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坠楼身亡!事发天津某小区!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26 | 时间:2024-02-12 03:21:59擦玻璃不幸坠楼身亡
近日,西青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家政擦玻璃坠楼身亡的案件。
2023年农历春节前夕,郭奶奶将过年擦玻璃的需求告诉了亲戚张某,经张某和家政服务人员赵某介绍,家政人员刘某前往郭奶奶位于居民楼二楼的家中擦洗玻璃,后从二楼窗户坠亡。
案件人物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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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事发场所缺乏安全设施,三被告没有履行风险防范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张某:我只是向赵某介绍了客户,并不认识刘某,同时也没有从中获益,我认为没有过错。
被告赵某:我和刘某不是雇佣关系。之前的转账是一起工作时,我代客户转给她的。我只是为她介绍客户,并不收任何费用,也没有订立合同。刘某在工作时,不受我的控制、监督和管理。
被告郭奶奶:我家窗户有护栏,刘某可以用双面吸擦玻璃器,但是她自己把护栏拆下来了,我劝告她不要拆,也多次提醒她“危险”“慢慢干”,我认为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刘某上门提供擦玻璃服务,郭奶奶接受服务且双方就报酬数额达成一致,刘某与郭奶奶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郭奶奶年近八十且独居,从勘验笔录等证据来看,护栏被郭奶奶取下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被刘某临时取下的可能较大。
证据显示,刘某从事家政服务半年以上,其在擦玻璃方面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要强于郭奶奶,擦玻璃并非一定要爬上窗户,在室内使用其自带的专业工具也可以完成。
若是刘某临时取下护栏,是对自身危险的放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护栏早就被取下,在可以采取安全方式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刘某轻信可以避免危险,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大部分责任,郭奶奶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叮嘱大家
在大家开始大扫除前
一定要做好各种保护措施
预祝大家度过一个
祥和、平安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