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 年钢材和混凝土价格走势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51 | 时间:2024-07-17 12:03:452016年9月,钢材价格仍处于每吨2800元的低位。随后,钢材价格飙升,短短一年时间,钢材价格已接近5000元大关,涨幅接近100%。
这
混凝土等其他建材价格也因市场、环保等因素而不同区间上涨。钢材和混凝土的价格将极大地影响项目的成本。工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建材价格的涨跌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然会频繁发生,有些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大。
从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常州钢材价格走势
普通钢(综合)(元/吨)。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常州市具体价格走势
商品混凝土(C30泵送)(元/立方米)。
从上述钢材价格和混凝土价格走势可以看出,近一年主要建材价格大幅上涨。钢材往往占建筑总成本的15%-20%,钢材价格翻倍意味着建筑成本将上涨15-20%,混凝土也将占建筑成本的近15%。因此,如果目前的建材大幅上涨,如果不调整工程造价,必然会导致承包商的亏损,甚至工程容易出现竣工。
2006年以来的十年间,钢筋混凝土价格经历了几次过山车式的起伏,钢材的信息价格总体上反映得比较客观,毕竟有西本这样的价格可以作为参考。但是,混凝土的信息价格往往容易滞后,甚至实际价格都高于信息价格。
1. 已将
建材涨跌导致合同中不同结算条款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对于签订的建筑材料价格不予调整的总承包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在结算时没有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很可能会面临亏损。合同中约定的各种结算条款直接关系到是否以及如何调整建材涨价。
1、约定根据实际情况结算,降低相同比例。
根据实际结算情况,根据图纸和配额计算各种材料的数量,然后按照约定的价格(一般为当地信息费)引入,最后得到项目的总成本。这种结算方式中的材料价格是从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中获取的,与报价时的价格无关,因此建筑材料的价格与根据实际结算结算的合同无关。
2. 固定价格合同
当签订的合同的结算条件确定时,将涉及建筑材料涨跌对最终结算的影响。合同条款中将就固定价格的风险范围达成一致,这将涉及建材价格上涨。建材的兴衰会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2.1合同特别条款明确规定了建材涨价的风险范围,即建材涨价在一定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超出一定幅度的涨价由发包人承担。承包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一般采用这种形式,风险范围一般约定为5%或10%。苏建伟〔2008〕67号将第一类主要材料的涨跌按10%区分,第二类主要材料按5%区分。
该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当建材价格达到10%时,就会进行调整。如果建材价格达到基准日材料价格的120%,符合价格调整的约定,那么此时调整多少呢?价格上涨20%?当然不是,因为承包商需要承担110%以内的10%,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110%和120%之间的10%进行调整。
2.2 当合同的特殊条款在这方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即对建筑材料价格涨跌是否计入固定价格风险范围没有明确约定。
这种情况最有可能引起纠纷,因为没有约定,承包商遇到这种情况肯定会主动要求调价,而发包人则不会以合同是固定价格,合同没有约定调整为由不同意调价。在这种情况下,调整的可能性仍然很大。
行政干预:在此前08年一波涨价浪潮中,江苏省建设厅造价管理司针对建材涨价问题出台了《关于加强建材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专项文件《苏建价格〔2008〕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三、本意见出具前合同未就合同中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约定的,本意见出具前未完成固定价格建设合同(含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造价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调整。1、以固定价格合同的形式:项目建设过程中非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或下跌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受益;建设期内第一类主要建材价格上涨或下跌10%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者从差价中获益,费方承担或者从差价超过10%的中获益;第二类主要建材在工程施工期间涨跌幅在5%以内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者受益。”
造价部门希望通过行政手段来缓解建筑领域的这一矛盾。但是,还需要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订立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行政部门充其量只能推荐,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建材价格调价表,没有关于如何处理雇主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的规定。
那么在成本咨询机构审核结算的过程中,能不能在没有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文件审核呢?我们认为这也是双方谈判的需要,费用咨询机构应遵循双方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寻求其他解决方案,费用咨询机构不应被迫适用价格调整的规定。
各级法院对上述情形的处理也有规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商业风险, 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能否适用,取决于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是否不可预见,是否属于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在建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不调整差价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商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认为,建材价格的大幅上涨应该是不可预见的,不是重大变化的经营风险,主材在一年内要升到100%,再有经验的企业也无法预料这样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各法院对工程材料涨价也有详细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律审查委员会[2008]26号
第九条 建设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价格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固定金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履行合同期间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从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有约定的固定价格,但在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固定价格是否仍然适用是一种消极态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难点问题的答复(2012年8月6日,经高发发〔2012〕245号)。
