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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4月24日前反馈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5 | 时间:2025-01-24 22:05:51

关于《郑州动态售销配套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规划建设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我们起草了《郑州市分配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办法》已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将《管理办法》全文予以公布。本质

1、信函:直接向市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中心(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监利路810室)提出意见;

2. 传真:;

3. 电子邮件:。

4、通过本网站“建议”栏提出意见

附件:郑州市处置销售-销售-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16 日

依恋:

郑州市处置销售销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4月9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改善民生,树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推进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快推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解决工资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稳定工资住房预期。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下同)保障性住房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筹建、分配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供销节约型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保障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制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采取市场化运作,实行封闭式管理。面向工资收入群体和本市户籍住房引进人才群体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原则】“保护”的原则遵循政府主导、急需建设、合理布局、谨慎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分工】市政府决定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

市住房保障部门作为本市“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构建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销售价格负责。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审核和销售工作,指导“保障性住房”房屋挂牌、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日常运营等工作,指导企业做好“保障性住房”工作》运营管理、回购、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签订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即住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的运用工作。

市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年度规划计划和发展规划,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用地申请审批、按照规定收回土地等工作。依法提供土地储备郑州市管城区房产信息,并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税务、资源计划等部门按程序申请上级基金资金补贴、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指导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工程建设手续,指导和鼓励建设项目按照《保障性住房》的要求落实工程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装配式建筑和成品房相关建设标准。本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数据支撑和各类人才认定工作。

市税务、财政等市级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第二章 上市实际设立

第六条 【规划】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人社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年度规划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土地来源】“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当年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示,优先从储备土地中优先考虑。

第八条【区位布局】“保留住房”的筹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业职责,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准备方式】“保障性住房”的准备主要分为新建和收购存量住房。

新建项目包括:

(一)接收用地、闲置用地、非住宅用地(闲置低效产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现有用地(公交站、地铁站、地铁站、地铁站、地铁、覆盖、等),在符合上级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改变用地建设;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房改造等建设;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土地建设的;

(四)新建商品房项目建设;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制备方法。

存量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

第十条【任务分解】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将新建、分配、收购的“保障性住房”任务分解到各区(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到。

第十一条【设置面积】“住房”应当控制类型和面积,满足保障对象的居住需要。新建项目建筑面积70-120平方米,三居室比例根据项目情况控制在50%-60%。项目收购中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比例可适当放宽。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和房地产发展趋势等因素,适当调整“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数比例。

第十二条【建设审批】项目公司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商品房套数比例、建筑面积。停车位按1:1配置。

提供土地配置时,应明确商品房的比例。商品房由项目公司持有。建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8%,并需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商品房由运营公司回购的,建设比例占总建筑面积的0.3%。暂不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安居”工程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十三条【节能环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节能、节地、节水。 -节省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材料和材料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三章 条件

第十四条【报名条件】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个人户申请人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3年以上;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己的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房屋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

(三)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已享受房改房、适房、公共租赁房、公共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人,除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退还原政策性住房按照规定;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享受郑州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以上学历,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局确定的重点行业中的重点行业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六条【申请方式】“预订房”购买资格认定确定后实施申请,并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对申请全流程进行审核。

第四章 准备管理

第十七条【组织销售】“销售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销售。重点解决本市户籍、住房等工资收入群体和人才引进问题。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第十八条【优先情况】具有担保资格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筹建和销售住房。

(一)家属中有《军报》规定的重点优待对象的;

(二)家庭成员有市级以上市级以上先进人物;

(三)有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

(四)县级见义勇为的;

(五)儿童(含)3人及以上;

(六)符合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

(七)享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局认定的郑州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人才、博士生和城市人才;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事项。

第十九条【销售及销售】“住房”按照“一项目一项目一供应一供应”进行,分配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依托“正好九”APP实施线下或线上发行。

第二十条【放弃】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届时不得再次购买;已签订房屋订购合同,未取得不动产证明的,申请放弃。

第二十一条【剩余住房改造】项目3个月内仍有剩余住房的,可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如果承租人有购买意愿,无需申请条件即可购买。

第五章 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产权单位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首次网上签约可与项目开发企业签订),办理权属登记,进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非动产证明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分布式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回购情况】“预留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预留住房”转变为商品房流入市场。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房产由运营公司回购:

(一)因工作原因迁移户籍的购房者,动员全家人;

郑州市管城房管局_郑州市管城区房管局还在吗_郑州市管城区房产信息

(二)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的;

(3)购买者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四)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的;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回购价格】购房人符合本办法退出条件的,退出的房屋由经营公司回购。折旧率核实,买家自行装修,无补偿。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采购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 (交货期限从购货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房屋维修】买受人进行“保障性住房”改造、装修的,不计算回购费用。对于回购“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当在购买房屋时或者回购时保留房屋,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装修。因房屋结构、室内装修遭到破坏的,破坏部分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住房养老】回购“保障性住房”,原买受人逾期未搬离的,产权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同期的租金,为使用期间的租金。

第二十七条【抵押规定】除住房抵押贷款外郑州市管城区房产信息,“房屋”不得抵押。

第二十八条【费用征收】“留置房”交付后,购房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过户情况】“房屋”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三十条【购买其他房产】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后,可以购买其他房产。

第三十一条【后期管理】各区(管委会)要及时将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健全住宅社区管理机制。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价格证明】“安居”项目符合分配条件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经项目单位批准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价格构成】“保留住房”的价格主要由土地价格、建筑成本、5%利润以及需要计算的相关成本组成。与“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销售价格。

第三十四条【回购价格】“保留住房”回购后,销售价格与房屋回购价格一致。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配套教育】“安居工程”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周边项目中统筹协调。

第三十六条【贷款促进发展】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住房公积金使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本质

第三十七条【税费优惠】“安居”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住房贷款推广】提交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其他优惠】保障性住房家庭享受同等安置、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家庭购买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的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不得采取隐瞒、谎报等手段欺骗购买“保障性住房”。在同区域市场使用期间按同期征收租金,并将租金纳入配套住房信用管理档案使用。 5年内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责任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擅自改变销售价格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销售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销售“住房”;

(三)擅自占用“保留住房”或者其他配套住房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9章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保障性住房”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四十四条 县(市)、商区、机场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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