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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宅标准调整后,为什么开发商土增税税负将大幅增加?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77 | 时间:2023-12-20 17:18:40

声明:不知道为啥我这篇文被判定为违规,然后把我强行删除了。提出申诉,竟然还要举证。离谱啊,我身正不怕影子斜,于是我删改了一下重新发布。

12月14日,北京上海同时下调了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同时调整了普宅的标准。

看到调整结果后,第一反应就是,土增税负要大大增加了。

好多人咨询过我这个问题,一句两句不好说清楚,所以我决定写一篇文章来简单解释一下。

先说我的推断和结论。

1.由于北京是两分法清算土增税,所以大概(粗略估计)单价在4万-8.5万,面积在75-144㎡这个区间的房子,开发商土增税税负会大幅增加。

2.上海土地成本分摊可以采用市场系数法(收入权重法),所以其实影响不是很大。

3.最终土增税何去何从,还要看最终执行的尺度和口径。

我个人觉得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执行从什么时点进行切割;是否有调整土增增值率免税下限20%的可能;是否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商业、车位、办公、住宅各自应承担的土地成本并作为扣除依据。(结尾处进行分析

何为两分法?与之相对的还有三分法。通俗来说,指的是土增税清算的最小产品单元,由于每种产品价值、成本不一样,所以带来的增值和相应的增值率也就不相同。两分法/三分法是将产品分为2类/3类型分别去核算增值额,进一步计算出各自应交的税金。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产品主要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商业、车库、办公、仓储、下跃、loft、类住宅)。

通常住宅价格高,商业、车库、办公、仓储价格低,但是用建筑面积法去分摊总成本时,大家的成本差不多,导致住宅增值率是远远高于商业车库这类的非住宅。

北京土增清算的两分法,即分为普宅、其他商品房(非普宅+商业+车位+仓储+办公+下跃等)清算。其他商品房“作为一个清算大类由于高低配(商办车位拉低了住宅的增值率),综合增值率会非常低,甚至常常为负增值,所以这部分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

现在新规出来以后,大部分原来符合非普宅标准(单价在4万-8.5万,面积在75-144㎡这个区间)的房子,从“其他商品房”这个大类里被踢出来了,要合并到普宅单独清算,并且它还是主要增值的部分,增值率很高,税负自然而然地提高了。“其他商品房”里剩的就是商办车位这类增值率为负的产品,增值率变得更低了。

通俗的逻辑是这样,下面举例说明。

以上图为例,“普通住宅”原来和“公建”打包在一块大合计的增值率为-32.62%,单独拎出来算增值率为43.88%,增值率跳升,税负直接增加1.5亿。
土增的计算,即使对于税务专业的人来说,都是比较复杂的。
增值率越高,土增税越高。影响土增税的最大因素是扣除数,扣除数中最关键在于土地成本如何在各个产品(业态)之间分摊。北京是按各业态可售建筑面积去分摊总的土地成本,上海、江苏可以选择按各业态收入权重法分摊总土地成本。同一个项目两者的税负差距至少2-3亿。
北京土拍是双限,限制房屋售价上限,也限制土地价格的区间(起拍价-摇号价,溢价率上限为15%)。相当于把开发商的利润封锁定在一个区间内。
开发商面临的困境是:抬高售价客户不买账,压低土地价格也不可能,在中间被卡脖子,要找到税负、利润的平衡,还要把房子盖得好,质量够硬、品质够高、价格够实惠,才有生存的空间。
说到土增税的何去何从,聊三个问题。
问题一:政策执行是从何时开始切割?
按拿地时间切割,拿地在政策之前的按老标准,之后的按新标准?如果直接执行新规,那么刚刚拍完地的项目,原来测算赚钱,现在土增税暴增,利润瞬间蒸发。或者按最严格的标准,北京地税2013年8号公告第一条,“税务机关应按单套房屋销售时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宅标准对普通住宅进行审核认定”,也就是按销售时点的普宅标准来执行
问题二:普宅增值率20%以下免税,但是粗算了一下,按新标准,大部分项目的住宅增值率肯定要超20%。如果可以抬高这个下限,可能大家都不那么难受。
问题三:要么出让合同文件中把各业态土地成本明确,能者多劳,增值高的业态如住宅,分配的土地成本也高;增值能力低的车位、商业等公建产品,分配的土地成本也低。要么税务在认定扣除时,可以允许按收入权重也即市场系数法去分摊土地成本。反正上述两种的本质是一样的,核心思路也是保持匹配度,高增值的匹配高成本,这样做才是更合理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如果有需要交流的欢迎留言互动。
鞠躬,才疏学浅,错误之处请担待。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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