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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40 | 时间:2023-09-21 2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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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2023]2号

各县(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武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优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置,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责,我部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现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6 月 30 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优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置,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则》、《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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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指导和监督。 各省(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的配置。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驻场的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质量人员、安全人员、标准人员、材料人员、机械人员等。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 劳务文员、信息文员等,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机构的首席监理工程师、首席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惩戒制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和工程监理机构。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数量,并应当符合施工规模、施工进度、招标承诺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七条 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取得相应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或者职业能力资料、培训证书、考核证书等。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通知书和直接分包确认书中规定的一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乙级证书,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承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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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命。 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合同、信息全面实施管理。

第九条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施工注册执业资格或者工程技术职称。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可以兼任中型工程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以兼任中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可以兼任大、中、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联合审查、技术报批、技术交底、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 建筑工人、质量工、安全工、标准工、材料工、机修工、劳务工、资料工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2019年)履行工作职责。 )并满足专业要求。 实行最低年龄要求。 其中,施工人员和质量人员在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应配备不同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首席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并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具有注册工程资格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的岗位职责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在建项目任职,不得在同一在建项目任职;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同时任职在同一工程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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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施工单位或者同一在建工程的其他相关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同一工程的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动员、资料员可以相互任职,也可以由同一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质量员兼任。 相关人员担任职务不得超过2个。 个人的。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兼任同市三个以下在建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兼任的市政施工员岗位职责,应当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每周至少对每个监理项目进行打卡、考勤一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 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方可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水暖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兼职担任同市其他在建工程的水暖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但不得超过2个项目。

第十五条 人员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同一岗位配备人员2人以上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明确该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动。 确需更换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更换数量不得超过配备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置换人员应具有同等以上资质,与施工或监理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工资和医疗保险关系,并将置换信息录入湖北省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换:

(一)劳动关系已终止,企业注册执业证书已被注销的;

(二)因岗位调整,且项目复工后在职满90天的;

(三)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延迟复工90日以上或者复工后工程暂停90日以上(不含夏季暂停);

(四)经5A级诊所证明市政施工员岗位职责,因身体原因难以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五)建设单位认为未按照协议履行职责,要求拆除的;

(六)受到处罚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至(六)被替换的人员,替换情况纳入个人执业信息。 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自变更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初检之日或者自变更之日起连续150日内不得参加任何工程的承包活动。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文员除外)实行实名管理制度。 项目复工前,人员信息应上传至四川省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实名系统。 具体考勤管理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备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细则》规定,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未遵守本办法规定,擅自更换施工现场施工、监理管理人员,或者更换人员不具备同等以上资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被替换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亿元以上以下罚款3亿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建标[2020]8号)同时废止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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