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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及各省市住建厅官网发文,明确工程价差调整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233 | 时间:2024-11-22 14: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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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网,编译:杜川管理研究部

早在2007年、2008年,由于人工、材料、班次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全国多省份就曾发文澄清“合同未明确载明或强行规定”的问题。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规定要求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调整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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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一则《华夏时报》有关“建材价格上涨”的报道迅速传遍“工程圈”。大家议论纷纷,有同情,有批评,更多的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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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R:合同是我自己签的。降价盈利,涨价亏损!只是我运气不太好,这波威力有点强……

@陈RW:应签订长期施工合同来调整价差。拖延工期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双赢是合同的目的。

@武YZ: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就是社会规律……

@青玲:面对物价大幅上涨,政府应该解决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承包及承包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确定。

工程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合同价格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近期,吉林、济南针对建材价格上涨分别发文,要求切实保护建筑企业权益。

济南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风险分担、合理分配工程定价中应落实承包商应承担一定程度的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的要求,计价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或类似表述来明确风险内容和程度。

2、合同中以无限风险、全部风险等表述明确材料价格风险的,发包双方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范围仅限于主要材质。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含5%)以内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若波动范围超过±5%,则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方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附录“A.2成本信息价差调整”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总合同条款文)》(GF-2017-0201)《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方法二:利用成本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为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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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

主要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石、石、砌筑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瓷砖、管道、管件、电线电缆、灯具、洁具、散热器、各种新材料等。

(二)合同价中单一材料总价占单位工程专业工程造价1%以上的材料(如土建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 。

(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吉林

吉林省规定,合同中未注明调整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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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建[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建材价格如何,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上涨幅度及上涨影响是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解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缺陷的,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城乡建设令第16号),现对建设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材料市场价格和综合价格,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

2、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基(标控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商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合同中未约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范围且未约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超过风险范围时的调整方法的,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价差在5%(含)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价差;价差超过5%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价格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风险范围的后果。调整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按时交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 11 月 1 日

(网站: )

事实上,早在2007年、2008年,由于劳动力、材料(设备)、工程机械转移价格等持续较大波动建材价格如何,全国多省份就曾发文明确说明此类问题。大部分地区,价差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均在文件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下表列出的部分文档可能已经过期。表中列出的文档仅供参考,不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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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调价规定如下: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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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避建设工程从招投标到竣工期间出现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真实,经市场调研,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

1、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范围、幅度和调整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予调整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内容协商解决。

2、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等风险的范围、幅度和调整方式没有约定的,在调整工程价格和结算工程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招标时,扣除招标控制价规定的金额后,给定材料价格风险系数后,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为:材料变动幅度超过±5%(含±5%)的,按规定范围内的风险变更范围由承包商承担,超出部分部分将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未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3、建设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按照招标截止前1个月省级或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预算价或市场价计算,省级或地方建设项目公布的市场价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重大信息的价格可能是发布方和承包商双方确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出的重大差异在计算税后单独列示,计入含税工程成本。

4、因承包商以外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材料涨价的差额由承包商承担。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2011 年 8 月 29 日

北京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京早定[2008]4号

……

2、严禁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强制约定承包商承担一切风险。施工合同仅明确存在风险或者类似的表述,规定承包商应当承担风险,但未具体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大小的,应当视为风险的范围和大小不明确的,按照下列方式签订补充协议:

(1)风险范围及大小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劳动力和机械。

建议风险范围考虑在±3%至±6%范围内。

(二)市场价格变动幅度的确定原则和调整方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为准,造价信息价有上限或下限的,以下限为准。报价中未包含费用的,以承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成本信息价时,变动幅度按照施工期对应的成本信息价和投标报价期对应的成本信息价计算;当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时,采用工期对应的成本信息价时,变动幅度根据工期对应的成本信息价和投标时的价格计算引述。

2、施工期间市场价格以发包人与承包商共同确定的价格为准。开发商与承包商未能就共同确认的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参考成本信息价。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动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调整方法,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者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机械设备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约定价格变动幅度时,不再调整;变动幅度大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幅度时,超出部分的差价计算,差价由外包方计算。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幅度的,不予调整;如果变动幅度大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幅度,则全部差价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