12、在履行固定价格合同过程中,如果主要建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格,如何处理?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动,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约定了建材价格变动的风险负担,原则上按其约定办理;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要求调整项目价格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范围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金额可参考施工现场施工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的意见,委托鉴定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材料价格上涨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进行调整,但调整的幅度应按照当地造价部门的意见,即相当于江苏省67号文件。若在江苏适用规定,一类主料涨价部分调整10%以上,二类主要材料涨价部分调整5%以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省级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02日,文号:卢高发〔2011〕297号
(5)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能否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的履行问题
建设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价格结算的,在履行合同时,建设材料或者人工成本上涨过快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格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成本的上涨未超过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格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成本的上涨超过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并发生异常变化,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明显不公平,属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格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若干问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情况“是支持的。”
山东省明确了《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领域材料价格超出范围后价格调整原则的司法解释原则二。
在没有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相关情况也进行了调整:
铜陵市成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桂池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万民四中字 00278号
裁判积分:
虽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单价为每平方米1100元,一次性付清(含因工程设计变更而增加和减少的成本),但并未就如何应对材料价格波动达成一致。根据行业惯例,施工期间出现异常市场风险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上涨的,桂池工业园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调整工程价格。由于当事人约定按单价确定工程价格,但未就材料价格波动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委托对材料涨价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
关于承兴建安公司声称B区园区二期工程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承兴建安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10年9月以后,该建筑的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这导致了建设成本的增加,而承兴建安公司曾多次写信要求桂池工业园区补偿其增加的成本,但桂池工业园没有回复。对于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桂一工业园区(B区)标准化厂房二期成本增加,鉴定报告显示,因材料价格上涨,桂一工业园区(B区)标准化厂房二期成本增加为.93元。同时,《鉴定报告说明》第六条规定,承包人2010年7月向池州市万浙江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截至2010年8月28日,在与池州市万浙江新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具体销售合同时, Ltd.,混凝土价格上涨,原告对原告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池州市万浙江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合同和证明材料没有异议。因此,法院认定承兴建安公司在此基础上提高了.75元的涨价系数。
原讼法庭
判决:贵驰工业园应向成兴建安公司支付17元(含:......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于材料价格上涨,承包商的成本增加了.14元)......
二审:
法院认为,
(1)材料价格上涨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合同规定,贵池工业园应承担建设水电连接、施工现场平整和公共道路通行等义务未按时完工,导致实际开工日期延迟,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这一事实反映在诚兴建安公司向桂驰工业园出具的多份报告中,桂兴建安公司也在2012年11月6日的《关于贵兴建安公司因延误造成的损失的有关问题作出的纪要》中予以认可,并同意赔偿诚兴建安公司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因此,桂池工业园未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对成兴建安公司因材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建设成本负责,并应承担增加的部分建设成本。另一方面,虽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单价为每平方米1100元,一次性付清(含因工程设计变更而增加和减少的成本),但并未就如何应对材料价格波动达成一致。根据行业惯例,施工期间出现异常市场风险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上涨的,桂池工业园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调整工程价格。桂池工业园区上诉称,成兴建安公司在亏损发生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市场风险,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桂池工业园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此外,桂池工业园应向成兴建安公司支付零星项目61元,并支付成兴建安公司因材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建设成本93元......
