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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101 | 时间:2024-06-21 12:05:07

《曲靖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0年11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曲靖市推进三岁以下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曲政班发〔2020〕7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落实、学习和理解文件精神和条例要求, 解释如下:

一、政策背景

3岁以下儿童婴幼儿护理服务是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关爱儿童健康成长的系列重大指示和“注重解决'一老一少'问题,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育儿服务”的战略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儿童保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三岁儿童看护服务》(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发展三岁以下婴幼儿护理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曲靖市推进发展三岁以下婴幼儿护理服务实施方案》文件精神, 《实施方案》提出了切实解决“早教”的重要举措和坚定决心,对全市婴幼儿护理服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制度设计,突出相关责任主体责任,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和步骤,贯彻落实包容性优先原则,强化推进措施等重点, 促进婴幼儿护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实施步骤、主要任务、政策支持、组织实施五个部分。

(1)一般要求

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推进、部门协调、家庭导向、育儿补充、包容性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地域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遵循“因地制宜”的工作思想, 循序渐进、规范化“,建立健全婴幼儿护理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和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护理服务的需求。

发展目标。2020年启动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示范点建设,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或多家具有示范效果的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超过60%的父母和看护人接受科学的育儿指导。到2025年,婴幼儿护理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多元化婴幼儿保育服务体系,婴幼儿幼儿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和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婴幼儿护理服务需求将进一步得到满足。

(二)实施步骤

《实施方案》明确了以下实施步骤:

1. 启动阶段。各县(市、区)制定颁布加快推进婴幼儿保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年度计划,按照婴幼儿保育服务任务要求,点点推进工作,建设市级示范托儿所,各县建设1-2所示范婴幼儿保育服务幼儿园, 探索婴幼儿保育的经验和实践以及有效的工作运作机制。

2. 实施阶段。积极发挥各地区、各部门优势,立足实际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育儿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全面、多元化地开展婴幼儿保育服务,打造特色鲜明的婴幼儿保育服务体系。

3. 评估阶段。评估全市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效果,确保各模式协调配合,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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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实施计划》明确了七项主要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护理服务的指导和支持。严格执行产假、终止妊娠避孕假、哺乳假等政策法规,保障婴幼儿父母权益;支持缺勤照顾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础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

2. 大力支持社区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新建住宅区婴幼儿护理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老城区、建成的住宅区没有婴幼儿护理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购买、更换、租赁等方式限期建设。鼓励通过公共建设、民营管理、民营办公协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婴幼儿护理服务。鼓励有能力将婴幼儿护理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的地区,利用综合社区服务设施,建立社区婴幼儿护理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等措施,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护理服务。将婴幼儿护理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家政服务范围,鼓励有资质的家政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护理相关服务。

3.发展各种形式的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建立包容性儿童保育机构。利用社区设施等资源建立非营利性托儿所。鼓励建设综合性保育学校,支持有资质的幼儿园开办保育班,招收2至3岁儿童。鼓励雇主为雇员提供福利、婴儿和儿童保育服务;鼓励妇幼保健、卫生服务等机构设立非营利性托儿机构。

4.规范注册。设立具有公共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看护服务机构的,向当地县级机构部门申请审批登记。婴幼儿看护服务机构设立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设立营利性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的,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积极推进网上报名。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部门备案。登记备案按照省制定颁布的婴幼儿儿童保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实施细则办理。

5.建立监管体系。按照地域管理分工分担的原则,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加强婴幼儿护理服务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侦查通报、追究责任等制度和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综合分级考核制度。依法逐步落实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获取制度,对虐待儿童等行为零容忍,终身禁止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进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在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保健工作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6、规范服务收费。加强婴幼儿护理服务收费监督指导,非营利性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定价目录》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负担能力、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标明并向社会公布。限制预收费服务费行为,提倡按月收费,不提倡预收服务费。

7.加强团队建设。支持高校增设婴幼儿护理服务相关专业。曲靖师范学院、曲靖医学院、曲靖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要根据社会需要扩大招生规模,开放婴幼儿护理服务相关专业,并根据培训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课程和教学内容,加快婴幼儿护理服务人员培养。鼓励相关高校积极开展“1+×”证书试点工作。协调各类资金支持育儿培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将保育员、保育员、营养师等与婴幼儿护理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估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保障员工福利。

