《购房者基本信息采集表》并勾选:

A、买家提供的信息累计为上海市范围内(包括姑苏区、吴中区、香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口)征收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征收凭证;

B、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征收凭证上出现“补”字样的,不符合购房资格。

4、购房者向房产管理部门上传《购房者基本信息采集表》及购房相关材料。 购房者购房资格审核通过后,购房者在市商品房信息管理系统房地产公司端口生成协议草案。 协议复印件后由双方签字盖章。

5、卖家对所提供的购房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买家需仔细核对相关购房材料。 购房人应当做好购房资质材料(纸质、电子文件)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6、买家在业务过程中未主动履行买家资质核对义务,或参与误导、伪造表格,或配合买家盗用买家资质的,将暂停网上签约,纳入诚信档案的,将降低信用等级,并视情况下发通知书。 等行政措施,对违反规定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购房者违反贷款限制规定购买房屋的,登记部门不予代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购房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购房人进行资格审查。 验收合格后,应当将商品房购销协议备案。 购房者可复制商品房购销协议并完成网上备案流程。

(3)2016年9月29日0点前已签署采购订单并支付部分货款(有交通银行卡汇款记录)的,不限购; 2016年9月29日0时至2016年10月3日 24 对于已签署采购订单并支付部分货款(有银行卡汇款记录)的,按照国家相关新政策执行无锡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将于9月29日实施

2. 购买存量住房

(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房地产经纪机构通报有关新房购房政策,并要求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1、购房新政提醒应在房产中介网站显着位置张贴。

2、房地产经纪机构告知购房者相关购房新政策; 针对不同类型的买家,按类别告知买家需要规划和提交的材料。

3、房产中介机构核对购房者(含配偶及未成年孙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确认购房者为扬州户籍家庭或户籍在扬州的家庭。非上海户籍:

①上海户籍公民家庭:买家在上海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象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如果您拥有的房屋少于3套(不含3套),请填写《购房者基本信息采集表》。

②非上海户籍家庭:买家在上海市范围内(含姑苏区、吴中区、象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 ))无住房的,填写《购房者基本信息采集表》并勾选:

A、买家提供的信息累计为上海市范围内(包括姑苏区、吴中区、香市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户口)征收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征收凭证;

B、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征收凭证上出现“补”字样的,不符合购房资格。

4、房产中介机构、买卖双方在存量房备案系统中提交存量房销售协议,同时将购房者的《购房者基本信息采集表》及购房资格材料上传至存量房备案系统。存量房屋交易网上备案系统,等待房产管理部门审核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5、卖方对所提供的购房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认真核对相关购房材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做好购房资质材料(纸质、电子文件)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未积极履行购房者资格审核职责,或参与误导、伪造形式,配合购房者盗用购房资格的,将暂停网上购房资格审查。根据情况签订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购房者违反贷款限制规定购买房屋的昆山房产信息,登记部门不会代为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卖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购房人进行资格审查。 审核通过后,进行存量房屋销售协议网上备案并完成网上备案流程; 如果失败,则予以退回。

3.其他

1、上海(大城市)引进的各类外籍人才,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等),按购房新政执行具有上海户口的公民。

2、司法拍卖取得住房不属于本次相关新政策(限贷)实施范围。

3、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适用国家有关购房新政策和本市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新政策。

4、夫妻共同订购房屋时,一方为上海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户籍,均按《上海居民购房新政》执行。上海。

五、驻苏军队军人、原上海户籍现役军人、上海集体户口人员,执行本市户籍新房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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