判决如下:
2、修改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第1项:“安徽省桂池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向原告铜陵市成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7元(含:......承包人因材料价格上涨而产生的费用为.14元)“,即:安徽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向铜陵市成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费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54元。可以看出
,无论是行政管理、各法院规定还是相关案件,如果固定价格合同中没有就价格上涨风险达成一致或约定不明确,则可以找到合同价格调整到材料价格上涨的依据和规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建材的价格差异进行部分调整是合理的。
2.3 在固定价格合同中,结算条款明确规定材料涨价不予调整,或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包括材料涨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一条原则,即协议大于法律,在苏建67号文件和一些规定价格可以调整的规定中,首先提到有协议,从协议开始。因此,合同中约定不调整价格是合法有效的,效果非常大。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对总承包商来说将是非常不利的,那么对于这样的合同,在建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呢?此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是否仍可适用。
我们认为,在建材涨价后调整方法未达成一致或协议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中,情势变更后的处理方式是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是对原合同条款的变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情况变更原则。鉴于第26条所述价格上涨的确定是不可预见的,并且没有确定非商业风险的标准,因此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而且,从很多法院的审判思路来看建材价格调价表,一切都是按照合同进行的,做出调整会非常困难和冒险。
案例:王爱根与沭阳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
审判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苏民中字第0047号
裁判积分:当事人
明确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的,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施工期间存在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快速上涨,如按原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 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工程价格仍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
法院认为,
虽然王爱根与和成公司以象山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因王爱根借用资质而无效,但王爱根在合同签订后实际进行了施工,工程实际交付,因此工程价款应参照双方约定结算。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每平方米630元的固定单价结算,630元/平方米的固定单价已考虑到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和国家政策的调整等因素。按原协议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结算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的,否则不调整材料价格,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爱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施工期间建材价格上涨超出了合同签订时可以预见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即使王爱根对此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他只是在固定价格结算的基础上调整材料价格,不能完全放弃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直接按照固定金额规定进行实际结算。因此,王爱根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算为由提出的材料价格上涨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到本院的支持。
为平衡双方利益,一审法院根据双方陈述,确定修改价格为15万元,较为公平合理。涉案项目价格为15万元,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为630元/m2×6025.86m2=元。
二审判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在完工后的结算过程中要求调整材料价格,很可能会面临无法得到调整的情况,并且会是被动的。
3、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价格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以及基于预算的固定价格合同和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固定价格合同,但处理方法和原则是相同的。
三、建材价格调整的方式和时间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建材涨价后,不同时间向用人单位提出的价格调整和应对策略效果不同,因此承建商也需要抓住时机提出调价建议。建议时间主要如下:
1、发现材料价格上涨,但涨价后建材未施工时要求调整价格。这是第一次提出材料涨价,此时提出调价,项目尚未完工,总承包商有一定的主动权,主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调价做出明确的协议,这是事前协议, 也符合苏建华第67号文的精神。
2、建材涨价后,继续开展施工,报月进度款时要求用人单位确认建材涨价情况。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协议或对处理方式没有异议,那么继续顺利完成施工就足够了。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未确认调整建材涨价(特别是固定价格明确,建材涨价未调整)。
用人单位不同意调整价格的,承包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回应。如果雇主不确认付款,承包商可以停止工作吗?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雇主急于使用该项目,承包商可以在继续施工之前要求确认和支付建筑材料。由于用人单位未确认支付建材差价,承包商可以认为进度款未到位支付,如果按照合同和法律不支付工程款,承包商有权停止施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建筑材料的价差最终得到法院的确认,施工期延误的责任和损失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法院最终判定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依然难以提出违约索赔,弥补损失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聪明的用人单位一般会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一定的重大调整。
3、进度付款中,要求建筑材料价格调整适用于按月进度付款的项目,没有进度付款条款,也没有按合同固定价格比例按形象进度付款的进度付款,不设进度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也应该在建材价格上涨时主动要求用人单位确认价格调整,而不是等待结算。
4、施工完成后,结算时需调整建材价格。此时,项目已经竣工交付,用人单位处于有利地位,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聘请的成本咨询机构很难识别材料调整。如果承包商处于这种情况,它往往会面临确认和解的延迟,甚至最终处于诉讼的境地。
因此,不建议总承包商在结算时处理材料调整,而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解决调味调整问题。
四、如何调整材料调整
1. 调整基准价格的确定
自
确定建材价格的涨跌,要有比较基础,施工时的材料价格是施工期间材料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一般是成本管理办公室)公布的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根据每个月的价格和消费量的综合确定)。
用于比对的基数为招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信息价格,如果没有招标,则为签订合同的日期或合同双方约定的日期。如无信息价格,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2、调整范围的确定:
物料升降后,调整范围是多少?你是调整所有的起伏,还是只调整其中的一部分?
