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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月嫂摔伤婴儿致其顶骨骨折,法院判家政公司担责4成

作者:admin | 分类:家政服务 | 浏览:27 | 时间:2023-12-13 09:01:11

5月5日,湖南高院通报近五年来湖南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 其中,李夫妇家政公司、张先生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成为典型案例。

本案中,家政公司的“明星”月嫂保姆在给8天大的新生儿打嗝时,不慎导致婴儿滑倒在地,导致婴儿右侧顶骨骨折。 宝宝父母起诉月嫂和家政公司后,家政公司认为只是中间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法院认为家政公司对月嫂有监督管理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各承担40%、60%的责任。

2020年12月,即将临盆的李某和妻子到一家家政公司了解月子保姆服务,并从四名月子保姆中挑选了“明星”月子保姆张某提供月子保姆服务。 达成协议后,李夫妇与家政公司签署了《客户就业须知》和《客户就业代理委托登记表》,约定了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 2021年1月11日,李某产下孩子。 当日,月子保姆张开始在李某某处提供月子保姆服务。 1月19日,张某坐在床上打嗝时,不小心导致婴儿滑倒在地。 经诊断,男婴右侧顶骨骨折,右侧头皮血肿。 住院6天,医药费4000余元。 李某夫妇认为,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发生重大事故时,家政公司和张某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张某认为,他是家政公司指派为李某提供月子服务,属于公务行为,家政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该家政公司认为,其未与月嫂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与月嫂的关系属于中介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李某夫妇随后将一家家政公司、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必须在家政公司工作,也没有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 他的收入全部由李和他的妻子支付。 因此,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作为直接提供月子保姆服务的人家政公司月嫂合同范本,张某在独立照顾宝宝时家政公司月嫂合同范本,不慎摔伤宝宝。 这违反了他勤勉尽责的直接义务。 其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虽然李某夫妇并未与家政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但根据李某在家政公司填写的《委托人雇佣中介登记表》和《委托人雇佣须知》可以看出,家政公司需要张某的资质才能提供月子服务。 他们有责任保证月嫂服务质量,对月嫂进行监督管理。 张某的服务存在问题,家政公司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家政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湖南高院认为,近年来,因家政服务引发的纠纷、诉讼不断增多。 当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时,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确定双方责任的前提。 司法实践中,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中介关系。 有些情况下,像本案这样,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简单的中介关系。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等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根据事实认定。 本案不仅明确了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基于与对方的合同关系,准确确定了家政服务公司的义务,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保护。 (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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