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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之惑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45 | 时间:2023-03-26 09:13:49

各地机构变革按既定节奏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坚信这些人不仅普遍关注在变革大潮中“人”的起伏此外,也在同时关注着机构变革中“事”的变化。

“事”就是机构职责。

这儿想说说交通货运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

《关于推进交通货运综合行政执法变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有一段话是这么叙述的:

“(二)整合职责和队伍。将交通货运系统内道路城管、道路城管、水路城管、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品质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罚款以及与行政罚款相关的行政检测、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交通货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货运部委名义推行统一执法。”

这段话包含三层含意:

第一,交通货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的范围是交通货运系统内的七个执法门类(铁路城管、道路城管、水路城管、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品质监督管理);

第二,交通货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的职能是行政罚款以及与行政罚款相关的行政检测、行政强制;

第三,交通货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交通货运部委名义统一对外执法。

在这儿暂不对第一、第三层含意剖析,重点对第二层涵义聊聊个人感想。

交通货运综合执法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推行行政罚款以及与行政罚款相关的行政检测、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这看上去相当明晰运管人员岗位职责,涟涟楚楚,虽然没有哪些疑义。

可在现实当中,常常会出现怪现象:越是说得清的事儿,干上去却不这么清楚。

例如,今天就面临这么一个问题:

与行政罚款无关的行政检测、行政强制,交通货运综合执法机构该不该做?

由于,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检测都须要行政罚款;同样,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强制都应当行政罚款。

这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大量存在,即:规定了管理相对人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但没有规定管理相对人若果不违反规则必须承当哪些样的法律后果;监管部委发觉管理相对人没有违反规则,却不须要动用行政罚款。

试举“行政检测”一例:

《道路危险货物货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货运企业异地经营(货运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必须向经营地设区的省级公路货运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若果路面危险货物货运企业异地经营没有主动到经营地设区的省级公路货运管理机构备案的,《道路危险货物货运管理规定》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济南临港2017年6.5金誉石化坍塌案车祸追责中,交通货运部委就栽在这条规则上,参看)

再举“行政强制”一例:

《公路安全保护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货运的汽车,未依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率行驶的,由道路管理机构或则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铁路管理机构或则经侦机关交通管理部委可以扣押汽车。”

对“拒不改正”行为规定了行政强制举措——扣留汽车,但没有对“拒不改正”行为规定行政罚款。

类似实例还太多。

某些与行政罚款无关的行政检测、行政强制,交通货运综合执法机构是不是可以不管不问呢?

或许在现实当银行不通。

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大势所趋,交通货运综合执法机构势将会承当着越来越复杂严峻的执法任务,这么细分“有关”、“无关”恐怕不会让人满意。

毕竟,划分交通货运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定位的,也有“三定方案”这样一把明晃晃的直尺。

这么,如何解决“有关”“无关”之惑呢?

作者觉得,答案可能就在《关于推进交通货运综合行政执法变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这段话中:

“(一)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增强对行政罚款、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整治,推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体制,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常年未发生且无推行必要的、交叉重复的大力清除,最大限度提高毋须要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避免执法扰民。对牵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除修订。通过落实联合检测、“双随机、一公开”等常态工作模式运管人员岗位职责,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等形式,整合、精简行政检测事项,突出执法检测重点,着力提高检测种类,合理安排检测频次,降低重复检测,无效检测,加强执法检测成效。”

根据上述要求,执法机构还要推行动态执法事项清单,从源头清除执法事项,可以预见的是将来与行政罚款无关的行政检测、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将急剧清除。

作者觉得,这是“放管服”改革又一项重要措施,是交通货运综合执法变革极为关键的一招。

通过这一招,虽然会解决我们的“有关”“无关”之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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