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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加盟培训系列之加盟培训最新安排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99 | 时间:2022-06-08 16:01:29

因网络线路障碍、电脑“黑客”破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信息储存、发送失败等情况,双方均不得追究。

(七)争议处理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处理。需签订补充协议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八)协议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2011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均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双方需另行签订新协议。

(十)服务承诺:

甲方:锦州新视窗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家政公司家政公司加盟合同[模版]

公司加盟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重庆市怡家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甲方同意作为重庆市怡家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加盟商。

第2条 合作原则:友好平等、精诚合作、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第3条 目标:依托重庆市怡家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先进管理模式和成熟的服务经验武汉家政公司加盟,整合行业资源,共同打造一个规范化家政品牌公司。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4条 甲方的权利

1、拥有重庆市怡家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品牌的所有权。

2、拥有对乙方使用品牌商标的监督权。

3、收取品牌加盟费。

4、不承担乙方产生的任何投诉或赔偿。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1、授权加盟合作成员统一使用甲方冠名,挂牌名称:重庆市怡家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加盟店。

2、甲方可以协助加盟合作成员进行服务人员培训。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办公软件支持,并指导培训相关人员使用。

4、甲方提供来自当地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订单,帮助乙方提高业务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权利

1、使用甲方冠名的加盟店招牌。

2、获得甲方免费提供的管理咨询与服务人员培训。

3、获得甲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4、获得甲方提供的来自当地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订单。

第7条 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合法经营,风险自担。

2、自觉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不滥用并有义务及时制止和报告他人滥用及盗用甲方品牌的侵权行为。

3、乙方不得同任何与甲方现有业务范围内构成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相同或类似本合同内容的合作。

4、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否则视为侵权。

5、乙方自行处理产生的任何投诉、赔偿、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经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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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经营区域及独占性。

1、内容:拥有甲方授权加盟合作成员统一冠名。

2、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终止,时间为一年。

3、经营区域: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该店面现在的经营内容: 。

第9条 加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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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双方友好协商,加盟费为人民币元(大写:整)。由乙方在合同签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甲方。

2、品牌管理费元/月。

3、乙方企业建设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章 不正当竞争的禁止

第10条 双方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贿赂对方工作人员,不窃取、不泄露对方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违约与责任

第11条 甲乙双方必须恪守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守约方可立即发出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限期内不予纠正,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12条 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时,不视作违约。

第13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规范修订等。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14条 合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本合同:

1、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

3、合同期限内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资产或业务转移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继承权利义务者可继续履行合同。

第15条 合同解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加盟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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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九章 其他约定

第17条 甲、乙方双方保证自身所经营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甲、乙方双方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等的行为给对方或其他加盟合作成员及代理带来任何损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18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19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20条 本合同中区域是指。

第21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重庆市怡家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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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炎黄家政加盟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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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书

甲方:武汉炎黄家政咨询有限公司(加盟总部) 乙方: (加盟公司)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加盟公司享有权利:

1. 家政公司经营技术: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家政服务连锁店经营。具有统一性与独自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连锁管理方式、网络技术、管理软件、服务流程与培训教材及有关运营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2.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志、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3. 公司形象:加盟公司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 本合同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公司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公司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加盟公司的经营由加盟公司自定,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公司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 总部承认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公司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公司商标。 第四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加盟公司只能按照本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公司。

2. 加盟公司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⑴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⑵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公司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

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⑶ 加盟公司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五条 追加建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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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盟公司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 加盟公司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加盟公司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指导经营及帮助

1. 为使加盟公司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公司传授必须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 加盟公司在开业前必须派一到两名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家政公司必须的知识和技术。

3. 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公司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须的知识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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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盟公司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公司派遣本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发和经营指导。路费总部自己承担,在加盟公司的食宿由加盟公司承担

5. 加盟公司必须参加一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总部召开的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10天通知开会日期。

6. 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外,总部每月向加盟公司营运部负责人进行电话指导和在内部网公布国内外家政信息及培训资料。

7. 总部如接到对加盟公司的有效重大投诉,可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公司雇佣的经理人和员工,或要求其进行整改。

第七条 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公司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及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及标准。

第八条 协助销售

总部对加盟公司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 提供招聘家庭服务员方法及推荐部分招聘渠道。

2. 针对当地市场提供经营项目建议。 3. 对设定标准价格体系提出建议。 4. 提供收集的国内外有关销售的情报。 5. 提供有关促销的培训资料。

第九条 加盟费

1. 加盟公司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费10000元人民币,加盟费一律不退。 2. 加盟费中,2000元为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 1500元为软件费,资料费等;6500元为加盟公司接受总部经营技术、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加盟费。

第十条 使用费

1.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公司须向总部每年缴纳500元人民币,作为总部对加盟公司的使用费用,其中包括:管理咨询费、资讯费、培训、教育研讨、炎黄家政网上推广费等。 2. 加盟公司须每年1月前向总部缴纳每年使用费。

第十一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使用费、等债务时,按每超过

一天加付拖欠金额的5%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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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守密义务

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公司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公司利益的情报。

2. 加盟公司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公司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 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公司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公司,加盟公司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可归还总部。

第十三条 纠纷报告义务

1. 加盟公司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和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 如加盟公司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公司付诸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公司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十四条 合同的期限及变更条件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5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公司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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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1. 加盟公司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公司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公司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a 加盟公司没有忠实的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b 加盟公司拖欠须交总部的使用费及其他债务。

c 加盟公司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或加盟公司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d 加盟公司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后仍未开业。

2. 如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加盟公司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加盟公司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只要加盟公司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第十七条 损害赔偿

1. 总部违约给加盟公司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公司赔偿损失。 2. 加盟公司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公司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经当事者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合同。 第十九条 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院审理时武汉家政公司加盟,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受理法院。 第二十条 确认事项

在签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公司详细说明加盟公司开展营业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的内容,要获得加盟公司的充分理解。

加盟公司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公司经营事业的获利的承诺。

以上合同一式四份,当事者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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