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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农垦等国有农地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7 | 时间:2024-05-07 09:04:25

除了征用集体土地外,征(收)耕地等国有农用地的案件也不断增多。 经过多年改革,农垦企业的国有农田使用权和职工的国有农田承包经营权已成为用益物权,征用也应纳入法治轨道。 但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主要是围绕集体土地设计的。 缺乏对农用地征用的法律规定,不能有效保护国家、农业企业、农业劳动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就国有农场征地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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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农场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国家所有、国家集体所有、依法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受益。”

这里的“国有土地”既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也包括国有农用地。 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也可以在国有农用地上设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达到分散有效利用国有土地的目的。

国有农用地主要是耕地,其利用制度经历了复杂的变迁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开荒、戍边、生产军事战略物资,我国在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建立了大量国有农场、广西、广东、海南等边境省区。 农垦由此诞生,大量荒地也被开垦。 企业开垦土地,为我国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计划经济时代,农垦企业实行计划生产,农田由农垦企业按计划统一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农地开垦也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 在保留部分企业统一管理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给职工家庭管理,普遍建立大农场(国有农场)和小农场(家庭农场)两级经营。 系统。

目前,国有农用地的利用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仍然采用企业统一的生产管理体制。 国家通过划拨或者参股的方式将国有农地使用权交给农垦企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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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全国农垦大多采取大农场带小农场的双层管理体制。 农垦企业将征用的国有农田转包给职工家庭国家征收企业土地政策,建立了稳定的家庭农场承包关系,生产重心下移。 到家庭农场。

三是在优先安排用地单位职工内部承包地的基础上,对外出租少量剩余农用地,由职工家属或其他社会团体出租使用。实体。 承租人取得国有农用地租赁权作为债权。

可见,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应当得到有效保护。依法对其进行剥夺,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给予适当补偿

2.农垦“提前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征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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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约束政府的征收行为,征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无论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何表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都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收回国有农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也应归为“征地”。 征收对象不仅包括国有农地使用权、国有农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还涉及承租人的权利。 土地租赁权、地役权人的地役权等。因此,农垦恢复国有农田应纳入征地范围,统一监管。

三、征用国有农用地如何补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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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农用地的收回和补偿问题,我国立法层面的规定很少。 主要分散在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主要包括:

2008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其中规定:“国有农场因土地使用权需要收回农用地的,因国家经济建设或者地方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按照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 ”

2007年,《关于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的批复》(国土资源厅函[2007]170号)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依照本法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另,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函[2009] 】850号文》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有农场农用地恢复补偿费。 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作出了更加细致的安排。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国有农场收回农用地按照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太大疑问。

征收国有耕地的补偿项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和附着物损害补偿费。 江苏、海南等多地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30%归集体,70%归土地承包方。 此外,安置补助费和社保费全部发放给员工家属。

附着物损害补偿主要是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由于青苗、附属设施等附着物权属比较明确,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农业劳动者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农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有土地使用权。

最后,宰明律师提醒广大国有农场被征用的群众。 由于国有农场使用权的复杂性以及各地征收政策标准的不同,在遇到国有农场征收不合理补偿时国家征收企业土地政策,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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