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将实现零材料,包括归集和提取业务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63 | 时间:2024-06-28 11:07:14在催收业务方面
新办企业可凭“零”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登记。单位经办人员通过“海南e登记”平台为企业办理登记时,可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登记,单位管理人员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大厅”)或柜台补充完善相关缴费信息,自主办理缴费业务。存量企业可凭“零”材料通过网上大厅办理申请,取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或单位经办人员填写《缴费单位账户开立申请表》到柜台办理。
在开采业务中
取消“退休证”材料,实现“零”材料办理海南二手房出售信息,通过网上共享获取员工退休信息,实时完成;员工15年未缴纳社保或系统无法网上核实员工退休信息的,员工需持“退休证”等材料到柜台申请办理。
在贷款业务中
办理二手房贷款不再需要“银行转账凭证及契税”材料。买卖双方在现有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首付及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二手房价格以现有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中载明的购房价格与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载明的计税价格(即发票上的“金额”)中较低者为准。不再需要提供转让前的“卖方房产证或房屋权属证明”,凭转让后的买方房产证或房屋权属证明办理贷款抵押。借款人可以在二手房转让前或转让后申请贷款,转让后申请贷款的,须在凭证开具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还
对“个人账户开户申请表及银行卡”材料、“存款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相关部门批准变更通知单”材料等事项也进行了精简,真正实现了“零材料”办理。
附件为全文:
各直属机关: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便民利企服务、便民办事,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和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聚合业务
1. 开设公司账户
1.新办企业可“零”材料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单位经办人员通过“海南e登记”平台办理企业登记,同时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单位经办人员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大厅”)或柜台补齐相关缴费信息,自主办理缴费业务。
2.对存量企业,取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件和经办人员身份证件”材料,实行“零”材料网上申请;或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存款单位账户开立申请表》到柜台申请。
(二)开通专职管理员网络厅操作权限
1.新设立企业,凭“零”材料即可开通单位经理网上权限,单位经办人员在通过“海南e登记”平台办理企业登记时,可同时开通单位经理网上权限。
2.对存量企业,取消“专职审核人或审核员身份证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要求,由单位经办人员持《专职单位经理开通(变更)网上大厅权限申请表》到柜台办理。
(三)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不再需提供《组织机构信息备案变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有关部门批准变更通知书》,由专人到柜台办理,零材料办理。
(四)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开立
取消“个人开户申请表及银行卡”材料,员工只需到柜台提供相关信息即可办理“零”材料。
(五)单位存款准备金率降至5%至12%
《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取消。
2. 提款业务
(六)购买二手房提款
取消“完税证明”凭证。
(七)退休提领
取消“退休证”材料。实现“零”材料办理,通过网络共享获取员工退休信息并实时办理;员工15年未缴纳社保或系统无法通过网络核实员工退休信息的,员工应持“退休证”等材料到柜台申请办理。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的撤回
“雇员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被取消。
3.贷款业务
(九)开发公司基本信息变动情况
取消“涉及变更信息的文件或证件”材料。开发商备案后申请变更公司名称、收款账户、存款账户等信息的,公司信息通过网上共享获取,如不一致或无法核实的,开发商应提供相关证件到柜台办理。
(十)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时,应取消“借款人还款银行卡”资料,通过网上共享获取还款账户信息。
(十一)申请购买二手房贷款
1、取消“银行转帐凭证、契税”材料。买卖双方在现有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首付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二手房价格以现有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中载明的购房价格与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载明的应税价格(即发票上的“金额”)中较低者为准。
2、过户前注销“卖房人房产证或房屋权属证”,过户后持买房人房产证或房屋权属证办理贷款抵押。借款人可在二手房过户前或过户后申请贷款海南二手房出售信息,过户后申请贷款的,须自过户证出具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十二)申请贷款建造或装修自住房
取消“自住房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自住房屋改建合同”材料,房屋建设完成后方可受理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将现场核实情况。
(十三)申请自住住宅大装修贷款
取消“自筹资金不低于大修费用50%的证明、大修合同、大修预算”材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情况。
14. 申请商业对公共贷款
取消“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上一年度还款明细、一年以下贷款还款明细(自打印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通过个人信用报告核实原商业贷款还款信息。
(十五)特殊情况下贷款本息偿还
取消“银行转账凭证”资料。如通过网络共享方式收到还款资金,转账时未注明相应的借款人信息,借款人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资料到柜台申领。
特殊情况还款包括扣除开发商押金的还款、法院强制执行的还款、房屋拍卖变现的还款以及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导致账户关闭等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还款的还款。
(十六)借款后新增共同借款人
1.取消“借款人死亡证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证明材料”。
2、若添加房屋共同所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购房合同(协议)》材料将被取消。
3、借款人的配偶添加为共同借款人的,《结婚证》凭证将被取消。
其中,添加借款人房屋共有人或配偶为共同借款人的,应当通过网络共享方式获取信息或经相关部门核实,核实不一致或无法核实的,借款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17. 还款账户变更
取消“还款银行卡”资料,通过网上共享获取还款账户信息。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贷款申请材料简表
附件2:住房公积金财产登记申请表
附件3:住房公积金财产登记变更申请表
附件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30 日
(本文件自愿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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