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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6 | 时间:2024-05-06 09:07:08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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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包括将非法人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前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下统称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给改制后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重组,是指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继承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2.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国家征收企业土地政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投资主体继续存在的,转让或变更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由原企业转为合并企业。

3.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立为两个以上企业且投资者与原企业相同的,原企业转让、变更房地产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原企业转分立企业。

4、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入股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征收企业土地政策,将房地产转让、变更给被投资企业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涉及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让双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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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改制重组后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金额”按照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地价计算改制重组前的费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 确定相关费用;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价款并批准入股的,以入股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为评估价格。 根据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扣除项目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载明的金额计算,自改制起每年加计5%购买年份到当前转移年份。 购房年份是指购房发票上注明日期的年份。 。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八、本公告所称“原企业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同一投资主体”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投资者未发生变化,且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 投资主体的存在意味着原企业投资者必须存在。对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能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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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别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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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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