(3)政策支持

《实施方案》提出以下政策支持:

一是加强土地使用保障。将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新用地年度规划,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用地或者闲置用地建设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设施,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可按划拨保障。农业用地转换指标和新增土地利用指标的分配,要适当向用于建设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设施的土地倾斜。

二是加大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婴幼儿保育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社会服务项目采购,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政府惠民重大工程。对承担指导职能的模范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和社区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给予补贴。鼓励社区向婴幼儿护理服务提供者捐款。严格执行国家、省、直辖市有关优惠政策法规。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用电量按照居民和计量用户电价执行,燃气用气按照当地居民分级燃气价格一级价格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定价机关执行, 宽带互联网使用费用按照家庭住房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辖区内实际,针对托儿机构、从业人员、托儿所婴幼儿,发起和发展意外险业务需求和建议,保障家庭和托儿机构权益,促进托儿机构健康发展。

(4)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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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保育服务纳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的计划和目标责任评估;建立婴幼儿护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护理服务规范化发展。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加快形成全局政府牵头、卫生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积极发挥群众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促进婴幼儿护理服务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引导,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激发动员全社会参与推动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宣传婴幼儿护理服务相关政策,加强积极引导,为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

曲靖市推进3岁以下儿童婴幼儿保育服务实施方案贯

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发展三岁以下儿童婴幼儿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岁以下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2020年〕35号),促进全市三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护理服务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护理服务的需求,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

1. 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家庭优先、补托、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卫生、科学规范、地域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遵循“因地制宜”的工作思路, 循序渐进、规范化“,建立健全政策扶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护理服务,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提高家庭护理能力,规范婴幼儿护理机构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护理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家庭的和谐与幸福,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启动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示范点建设,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具有示范效果的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超过60%的父母和看护人接受科学的育儿指导。到2025年,婴幼儿护理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多元化婴幼儿保育服务体系,儿童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和家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对婴幼儿护理服务的需求将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实施步骤

(1)启动阶段(2020年6月至12月)。

各县(市、区)制定颁布加快推进婴幼儿保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年度计划,按照婴幼儿保育服务任务要求,从点到地区推进工作,建设市级示范托儿所,在各县建设1-2所示范婴幼儿保育服务幼儿园, 探索婴幼儿护理经验和实践以及有效的工作运作机制。

(2) 实施阶段(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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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挥各地区、各部门优势,立足实际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育儿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全面、多元化地开展婴幼儿保育服务,打造特色鲜明的婴幼儿保育服务体系。

(3)评估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

评估全市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效果,确保各模式协调配合,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护理服务的指导和支持

严格执行产假、终止妊娠避孕假、哺乳假等政策法规,保障婴幼儿父母权益。落实就业扶持培训政策,为育儿母业复工父母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解雇女职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鼓励雇主采取积极措施,例如弹性工作时间和为员工保留工作,为婴儿和儿童保育创造便利条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聘请护理专家,依托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计划生育协会、社会组织、志愿者,建立涵盖专业护理、医学、心理学、教育、卫生等领域的育儿专家数据库,采取家庭指导、组织亲子活动、举办家庭班、编写印刷护理手册等方式, 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关爱服务等,为父母和婴幼儿看护者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曲靖市房产信息备案信息网,提升家庭科学的育儿能力。(市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婴幼儿护理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生学、妇幼保健服务、国家营养计划对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就诊、项目筛选、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疫苗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合作)。

(二)大力支持社区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区婴幼儿护理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同步推进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老城区、建成的住宅区没有婴幼儿护理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购买、更换、租赁等方式限期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建设、民办办公协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全民护理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将

婴幼儿护理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家政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护理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站)、闲置校舍、闲置办公空间等资源,为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提供场所支持;依托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建立社区婴幼儿护理服务队,开展公益性护理服务;鼓励有能力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保育服务;鼓励有资质的家政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护理相关服务。(市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各类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

