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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admin | 分类:房产资讯 | 浏览:40 | 时间:2023-10-31 20:04:21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上海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信息,进一步推进全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住房租赁平台)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等规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 详情↓

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提高住房租赁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平台的业务规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房地产交易中心(市住房租赁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租赁中心)负责住房租赁平台的具体管理,制定运行规则,组织推广住房租赁平台相关服务指导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租赁中心)、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及住房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等提供住房租赁服务。

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辖区内住房租赁平台相关服务,依托住房租赁平台加强对住房租赁行业的监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日常管理工作。住房租赁监管职责。

区住房租赁中心负责辖区内住房租赁平台用户认证、租赁住房基础数据存储、租赁住房房源核查、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备案、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自律,督促住房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规范经营; 建设健全行业信用信息子平台,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第三条(数据利用与共享)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将住房租赁平台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与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金融监管、民政、城管等部门进行沟通。执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

区、街道、镇相关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住房租赁平台用户权限,实现住房租赁数据的查询、共享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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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依托住房租赁平台,推动住房租赁与实际人口信息协同采集和共享。

第四条(平台门户建设)

住房租赁平台以平台网站和基于“随必伴”构建的“我要租房服务专场”应用场景为入口,为租赁方、住房租赁公司、房产提供在线一站式住房租赁服务。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 。

第五条(网上办理及免提交)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大数据中心,按照本市“一站式服务”要求,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平台相关服务的网上办理。

住房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申请住房租赁平台相关服务,提交的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检索电子许可证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六条(企业法人登记)

(一)住房租赁企业登记

在本市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含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获准增加“房屋租赁”业务之日起30日内范围,报登记所在地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申请表(原件,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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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定经营地点的房产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证(复印件)。

区房屋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发《上海市房屋租赁企业登记证》(附件4)。

按照本市原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且主要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增加“房屋租赁”经营范围后,到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其中,已经登记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上海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信息,须向登记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 注销后,即可申请住房租赁企业登记。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获准增加“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报告。 归档。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房产中介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附件2);

2、上海市房产中介状况表(原件,附件3);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还需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材料(复印件);

5、固定经营地点的房产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证(复印件)。

区房屋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颁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企业登记证》(附件5)。

(3) 变更、取消或更换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企业注销而取消“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股东等登记信息的,或补发登记证明等的,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向登记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可通过企业“法人一通”等身份认证设备在线提交相关申请,并上传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注销或变更的证明材料。 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销或者更换手续。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经营范围。公司基于共享的企业注册信息。 企业注册。

(四)异地注册企业备案

在外省市注册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登记证明(含营业执照证明)到注册地分公司、分支机构办理登记。开业报告等)区房屋管理部门通过房屋租赁平台备案信息,然后办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七条(实名执业)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办结入职手续后30日内为员工办理就业信息卡; 员工离职或者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注销、变更、注销就业信息卡。 从业人员包括为租赁方提供中介代理、房屋购存、客户接待、业务咨询、合同备案等服务的人员。

就业信息卡采用全市统一格式和编号。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将员工信息采集至住房租赁平台,并生成电子行业信息卡。 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自行制作或委托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制作统一的实体业务信息卡。 电子名片和实体名片具有相同的效果。

从业人员在本市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时,应当主动向租赁方出示就业信息卡,并在其提供服务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注明就业信息卡号码。 员工信息可通过住房租赁平台或用手机扫描员工信息卡上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第八条(房屋核查)

本市依托住房租赁平台,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公共住房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商品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等住房数据源,建立健全租赁住房基础数据库,提供向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信息平台和个人出租人提供房产核验服务。

住房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人出租人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租赁住房信息的,必须自行核实或者委托网络信息平台按照规定获取住房验证码或者标注住房类型。 可以向公众发布。

如果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转让)住房,且单户住房中的客厅(客厅)使用面积超过12平方米,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住房供应核查,按照规定可以而且只能隔出一个房间。 单独出租。 隔断应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提供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并符合市、区房屋租赁、公安、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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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网上签约登记)

本市依托住房租赁平台,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订、登记。 网上合同签订和登记备案的操作规则、程序、渠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批量服务)

本市依托住房租赁平台,明确统一的数据对接规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开放相应的数据接口。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可以按照规定与房屋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房屋挂牌批量核验、网上合同签订、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

本市依托住房租赁平台逐步向社会收集并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示范合同;

(二)登记注册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就业信息卡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三)财产验证码验证信息;

(四)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信息;

(五)住房租赁风险提示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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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本市住房租赁活动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要求)

房屋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主体登记、业务信息卡、财产核定、网上合同签订和登记备案。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信息发布者身份、产权核验等必要信息,逐步推广同种房屋信息合并展示,及时下架房屋信息已完成或30天内未维护的。

不按照规定处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提交虚假材料、虚构租赁交易或者泄露信息的,市住房租赁中心可以暂停提供住房租赁。 平台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录:

1.上海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申请表

2、上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申请表

3、上海房产中介情况表

4、上海市住房租赁企业登记证

5、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企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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