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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保姆不慎烫伤半岁男孩下体,家政公司:不应该告我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84 | 时间:2022-10-25 20:13:09

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州市民王先生夫妇有了小孩后,与家政公司签合同请了一个保姆,未料,保姆在给半岁小孩喂水时,因热奶瓶被碰倒而导致小孩生殖器部位被开水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后,王先生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以孩子的名义将保姆和家政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保姆、孩子父母方各应承担50%责任。广州中院近日二审后广州的家政公司,改判家政公司承担60%责任,孩子父母自负40%责任。

保姆喂水时不小心烫伤小孩

2016年6月8日,小强(化名)的父母王先生和黄女士以及王某、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了管家帮家政服务三方协议,约定: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作为平台推荐王某承担黄女士天河区某住所的一般家务(未约定月嫂、育儿嫂、老人病人护理等其他服务),并交接劳务费用,且收取服务费;

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为黄女士推荐身份、体检均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王某应持有效身份证、健康证以及上岗证明/培训证书;三方确认,黄女士、王某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另外两方之间均系中介关系。

然而,2016年7月5日晚上,王某在给小强喂水时,因热奶瓶被碰倒而导致小强被开水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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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事发后,小强到医院急诊,次日住院治疗20天,出院医嘱:定期复诊,继续给予愈合的创面抗疤痕和色素沉着的治疗,复诊医嘱:定期复诊、下腹部疤痕需要手术切除、阴茎疤痕需要观察,必要时进行包皮环切术。经鉴定,小强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对此,小强的父母回忆,黄女士把小强交付给王某照顾时,就已经把要喂小强喝的温水准备好,并指示王某在沙发上喂水照看一下。

“发生烫伤的根本原因是王某没有按照黄女士指令,擅自把小强抱到旁边有热奶器的桌子前,没有用黄女士经调校好的温水喂给小强,而是去摆弄热奶器高温的开水才造成的烫伤。”

小强父母表示,鉴于事故发生给小强造成了严重的、持续性的伤害,烫伤的也是男性最重要的生殖器官广州的家政公司,应考虑到这样的伤害必定会给小孩子未来的成长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以及该事故发生至今一年多时间里对黄女士妇造成的身心煎熬,精神长时间处于高压紧绷状态不能得到有效舒缓,黄女士还一直接受抑郁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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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小强父母认为,事发时王某未按黄女士嘱咐、操作不当导致事发,存在重大过失,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同时作为服务产品的提供方,未确保服务人员的资质和技能,未培训和管理好服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强父母为此向法院起诉,状告王某、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要求三者向小强及其监护人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小强治疗费、住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6.9万余元。

家政公司称“不应该告我”

作为被告的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某公司表示,北京某公司和该公司广州分公司和王某、黄女士方面签订的是家政服务三方协议,协议里约定的是王某提供一般家务,婴幼儿生活照料只是辅助性工作。在育儿嫂中才约定了“宝宝喂养,奶具清洗消毒”等专业服务。

一般家务的辅助工作是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是简单的照看婴幼儿,不包括育儿嫂中的“宝宝喂养”服务。黄女士要求王某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工作,应承担违约风险及后果。

另外,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小强一方作为王某的雇主,由小强一方直接将服务费用支付给王某,黄女士是王某的雇主,应当对王某的行为负责,北京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小强一方只是中介关系,不是适格被告。此外,“很显然,王某是因为过失致使孩子受到了伤,并非主观故意。”

王某表示,本案事故纯属意外,其为黄女士供的家政服务为一般家务,并不包含照料婴幼儿;事发时,小强不愿意喝水,黄女士要求王某给小强喂水,王某无法抱紧扭动的小强,因而碰翻了热奶器,热水就洒到小强身上。

二审改判家政公司赔60%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负担的是合同义务,即使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相关的义务,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在给小强喂水时,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三方协议,对于婴儿的照料(包括对于周围是否有安全隐患的判断),均应尽到较高的谨慎义务,现其因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导致小强受伤,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黄女士为雇主,同时也系事发在场的小强的监护人,亦应具备相当的谨慎程度,故其对于本案的发生亦有相当程度的过错。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承担50%责任。

法院查明小强的物质损失共1.6万余元,一审判决应由王某赔偿一半8003.39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共为18003.39元,驳回小强的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小强父母上诉请求改判,认为: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某公司与小强一方并不是简单的中介关系;王某的受雇人不是黄女士而应该是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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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确认小强的物质损失共1.6万余元,并认为本案为侵犯健康权纠纷,但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北京某公司、黄女士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指出,目前,我国的家政服务主要分两种形式,自主从业形式和机构组织形式。自主从业形式,由个人直接雇用从业人员,双方直接建立雇用关系。

机构组织形式,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家政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家政从业人员与客户,协助其双方签订相应的合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只起居间作用,收取居间费用;

第二种是家政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由机构对家政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家政服务机构根据客户的要求,选派家政从业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家政服务机构承担一定的用人单位责任。

本案中,黄女士(甲方)、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乙方)、王某(丙方)共同签订家政服务三方协议,虽然协议第十三条对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分别与黄女士王某的关系定义为中介关系。但法律对居间合同定义是,居间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协助双方签订交易协议,而收取相应的费用的法律关系。

从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内容来看,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并非仅有居间者的权利义务,而是对王某负有管理的职责,黄女士王某并不直接建立雇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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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三方合同中第十三条确认的合同性质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不符合,且该合同为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条款排除和减轻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此条款主张其仅为居间者性质,二审不予采纳。

本案属于机构组织形式的第二种情形,王某为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派出的家政从业人员,为黄女士供合同约定的家政服务。

二审法院认为,家政服务三方协议为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合同,合同并未对“一般家务”作出具体的约定,而其公司的网站资料显示“一般家务”包括对婴幼儿的日常照料。按照常人理解和生活常识,王某帮忙喂小强喝水是属于一般性的日常照料,故属于王某工作职责范围。

王某根据黄女士指示照料小强时不小心打翻热水,造成小强受伤,王某的过失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作为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黄女士选择服务时,是选择一般家务而非专门的育儿服务,其应当预见到派出人员不具有育儿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照料婴幼儿时会增加风险,其将小强交给王某独自照料,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审法院根据本次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认定王某应承担60%责任,黄女士担40%责任。王某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损害,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作为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履行职责时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应承担的60%责任由北京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承担。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北京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赔偿小强19604.07元,驳回小强父母其他诉讼请求。(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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