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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二手车出口公告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6 | 时间:2024-05-05 22:05:36

中新网2月7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和程序现将二手车出口具体公告如下:

1. 一般原则

二手车是指自办理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时进行交易并转让所有权的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下同)和挂车。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

国家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二手车出口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关工作。 公安部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二手车出口登记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数据采集和二手车维修记录查询服务。 海关总署负责对各直属海关二手车出口通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管。 本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境外二手车出口。

二、企业申请条件

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公司生产的产品出口;

4、企业经营合法,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 不存在违法违规未整改情况,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流通企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聘请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企业经营合法,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 不存在违法违规未整改情况,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申请程序及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手车出口企业。

(二)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请材料并报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企业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可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次年须重新申请。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管理终端,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四)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表。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二)经营情况:包括国内汽车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三)未来三年二手车出口业务发展规划; 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证、海外销售、售后服务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关编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副本;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提交真实有效材料的公函以及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未纠正的承诺书;没有严重违反信任。

2、流通公司需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公司社保缴纳证明、汽车销售或交易状况证明文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商业登记证。 财务审计报告副本。 新注册的公司必须提供当期财务报表和公司投资者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副本。

(五)通过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企业无需提前申报。 凭企业中标文件、对外承包工程登记表、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

4. 出口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依法办理二手车过户登记手续后,即可申领出口许可证。 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能退回。 办理完二手车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向企业所在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法规。

(二)企业购买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签注“转让待出口”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事项并核发临时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证的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动车登记证上签有“转出口”项的车辆,应及时办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通关、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审核通过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请”的原则,到“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侧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代为申请。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发证机构,负责发放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符合申请要求的企业颁发出口许可证。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五)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 出口公司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的同一商品代码下申请最多20辆二手车。 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性完成通关。 一次申报数量少于申请数量的2024年全国二手车准入标准,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可选择纸质或无纸化操作。 若选择无纸化操作,应按规定申领电子出口许可证书。

(七)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进行联网核查,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企业向海关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时,应按照报关管理相关规定,填写产品名称为“旧车+车辆品牌+排量+型号(如越野车、轿车等)”。

(八)二手车转让并办理出口手续后,不得在境内交易换主。 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当协调其他进口方单独签订出口合同。

5、出口许可证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在“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码(VIN),在“出口商”和“发货人”栏中填写二手车出口公司名称,在“商品状态”中选择“旧”栏目,并在“规格等级”栏中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 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一致。

(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 合同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文为准。

(三)《机动车登记证》原件或扫描件。 《机动车登记证》中车辆所有人名称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当一致。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及该机构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 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和《二手商用车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五)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禁止出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一)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和规定报废期限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车辆;

(二)抵押、质押或者海关监管的车辆;

(三)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扣押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车辆;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组装(拼装)车辆的;

(七)合法证件、证件不齐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尚未解决的车辆;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七、职责与要求

在二手车出口中,省级商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关、出口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审核和发放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出口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存在失信行为,应及时向商务部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履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职能,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和监管工作。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出口二手车转让和注销登记手续,发现违法违规企业,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部指导相关技术支撑单位通过车辆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向已在商务部门注册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维修记录数据查询服务。

(五)海关责任。

海关如发现企业出口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的车辆2024年全国二手车准入标准,应及时通报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

(六)出口企业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负有质量追溯责任,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出口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如实说明车辆行驶里程、保养状况等车况信息,并承担产品检测等义务。 及时提供维修技术和备件支持,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鼓励出口企业在“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中提供出口车辆的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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