江苏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监甲〔2008〕67号

……

3、对于本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含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但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投标项目,若存在材料价格风险合同中未约定控制条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定价合同形式:工程建设过程中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时,差额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当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由承包商;工程建设过程中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额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受益,超出5%的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受益。承包商。 %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确定:以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为基准(未制定指导价的材料按确定的市场信息价为准)由双方)。差价按施工期间同类材料的加权平均指导价计算。合同项目基期内价格与当月材料指导价的差额(招标项目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28天)。

浙江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劳材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监发[2008]163号

……

1.建设合同明确约定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范围和大小的,从其约定。若未达成协议,合同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以下方式协商解决。

(1)调整范围

……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者合同前几个月80%施工期的平均人工信息价与投标报价文件准备期对应的市场价或者信息价的比例增减幅度超过15%。 (投标报价文件准备期间使用的手动单价与相应的市场价格或相应的信息价格进行比较,取较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断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或当下降率超过10%时;

(2)单一规格材料总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低于1%,但合同前月80%施工期平均信息价与准备期相应信息价的比例投标文件的增减幅度在20%以上时。

(2)调整方法

1、只要满足人工成本调整幅度,人工成本增加的价差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将从价差的减少中受益。

计算公式:当B≥1.15C时,A=Σ×(B÷C-1.15)×C×E

当B≤0.85C时,A=Σ×(B÷C-0.85)×C×E

其中:A为总人工成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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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结算期内的人工市场价或合同签订前几个月80%施工期的平均信息价

C为投标文件准备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格或人工信息价格。

E为一类、二类、三类劳动力配额量。

2、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材料成本增减之和达到工程合同成本3%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抽取材料补足差额。材料成本增加的差额将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将承担减少的价差并从中受益。

计算公式 A=[Σ(BC)×E+F]-0.03G 当[Σ(BC)×E+F]≥0.03G时

A=[Σ(BC)×E+F]+0.03G 当[Σ(BC)×E+F]≤-0.03G时

其中:A为材料总价差

B为结算期内材料市场价格或合同前几个月80%工期材料信息平均价格

C为投标报价文件准备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格或材料信息价格。

E为单一规格的额定用料量

F为材料差价总额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成本

上海

关于约定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及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等事项的指导意见

沪建城管(2008)12号

……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建议以合同约定价格月份对应的投标价或成本管理部门出具的价格为基准,结合施工期间成本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进行比较(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劳动力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大于±5%,但上述条款涉及的劳动力和钢材、其他材料原则上,价格变动幅度大于±8%的,对超出范围的要素价格进行调整。

山东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鲁建标字[2008]27号

……

2、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对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调整方式没有约定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双方按以下原则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范围仅限于主要材质。主要材料是指使用量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纳入范围以合同为准。当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材料范围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沙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瓷砖、石材、管道、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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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一材料总价占单位工程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1%以上的材料。

(三)项目所在城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波动时,波动范围在±5%(含5%)以内的,差价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如果波动幅度超过±5%,超出部分的差价将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

其他省份就不一一列出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根据文件编号搜索查询文件详细信息。

随附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十一、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双方约定范围的,合同价格应当进行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方法一:利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

……

方法二:利用成本信息调整价格。

合同履行期间,当合同价格受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班次价格波动影响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的工程造价计算。地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调整管理机构核定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应当经承包人批准,承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和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一)劳务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劳务费调整规定的,合同双方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费等文件调整合同或其授权的项目成本管理机构。的价格,除非承包商的人工报价或人工单价高于公布的价格。

(二)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动的价格调整,以承包商提供的基准价为依据,并按照下列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 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的:除非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当材料单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涨5%以上时合同履行期间的价格或材料单价按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的材料单价计算,下降幅度超过5%的,超出部分应作相应调整。

② 如果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如果材料单价在基准价基础上下降超过 5%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在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规定的材料单价基础上增加超过5%的,超出部分应作相应调整。

③ 如果承包商在计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注明材料单价等于基价:除非专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材料单价的增减合约超出基准价±5%的部分,超出部分将作相应调整。

④ 承包商采购材料前应将采购数量和新材料单价报承包商核对。承包商确认用于工程项目时,应当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确认信息后5天内未回复的,视为接受并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承包人未经承包人事先核实而自行采购材料的,承包人有权不调整合同价格。经承包人同意,合同价格可以调整。

前述基准价是指承包商在招标文件或者专项合同条款中给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价格原则上以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价格准备。

(三)工程机械单价或者工程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应当按照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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