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22 | 时间:2023-10-19 20:06:2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9〕16号),科学评价能力和素质结合我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和水平,完善和完善以思想、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我省电力工程. 职业特征规定了这些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水利电力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生产运营、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我们省。

第三条:专业划分及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专业类别

职称

专业适用范围

水利

水文水资源工程

从事水文水资源(水质)监测评价、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论证、规划设计、管理保护以及水文水资源预报报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人员水利工程采购员的岗位职责,水文实验研究等

水利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和技术研究与推广的人员。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质量检验等工作的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

从事水利工程、水电站(机电除外)运营管理的人员,以及从事水利工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干部管理、科技人员教育等

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工程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中金属管道、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设计、技术研究和推广的人员。

水土保持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划、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和管理的人员。

农田水利工程

从事农村水利、节水灌溉、渠系配套、机电排灌、村镇供水等工程规划设计、管理维护、技术研究与推广的人员。

水电站电力工程

从事水电站电力设备的工程设计及技术改造、安装、检修、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工作的人员。

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从事电力工程设计、电力研究和技术改造的人员。

电动操作

从事水电站电力设备和电网供用电运行、维护、技术改造的人员。

机电设备安装

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和维护的人员。

电力建设与管理

从事电力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和技术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水利电力工程中级技术职务的职称为工程师,高级技术职务的职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申请和审查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正确的作风。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担任现职以来,申请前规定服务年限的年度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在本届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复审的,按照规定服务期限顺延:

(一)因犯罪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对有伪造学历和资历、伪造业绩和结果、抄袭他人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自下次起暂停申报。 自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的申请资格,并自次年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

(四)每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申请延期一年。

第七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没有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八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当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职称评审。

第九条 在任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意见》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取得非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取得资格后,符合本申请评审条件的,可以根据其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提出申请。 绩效,申请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申请级别不得高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级别。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水利电力工程及相关专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期满出站并考核合格的,可以由有关单位按照职称管理认定为高级工程师。权威。

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申请与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必备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申请工程师资格审查:

(一)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

3. 具有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

4、具有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

技工院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具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水利、电力工程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3. 比较熟悉水利电力工程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

4、了解国内外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的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三)工作经验和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解决水利、电力工程中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经验和能力。

3. 具有指导和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经验和能力。

(四)成绩和业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人须在任职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或成果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得到同行业专家的认可:

1、作为参赛者,获得一项或多项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参与一项或多项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创新、推广和应用。

3. 参与制定和完成一项或多项水利、电力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并批准实施。

4、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研究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参加模型试验或样机观测的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数据整理、数值计算等结果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6.参与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7、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规划、勘察、设计; 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等技术工作。

8、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并承担施工管理、专项施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工作; 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

9、参与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划、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治理工程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等管理工作。

10. 参与完成水利、电力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定并实施大修、抢修、改造、防洪抗旱、除险加固等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

11、参与水文水资源(水质)监测评价、预报、分析计算、专项规划论证以及水文水资源预报报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文实验研究等。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申请审查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必备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和审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和规定:

(一)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

技工院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具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水利电力工程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对水利电力工程某一领域有较深的了解。

3. 熟悉水利、电力工程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

4、熟悉国内外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最新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水利电力工程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职业。

(三)工作经验和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完成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解决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经验和能力。

3. 具有指导、培训和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四)成绩和业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人须在任职期间取得下列成果或成果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得到同行业专家的认可:

1、作为主办方,获得一项或多项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主持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创新开发,或者提出一项以上新理论,并已开始推广应用; 或推广应用两种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 。

3. 主持完成一项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并批准实施。

4、主持完成市(部)级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主持完成流域规划或者区域规划工作; 或者主持完成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咨询工作。

6、主持完成一项或多项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或者主持完成三个以上小型水利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7、主持完成3项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管理状况鉴定、分析等重要技术报告和专题报告; 或者主持制定3项以上维修、大修、防洪抗旱、消险加固实施方案。

8、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划、流域或区域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管理等技术工作。

9.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区域或重点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评价、预报分析测算、专项规划论证、水文预报报告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特殊测试项目等

第五章 特殊申请的审查条件

第十四条 在水利、电力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必备条件外,可以申请和审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学历限制。资格、资格和其他条件。 特别优秀的候选人可以申请超出下一级的审查。

第十五条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和从业年限要求,且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采购员的岗位职责,可以申请水利、水利等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力工程例外情况:

(一)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并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

(二)获得2项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技术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并已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领域积极探索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好处。

(四)在民族地区、“四大地区”贫困县、乡镇从事专业工作,并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7年以上,并在上述领域工作15年以上。 年。

(五)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其他例外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和从业年限要求,且在现任职务期间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水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利电力工程除外:

(一)主持或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编出版高水平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专着。

(三)作为主持人,获得3项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技术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并进行推广应用,取得显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领域积极开拓创新。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从事本专业并具有大学学历者。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6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 可由2名同行业高级工程师推荐。

(六)在民族地区、“四大地区”贫困县、乡镇从事专业工作,并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在上述领域工作累计25年。 。

(七)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其他例外审查和申请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大、中、小型工程分级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件规定的科研项目的复杂程度,参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以根据其范围、重要性和复杂性划分为相应的类型。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称主办(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 “主要研究员”是指承担课题(项目)的主要工作或者关键工作,或者解决关键问题的人。 研究人员; “主要参与者”是指承担主要工作、关键工作的人员或者某一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参与”是指承担课题(项目)中的辅助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星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咨询奖等; 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为准(不含二级证书、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证书等)。 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是指等级奖励获得者。 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则按最高奖项计算。 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学技术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表彰、采纳、收养、表彰、晋升等应当有正式依据。 应提供表彰文件及证书; 收养、收养的,须提交收养、收养文件原件、发证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 表彰和晋升,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文件或审核文件。 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所称专业技术文件,是指技术概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科学研究报告和其他专项技术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是申请和评审水利电力工程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基本条件。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更高的申报和评价要求。 健康)状况。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基本条件(试行)》(川水发[2017]2号)同时废止。 此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本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由水利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水利工程人员配备要求_水利局采购员是什么_水利工程采购员的岗位职责

发表评论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