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是全国绝无仅有的二手房纠纷案子:
2015年卖房,六年后(2021年)委托笔者索赔,八年后(2023年)仲裁裁决买家在合同价之外赔偿卖方损失120万,九年后(2024年)执行到位!
2015年3月,客户(卖方)因案在押,委托配偶出售案涉房产,成交价1300万,约定买家签约10日内付款50万,交房后一周内付款500万,过户后付清余款750万,卖方同年5月30日前交房。
2015年4月16日客户配偶交房,因买家隐瞒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事实,直至2017年11月(两年后)取得购房资格后,双方方办理过户手续,买家尾款750万亦直至交房两年半后才陆续支付完毕。2021年(六年后)客户慕名来访咨询,自认买家欺诈签约,合同无效,要求退房退款,笔者告知其合同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只能打有效索赔之诉,如打无效退房之诉必然败诉,客户最终接受笔者观点。同年11月客户委托笔者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买家支付因其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迟延两年多过户的损失。
庭审中,买家辩称迟延过户是因为客户在押,不能做委托公证,无法完成过户所致,笔者抗辩最终过户委托书也没有公证,即便委托公证,因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亦无法完成过户。2023年10月10日(八年后),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买家)向申请人(客户,卖方)赔偿损失人民币120万元!裁定后,因买家未能主动履行,客户委托笔者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2月(九年后)120万赔款执行到客户账户。卖房九年后,又在合同价款之外,为卖方追回损失120万,这在全国估计也是绝无仅有!
客观地说,接案时,笔者对该案是否能够胜诉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为买家虽隐瞒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事实,但客户一方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曾提出过异议,二方面又在买家取得购房资格后的2017年11月,配合买家办理了过户手续,买家完全可以做“卖方不持异议,配合过户即事实上放弃了索赔权利”的抗辩。
然整个仲裁过程中,买家仅做“客户在押,没做委托公证致无法过户,迟延责任在客户”的抗辩,并没有做“客户不持异议、配合过户继续交易,以实际行为不予追究”的抗辩,即笔者诉请买家原因迟延两年多过户,买家应做“合意延期”抗辩,却做了迟延过户原因在卖方的抗辩,这等于认同了过户迟延的事实!
如果买家将核心答辩观点改为客户知晓其不具备购房资格后无异议,双方合意等候其两年多具备购房资格后过户,裁决结果或大有不同。

1、打官司就是争议解决方案的确定和执行的过程:律师最大的价值在于核心解决方案,即诉讼策略,也即解决纠纷的思路、途径、方法、渠道,类似于战争谋略、行动纲领,解决的是“官司怎么打”的问题,相对于走程序的“执行”来说,是对律师专业水平、执业经验的考验,几乎没有试错机会(一旦错误将导致整个官司败诉,且不可复盘重来,代价不可承受,如本案买家),故而价值占比律师费至少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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