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最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读,包括使用年限及土地类型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74 | 时间:2024-10-04 14:01:44设施农用地是指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畜牧养殖场、水产养殖用地等各种农业项目区。如今,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实施,加大了土地管理力度。那么2018年最新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什么呢?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包括哪些土地类型?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开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业、畜牧业、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自资发[2010]155号),明确设施农地管理要求和配套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不断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为支持设施农业和粮食规模化生产发展,规范土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用地。设施。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农作物种植玻璃或PC板钢架结构连栋温室用地;
(二)畜禽舍舍(含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理等生产设施及规模化养殖绿色隔离带用地;
3、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塘、给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4、养殖育苗场地用地、简易生产饲养用房(单层、15平方米以下)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一)设施农业生产所需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土地;
(二)设施农业生产所需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及其他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生产设施用地;
(三)设施农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农产品暂存、分拣、包装等用地,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大型农业专业人士、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副产品暂存场所等。物资、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要严格把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下列土地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建设用地管理:商品粮食储存、加工和农业机械、农资储存、维修场所;依托农业的休闲观光度假村、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示销售等建设。
2.积极支持设施农业用地开发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使用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为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用地转用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的耕地应当复垦为耕地。
非农业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建设前已耕种农用地的,非农业建设单位还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用与补偿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农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但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牛羊养殖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 10%),但不超过15英亩;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超过10英亩。
根据粮食规模化生产的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对南方种植面积500亩以下、北方1000亩以下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种植面积超过上述规模的,可适当扩大配套设施用地,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指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粮食规模化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和低效闲置土地等未利用土地,不占用或少占耕地。如果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乱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以及剥土、耕层利用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层的破坏。
平原地区涉及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建设,在其他土地类型上确实难以安排选址且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组织论证后,可以占用基本农田。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原则和有关要求重新划定。禁止建设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种植等设施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公共设施集中建设。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引导和鼓励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发展设施。农业和粮食规模化生产。建设粮食仓储烘干、晒场、农机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利用
设施农业建设应通过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土地使用行为。
(一)签订土地使用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当制定设施建设规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农业土地政策概念,并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期限、土地返还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土地使用条件。达成共识后,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通过乡镇、村等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签订土地使用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承包农户签订转让合同,并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土地使用协议备案。土地使用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及时按要求将土地使用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备案。土地使用协议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超出规定面积、土地复垦协议内容缺失、非农业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登记等问题;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将分别负责15起案件。工作日内通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并督促其改正。
国有农场农业设施建设和土地使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和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等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及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签约备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协议;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治等相关法规和要求,方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和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主动提供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乡镇政府要把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管,建立制度,分工协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实施跟踪,对设施农用地用地和复垦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县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运营活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日常监管;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落实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农业土地政策概念,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省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送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区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对辖区内设施农用地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核实。及时、准确地进行。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新出现的、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使用土地,保证农用地的利用。不得改变设施农用地的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者通过分期申请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和服务设施的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设施建设和监管要求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土地利用。对擅自或者变相使用设施农用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者通过分期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移作他用的,要及时制止,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案件不查、执法不严的情况坚决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和管理将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每年都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评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措施,起草设施建设规划和标准文本明确土地使用协议备案和报告的具体要求。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本《通知》发布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便利化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谷资发[2010]155号)不再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该通知于2014年发布,有效期5年,2018年继续沿用。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年限是多少?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以与流转土地的年限一致。服务期满后,用户确需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订申请。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哪些内容?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商品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种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的特点,为了便于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农作物种植玻璃或PC板钢架结构连栋温室用地;
(二)畜禽舍舍(含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理等生产设施及规模化养殖绿色隔离带用地;
3、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给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4、养殖育苗场地用地、简易生产饲养用房(单层、15平方米以下)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一)设施农业生产所需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土地;
(二)设施农业生产所需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及其他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生产设施用地;
(三)设施农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农产品暂存、分拣、包装等用地,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晒地、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及农资暂存场所、大型农业机械设备暂存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