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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admin | 分类:装修建材 | 浏览:17 | 时间:2024-01-23 11:05:09

3 基本规定

3.0.1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细化使用功能,改善环境质量,改善空间形态;

2、室内空间内的墙壁、天花板、地面或地板、室内门、室内窗、门窗罩、固定隔断、固定家具、楼梯等的装饰;

3、套房内空间可移动家具、陈设、零部件的选择和布置;

4、专业设计室内空间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布线;

5、预留设备设施安装、维修空间;

6、安全防护、消防设施的维护;

7.无障碍设计。

3.0.1本条是在审核了国内数十家知名家装公司的住宅室内装修图纸,并征求数十家知名家装公司一万多名设计师的意见后确定的。

3.0.2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后,卧室、客厅(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使用面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窗台的最小净尺寸及开启方向、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净高、台阶数量和尺寸、过道净宽、坡道坡度、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的相关规定。代码》GB 50096-2011。

3.0.2鉴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原有住宅建筑标准发生改变,以及部分装饰装修设计师对相关施工规范和标准缺乏了解,从保证居住安全和舒适的角度出发,居民们表示,这项专项工作是有规定的。

相关规定参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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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共用部位的安全出口数量、增加疏散距离,不得占用、拆除共用部位的门厅、走廊、楼梯间。

3.0.3 一些住宅室内装修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减少共用部位的安全疏散出口数量,延长室内至疏散出口的距离。 有的擅自拆除、改造,占用门厅、走廊、楼梯间等共用部分,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故特此规定。

3.0.4 住宅公共部分的装修设计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降低安全疏散能力。

3.0.4关于住宅消防设施、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设施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50016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当前的住宅装修装修中,部分装修设计师和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在装修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消防设施标志被遮挡或影响安全疏散通道正常使用的情况。 因此,本文作出这样的规定。

高层火灾一直是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0.5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配电箱、弱电设备箱、给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管道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格。

3.0.5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中,存在改变共用配电箱、弱电设备箱、给排水管道设施位置和规格的现象。 这些设施的位置和规格是由施工设备设计从设施安全和易用性的角度确定的。 改变其位置、规格或增加原设计荷载,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影响使用效果。

3.0.6住宅室内装饰设计应与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相协调。 我

禁止改造或者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和原有设备。

3.0.7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得拆除原有室内安全防护设施,更换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要求。

3.0.7 住宅建筑防护设施的规定是从居住者安全的角度出发,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确定的。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均对栏杆、扶手等防护设施有强制性规定。 降低高度或抗冲击力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居住安全。 但在实际工程中,一些装修人员或住户往往忽视这些安全措施,只从美观或功能的角度进行室内装修设计,拆除原有的防护设施,从而导致安全隐患的发生,因此对于规定了防护设施的安全性。

本文所称“拆除”是指在装修过程中将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拆除,不再安装回去或更换新的。 更换防护设施不属于“拆除”范围,但更换后的防护设施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0.8 住宅室内装饰设计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材料,应采用绿色环保材料。

3.0.8 住宅建筑室内空气污染源主要有甲醛、氨、苯以及天然石材中的放射性元素等,而这些元素基本来自装修材料。 比如甲醛和放射性元素对人体的危害最大。 甲醛主要存在于板材和胶粘材料中。 蒸发速度慢,会长期积聚在室内空气中,危害居民健康。 放射性元素主要存在于各种材料中。 在天然石材中,它们无色、无味、难以察觉。 它们也很容易对健康产生影响。 住宅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活度和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关于住宅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3.0.9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不得遮挡、扩大、减少外墙窗户或者增加外墙窗户或洞口。

3.0.9 一些住宅室内装饰为了片面追求室内视觉效果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国家标准,遮挡、扩大、缩小外窗或增设外窗、洞口等,改变或影响建筑立面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国家标准,影响城市建筑整体形象。 和建筑技术规范。

3.0.10 住宅室内装饰设计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住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3.0.10 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对住宅室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防水、防潮和空气质量等作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是控制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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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应满足用户对空间和尺寸的要求,且不应影响安全。

3.0.1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布置家具、设施时,应留有适应居住者活动的空间,其尺寸应便于居住者使用。

3.0.12 行动不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住宅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老年住宅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

3.0.12基于我国大多数老年人仍能生活自理、行动自如的实际情况,本条对老年人增加了“行动不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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