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定金约定的法律后果:家政公司需明晰的重要事项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72 | 时间:2024-08-19 22:05:44编者注
月嫂一般需要提前预约,并留有空档期。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部分家政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押金。但押金约定是一把双刃剑,家政公司应清楚其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7日,马某作为甲方、薛某作为乙方、家政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产妇及新生儿护理,预产期为2022年9月10日。合同总金额为18000元,包括丙方管理费、乙方服务费。甲方委托丙方代收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向丙方支付费用。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即5400元。
2022年6月18日,马某向家政公司支付了5400元押金。
2022年9月1日,马某在微信上告知家政公司:“我9月5号剖腹产,请提前通知阿姨,估计要住院五天左右,出院后请阿姨过来。”家政公司回复:“好的。”但9月8日,家政公司告诉马某,薛阿姨因为疫情管控不能回老家落户,公司可以换一个高级月嫂随时待命,马某不同意,家政公司后来于9月9日将5400元押金退还给了马某。
2022年9月12日,马某通过另一家公司聘请了一名月嫂,月薪2.2万元。
马某认为家政公司及薛某应双倍返还押金并赔偿其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要求家政公司及薛某退还押金5400元;
2、要求家政公司及薛某赔偿损失4000元。
法院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家政公司被冠以中介服务方的称号,但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家政公司并没有向马某或薛某收取中介费,而是直接向马某收取了一笔定金以及后续所有的服务费用,之后与薛某签订了双向合同。同时,薛某还需要向家政公司缴纳1000元定金,由家政公司对其进行管理。由此可见,家政公司对马某而言并非单一的中介服务。家政公司与薛某之间是管理关系,薛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马某无法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家政公司作为管理方,也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但根据法律规定,马某与家政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已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故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总金额,认定涉案合同的定金数额为3600元,若已支付的5400元退还,家政公司及薛某也应当将3600元定金退还给马某。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家政公司及薛某未履行合同给马某造成的损失已超过应退还押金的数额,本案中还应赔偿马某400元损失家政服务合同书,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家政公司称其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家政服务是受疫情影响,且已更换家政服务人员并退还押金,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
第一,马某、薛某与家政公司签订的《母婴护理服务合同》具有服务接受者自愿接受服务、服务提供方亲自履行合同的个人性质,合同签订后,薛某未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未按时提供服务,且马某未同意更换服务提供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其次,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是家政公司事先制定的、可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家政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知或马某现在主张薛某与家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根据案中证据和合同履行情况,家政公司虽然被冠以中介服务方的名义,但并未收取中介服务费,向马某收取的服务费由家政公司和薛某共同承担。同时,家政公司向薛某收取押金,并对其实施管理。可见,家政公司与薛某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现在薛某已经违约,对家政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给马某造成了损失,家政公司作为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马某要求薛某及家政公司赔偿押金及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情对押金进行了调整,所计算的押金及损失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首先,上述案件中的家政服务公司虽然被称为中介服务商,但其并不收取中介费,而是直接向雇主收取服务费,再与家政服务人员分成,还向家政服务人员收取押金。可见,法院判断家政公司是雇员制还是中介制,并不是单纯通过主体名称或合同类型来判断,而是看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经营、管理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较重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的数额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定金对双方的具体行为进行担保,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都将受到相应的定金违约金的处罚。对于家政人员/家政公司而言,如果因雇主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雇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如果因雇主自身过错导致家政人员/家政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雇主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家政人员或家政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一定要清楚其中的法律含义。因此,定金不仅约束了雇主的行为,也约束了其自身行为。
最后,在适用时,请注意区分“定金”与“保证金”的异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可以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定金”仅为单方行为,一般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功能;“保证金”也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合同的功能,但不具备双倍返还的功能。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586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应当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的数额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对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
2.《民法典》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定金应当用于支付价款或者追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民法典》第588条
如果双方都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补偿因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案件来源:(2023)京03民终18846号家政服务公司与马某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海云
苏州协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庭法律实务,擅长劳动人事管理、合同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及法律风险防范,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现担任数十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数百起劳动等相关诉讼案件,参与大量商业谈判、出具法律意见、资信调查、法律培训、人员安置等非诉服务。
范海云律师还兼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协会会员、中国律师移民协会会员、苏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民政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中立法官、陪审员。
钟流月
苏州协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家政服务合同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作主要集中于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婚姻家庭事务、合同管理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与法律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