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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原版车况结果发动机号与车管所备案号不一致

作者:admin | 分类:二手信息 | 浏览:7 | 时间:2024-04-23 22: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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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因网络入侵被删除)

我想买一辆二手车用于交通,我承诺保证车子原样。 但事实证明,该发动机号与车管所登记的车牌号不一致。 车辆无法转移。 我可以要求退还一、三赔偿金吗?

案件简介

被告人孙某某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 2022年7月10日,原告龚某某与其签订了《购车协议》,被告保证车辆原状。 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并规定:“该车必须转让,车况无重大事故,无水浸、火灾。” 原告当日支付23500元,提车返回烟台。 途中,涉案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动机故障灯闪烁,车辆发生故障。 行动开始后,原告开始搜寻救援并修复车辆。 原告发现发电机损坏后,更换了发电机,并将涉案车辆开回烟台。 原告共花费拖车费及其他费用2810元。 随后,原告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但因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号与车辆管理所登记号码不一致而无法过户。 2022年7月26日,原告对涉案车辆发动机号进行检测,发现涉案车辆发动机号与车辆管理所登记号码不一致,并缴纳检测费200元。

原告龚称,该车目前在其家楼下,处于无法使用状态,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换发动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因此该车辆不符合上述条件,且无法正常行驶。

被告人孙某某称,涉案车辆是其于2022年7月以1.9万元向王某某购买的,未签订购车协议,也未完成过户。 该车是网上购买的,没有现场验车。 原告于物流运至高密当天购买。 王某出售汽车时并未向被告说明汽车的实际状况。

原告龚声称终止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被告孙某退还原告购车款23500元,构成诈骗。 应赔偿原告汽车购置价款的三倍70500元,并支付原告购买涉案车辆的费用。 维修费、出租车费等共计301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车辆发动机号与车辆登记号不一致,涉案车辆不能过户。 被告孙某某明显违反了双方关于车辆状况的约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应终止涉案车辆购置合同。 本案汽车销售合同终止后,被告孙某某应退还原告支付的购车款23500元,原告龚某则退还涉案车辆。 还车方式为被告孙某某到原告住所某处取车。 维修费、出租车费等共计3010元,系原告必要、合理的开支,应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对于原告提出的三倍赔偿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被告孙某某虽是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个体户,但不具备对涉案车辆进行车况检查、检测的能力。 而且二手车不能过户是什么意思,目前法律对于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检验义务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只有商务部颁布的《二手车》。 作为参考,根据商务部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手车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有关使用、保养、事故等情况的真实情况。 、车辆检查等。 但上述两条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被告孙某某作为个体户二手车经销商,不具备对交易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的法定义务。 此外,原告没有向被告孙某某索赔的法律义务。 存在舞弊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标准。 涉案车辆虽然更换了发动机,但仅凭现有证据并不能肯定是被告孙某某,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孙某某在出售涉案车辆时知晓车辆的实际状况,故不能认定被告孙某某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存在故意欺诈行为。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孙某某赔偿三倍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然而,这种惩罚性赔偿却是最严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不仅需要通过惩罚来震慑违法行为,还需要关注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欺诈行为的认定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保持一致。 态度谨慎。 三重赔偿的前提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需要特别考虑欺诈方是否具有欺诈故意,即欺诈行为的主观状态必须是故意,而非过失。 以及诈骗方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包括明知真实情况却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等。 至于经营者是否明知且故意,消费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不能仅仅依靠推定。

因此,有意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需要提醒,购买时最好要求卖家提供完整的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证明等正式证件二手车不能过户是什么意思,并仔细核对车辆状况,特别是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证件是否与车辆行驶证等证件一致,车辆的实际状况必须以实际检验结果和相关报告、口头承诺为准不能掉以轻心。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合同、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出现消费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重大债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未在期限内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终止后,保证人仍应当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大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力度。 增加的补偿金额为消费品或者服务的金额。 追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律。 其他法律规定了损失赔偿,以及要求少于所受损失两倍的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来源 | 山东省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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