深化“放权、放权、放权、完善服务”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落实国家、省级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护理服务等优惠政策措施,整合项目资源,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围绕项目储备和培育项目建设包容性托儿机构。通过保障土地使用权、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财政支持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设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发改委、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充分利用居住区婴幼儿护理服务场所、不动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管理、委托管理、公民营经营、民办协办等方式,建立非营利性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市发改委、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相关标准规范、具有婴幼儿保育功能的“综合托儿”幼儿园;鼓励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儿班,招收2-3岁儿童,加大托儿所资源供给。(市发改委、市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小区、单位等场所独立或者联合设立非营利性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婴幼儿保育服务,条件允许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能力的地方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提供普惠婴幼儿保育服务。(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有能力的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扩大经营范围或者申请注册法人等方式提供包容性婴幼儿护理服务。(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托儿所向公众提供全日托、半日托、小时保育、临时照料等多种婴幼儿保育服务曲靖市房产信息备案信息网,质量有保障,价格实惠,方便方便。鼓励托育机构提质达标,打造品牌连锁托育机构。(市卫健委负责)。

(4)规范注册

哪里

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设立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报当地县级机构部门申请审批登记。婴幼儿看护服务机构设立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设立营利性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的,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积极推进网上报名。登记机关应根据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服务方式,明确经营范围(或经营范围)中的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和临时性护理。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的登记资料送交同级卫生部门。

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部门备案。登记备案按照省制定颁布的婴幼儿儿童保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实施细则办理。(市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监管制度

按照地域管理分工分担的原则,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加强婴幼儿护理服务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侦查通报、追究责任等制度和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综合分级考核制度。依法逐步落实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获取制度,对虐待儿童等行为零容忍,终身禁止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进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落实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在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保健工作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市发改委、市公安局、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护理服务收费监督指导,非营利性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定价目录》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负担能力、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标明并向社会公布。限制预收费服务费行为,提倡按月收费,不提倡预收服务费。(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团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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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校增设婴幼儿护理服务相关专业。曲靖师范学院、曲靖医学院、曲靖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要根据社会需要扩大招生规模,开放婴幼儿护理服务相关专业,并根据培训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课程和教学内容,加快婴幼儿护理服务人员培养。到2025年,该市至少有两所学校将提供婴幼儿保育服务。鼓励相关高校积极开展“1+×”证书试点工作。协调各类资金支持育儿培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将保育员、保育员、营养师等与婴幼儿护理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估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保障员工福利。(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扶持

(一)加强土地使用保障

将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和空间规划,优先纳入新用地年度规划。鼓励利用低效用地或者闲置用地建设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设施,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可按划拨保障。农业用地转换指标和新增土地利用指标的分配,要适当向用于建设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设施的土地倾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

(二)加大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支持力度

婴幼儿保育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社会服务项目采购,婴幼儿保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政府惠民重大工程。对承担指导职能的模范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和社区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给予补贴。鼓励社区向婴幼儿护理服务提供者捐款。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手续,在国家、省、市三级严格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保育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折让率计入总收入;向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拥有或者使用自行或者通过租赁、免费使用取得的不动产、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保育服务的,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些拥有用于提供社区婴儿和儿童保育服务的房屋和土地的人免征契约税。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看护服务的不动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护理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确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护理服务公益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用电量按照居民和计量用户电价执行,燃气用气按照当地居民分级燃气价格一级价格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定价机关执行, 宽带互联网使用费用按照家庭住房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辖区内实际,针对托儿机构、从业人员、托儿所婴幼儿,发起和发展意外险业务需求和建议,保障家庭和托儿机构权益,促进托儿机构健康发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保监会曲靖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护理服务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岁以下儿童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岁以下儿童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的意见》(云政班发〔2020〕35号)的要求, 将婴幼儿护理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评估,建立婴幼儿护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推进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婴幼儿护理服务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调

推进婴幼儿保育事业发展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广播电视、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护理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促进婴幼儿护理服务健康发展。积极发挥群众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促进婴幼儿护理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引导,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激发动员全社会参与推动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宣传婴幼儿护理服务相关政策,加强积极引导,为婴幼儿护理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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