当合同有约定的风险范围时,超过这个范围的零件可以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协议没有调整,如果调整,一般会调整到超过当地造价部门公布的涨价部分。在江苏,一级建材为10%,二类建材为5%。
3、物料调整部分是否可以充电:
当材料价格的调整导致结算价格的调整时,就存在是否需要收取差价的争议。在结算过程中,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应提取费用。就用人单位而言,如果材料调整不收取费用,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约定无法收取费用,则不得再次收取材料差价。
4、双方同意提高建材固定成本
承包商因建材价格上涨在结算时提出调整时,也会有双方商定的调整金额,如在建材涨价中增加30万元或50万元的成本,不作其他调整, 这也是比较常见的。
五、施工周期和付款时间对建材价格调整的影响
当遇到材料价格上涨时,承包商首先想到的是找到合同中价格调整的依据,但往往忽略了施工周期和付款对价格调整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施工延误和雇主逾期付款是正常的,这对材料调整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承包商注意,就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工期对材料价格调整的影响
在施工过程中,提供施工条件、程序、分包、变更等数十种情况都会导致工期延长。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可以确定延误是由雇主造成的,则雇主应承担除延误补偿费用外的所有材料价格上涨费用。
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方案正常进行施工,不会遇到材料涨价的情况,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会导致材料涨价。此时,材料价格上涨可以调整和支付,承包商不需要消化任何价格上涨。
当然,更多的涨价是同时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如果施工期没有延误,也会有一些材料价格上涨,但是在施工延误之后,建材价格会涨得更多。此时,施工期延误后材料价格上涨的大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正常施工中遇到的材料价格上涨部分按合同分摊处理。
如果承包商没有证据证明延误是由雇主造成的,即使合同约定将调整材料价格,也可能面临材料价格无法调整的风险。因为材料价格上涨是由于合同劳动期的延迟造成的,否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这样的风险。
《苏建卫》第67号第三条、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雇主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涨价差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延误期间材料涨价差额。可以看出,成本部门也明确规定了处理方式。
案例:宿迁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裕区富源幼儿园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苏民仔字第0079号
裁判积分:
宏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福沅幼儿园导致工期延误,因此因延期材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施工费用不应由福沅幼儿园承担
本院在再审中认为:
2、关于如何确定涉案项目费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估价标准或者方法的,工程价款按照约定结算。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要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估价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宏威公司承包涉案工程的人工、材料,工程总固定价为67万元,不作调整。由于建设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结算工程价款。宏威公司还称,2008年上半年空心砖、瓦片、钢筋、石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在三份单位证书的基础上,较2007年上涨约30%-40%,但由于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07年10月18日至1月18日, 2008年,宏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富沅幼儿园导致工期延长,因此延期期间因材料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建设成本不应由富源幼儿园承担。此外,宏威公司未提供材料发票、采购单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的购货价款,因此不支持宏威公司关于将鉴定价作为涉案工程造价的主张。
判决如下: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民中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因此,在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应注意延误对施工成本的影响,也应注意收集由雇主造成的延误的证据。
二、预付款和进度付款对物料调整的影响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商需要安排施工计划,做好施工准备,并制定材料采购计划。用人单位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付款用于购买材料。如果雇主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时间表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承包商采购时间发生变化。由此产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应由雇主承担。当然,拖延付款也是承包商延长工期的原因之一。
这种主张建材调整的方法,需要有材料采购计划、用人单位延期付款后承包商的提醒、采购材料时间证明等材料的支持。如果延迟付款,雇主还应及时发送函函以收取付款。
如果延迟采购材料的价格上涨与正常建筑材料的价格上涨相吻合,则处理方法与雇主因雇主而延迟的处理方法相同。
因此,承包人应先签订对自己有利的材料调整合同,在目前此类材料价格高企的情况下,签订有波动的合同对承包人更有利。但是,如果材料价格处于低位或不确定点,则应尽可能商定可调整价格的合同。
如果材料价格上涨较多,不仅要考虑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否可调,还要充分考虑工期、货款等有利于材料价格调整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