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项目进展缓慢,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引发业主担忧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45 | 时间:2024-12-02 09:03:20文字|张茂荣律师,专攻“非规范”疑难复杂房地产纠纷解决
据公众号“合一城市更新”显示,截至2024年11月24日,深圳已纳入城市更新规划项目1047个,通过专项规划审批731个项目(占比69.8%),实施主体公示项目539个(占51.5%)。
笔者为深圳某片区的城市更新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合作开发意向书》于2015年3月签署,历时九年。直到今年10月,才获得市规规委单位规划批复。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最近,经常收到咨询:“我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开发商已经停止支付过渡费,我该怎么办?”
——用“遭受洪水”这个词来形容深圳近年来的城市更新项目再贴切不过了!
针对更新停滞、拖欠业主过渡费的普遍情况,我们运用案例分析,从签约业主的角度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
真实案例:
涉案城市更新项目于2012年12月14日通过专项规划审批,但实施主体尚未确定。
2014年8月29日,原告(业主)与被告(市场主体)签订了《城市更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告拆除房屋补偿搬迁,原告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屋交付后每六个月进行过渡性租金补偿。金子。
同日,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开始停止支付租金补偿金。诉讼前,涉案房屋仅门窗被拆除,主体尚未拆除。
2024年1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城市更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补偿金,并按原状返还涉案房屋。
法院观点:
原告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被告的合同目的是通过城市更新项目的拆迁和建设获取商业利益。
双方目标的实现必须以所涉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完成为基础。但该项目通过专项规划审批后,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尚未确定,被告长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补偿。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的履行能力。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有权请求解除涉案合同。
判断:
1、《城市更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终止;
2、被告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
3、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补偿金并缴纳滞纳金。
张茂荣律师:工程陷入停滞,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是合同,同样受民法典的管辖。如果项目陷入停滞,签约开发商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产权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支付过渡金期间补偿和滞纳金,就像本例一样。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已被拆除”,不影响产权人行使解除权。但由于房屋无法返还,这就涉及到开发商如何赔偿以及赔偿判决能否顺利执行的问题。 。
3、“指标房”的买方与卖方还签订了动迁房的《买卖合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终止后,买受人是否有权同时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房并退款,双方将与合同约定有关个别个案的情况。
4、购买基于城市更新的小产权房后,所在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未经批准,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买方是否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退房并退款? ,还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个案情况有关。
上述2、3、4种情况非常复杂,确定有效的解决方案需要非常强的专业技能支撑,不是一篇文章就能简单解释清楚的。建议需要服务的当事人携带资料来访,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