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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75 | 时间:2023-03-21 15:09:25

12月6日,为落实品质责任,保证安装工程品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装工程见证采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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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装工程见证采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装工程见证采样和送检工作,落实品质责任,保证安装工程品质,依据《建设安装工程品质管理细则》、《建设安装工程品质检查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子建筑和市政安装工程品质监督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装工程推行见证采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装工程见证采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采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安装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采样员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牵涉安装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采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有相应测试资质的安装工程品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测试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负责对全国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装工程的见证采样和送检工作推行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装工程的见证采样和送检工作推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牵涉安装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推行见证采样和送检的比列不得高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采样数目的30%,保障性别墅安装工程必须依照100%的比列进行见证采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述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推行见证采样和送检:

(一)适于承重结构的水泥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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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于承重外墙的铺砌混凝土试块;

(三)适于承重结构的箍筋及连结接头试件;

(四)适于承重墙的砖和水泥中型砌块;

(五)适于拌制水泥和抹灰混凝土的混凝土、砂、石子;

(六)适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中使用的掺加剂、掺合料;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卧室)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

(八)现浇钢绞线、锚治具;

(九)沥青、沥青混和料;

(十)公路安装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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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筑外窗、建筑幕墙钢梁和材料等;

(十二)建筑节能安装工程用保温隔热材料、复合保温板、保温砌块、反射隔热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增强网和锚钉等;

(十三)钢结构安装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硬度螺丝、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件、网架节点承载力试件、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四)组装式水泥结构使用的连结套筒、灌浆料、座涂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十五)取暖节能安装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通风与空调节能安装工程使用的水泵盘管锅炉和绝热材料、空调与暖气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安装工程的现浇绝热管线和绝热材料、配电与灯具节能安装工程使用的灯具光源和灯具照明及其附属装置等入场时、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线缆与线缆、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安装工程选用的集热设备和保温材料等;

(十六)集中建设新村使用的线缆线缆、开关插头、断路器、配电池(箱);

(十七)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测项目。

第七条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完工前组织编制施工测量实验和见证采样送检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定。总包单位的测试实验工作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施工测量实验和见证采样和送检计划应推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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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搭载采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采样工作,做好材料采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做、养护记录,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核实。

采样人员必须由施工单位具有中级以上安装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安装工程检查、试验知识和把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兼任。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该审批施工测量实验计划,拟定相应的见证采样和送检计划,按规定搭载见证人员,负责见证采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见证人员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有高级以上安装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安装工程测试和实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未施行监理的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搭载见证人员,履行相应监理职责。

预拌水泥(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部品部件以及箍筋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必须依照规范标准和协议要求下派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共同参与本单位有关材料、设备踏入施工现场的见证采样和送检工作。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依照安装工程还要搭载足够符合要求的采样人员和见证人员。

每位安装工程项目的采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搭载均各不多于1人;别墅新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安装工程造价1万元以上安装工程项目,采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搭载均各不多于2人。

第十一条采样、见证人员必须经过轮训并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网课权后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方可举行工作。

采样、见证人员确定后,必须将人员身分信息、书网课权书(授权书样表见附件)、见证采样和送检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告知承当见证实验的测试机构和建设经理部委,承当见证实验的测试机构和建设经理部委应存留采样、见证人员的书网课权文件。采样、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5欧盘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有关单位。采样、见证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项目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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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采样、见证人员应根据见证采样和送检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见证。采样后,及时进行标志和封样。试样标志应根据采样时间次序连稿本号,不得忙音、重号,具备惟一性。标志和封样应起码标注制做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采样、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箍筋、混凝土、电线、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结等影响安装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采样,必须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括采样地点及过程、标识及封样各环节、见证采样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采样、见证人员要确保样品从采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样品外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验的状况。

第十四条见证采样和送检的表册、见证记录应该如实记录测试实验结果,确保真实、齐全、有效,由责任方列入安装工程品质档案管理,并作为开工初验的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试样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单位应下发书面通告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告知单,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根据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产生记录,记录应完整闭合保存归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的采样人员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规避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当相应责任。在见证采样和送检过程中,及现场旁站见证测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造假,未按规定履职的应记录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牵涉安装工程结构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应根据相应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导致品质车祸的,必须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送检试样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试机构进行检查。送检时,应由采样、见证人员共同送检,并填写委托单。测试机构可利用人脸辨识系统确认采样、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对身分无误后,方可申领试样收样手续。

第十八条测试机构必须对试样和见证信息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述要求的试样不得按见证采样样品给予受理:

(一)委托单缺乏见证人员和采样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验机构;

(二)测试试样的数目、规格等不符合测量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志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志和封志上无采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五)采样、见证人员未共同送检的。

第十九条测试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标准明晰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该按规范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在样品测量完成后留置不超过72小时。

第二十条测试机构必须单独构建测试结果不合格项目清册,对出现的不合格检验结果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当地建设经理部委。

第二十一条见证采样和送检的测试报告应当加盖见证采样监测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划入安装工程品质档案管理。见证采样监测专用章图章式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公布。

第二十二条承当见证采样检验的安装工程品质检验机构对其出示测试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造假。对出示虚假测试报告的测量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进行严厉取缔。因测试报告不实导致品质问题、引起品质车祸的,必须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经理部委要强化对安装工程承建各方及检验机构见证采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觉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罚款并计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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