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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新房交付遇质量问题,何种情况才可拒交物业费?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9 | 时间:2024-04-26 00:28:32
 连 州 融 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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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当我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我们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修复。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拒交物业费吗?何种情况下拒交物业费法院才予以支持?我们一起来看连州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黄某购买了连州市某小区一套商品房,2019年3月,黄某前往自己购买的房屋查验,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修复房屋,但因修复结果未能达到要求,黄某一直未办理收楼手续,且未支付物业服务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开发商已经于2019年3月向黄某发出了收楼通知书,且其已依约向被告黄某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黄某未能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遂向连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黄某向其支付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黄某则认为,购房合同约定2019年3月收楼,但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未能收楼,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虽然尚未办理案涉房屋的交接手续,但是该房屋不动产权已于2021年5月登记在黄某名下,因此,应视该房屋已于2021年5月交付给黄某,黄某自此成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主张黄某欠付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物业服务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产权变更至黄某名下之前,即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黄某是否要交纳物业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的交接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只有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且出卖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买受人拒收的,才能视为已经交付。黄某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收房,而物业管理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仅凭开发商发出的收楼通知书并不能视为房屋已经交付。故物业服务公司主张黄某应交纳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物业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物业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业主因各种原因未收房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情况。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如果房屋及物业经竣工验收合格,业主接收房屋后,应当承担物业服务费,但是如果业主未在收楼通知载明的指定时间内收房,是否可以以此认定房屋未交付而不用交纳物业服务费,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因房屋质量问题拒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修复的,可以认定为房屋自始并未交付,在房屋整改达到交付标准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承担;但是,如果在尚未收楼期间,业主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可视为房屋已经交付,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2)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收楼手续的,自开发商书面通知买受人收楼的次月起,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该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黄某拒绝收房理由正当,物业未提交房屋已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而业主因自身原因未收房的相关证据,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无法认定已完成房屋交付,故黄某有权拒交物业费。但当房屋登记至黄某名下后,黄某成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可视为房屋已经交付给黄某,应当支付接收房屋后产生的物业费。

- THE END -

连州市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何祥振 黄嘉玲

编辑:雷晓媚

校对:唐芳

审核:吴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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