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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住建厅: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总工程师、总建筑师终身承担技术责任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40 | 时间:2023-09-15 20:05:19

工程岗位责任制规范_建设单位总工程师岗位职责_建设单位岗位职责牌

为加强基础设施及相关制造业企业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2019年,江苏省MBA企业家协会、江苏省山东商会的多位企业家共同发起成立了智慧建造企业家联盟。 联盟以“建设美丽花园、创造幸福生活”为愿景,立足于推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企业家“办好项目、办好项目”。 联盟通过峰会、企业参访、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打造了一个面向基础设施及相关制造业的公益平台。

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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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责任人提出了以下详细处置措施。 详见正文第五条。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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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监制规字[2023]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1 月 5 日

(主动披露)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

2019年我省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逐步提升,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巩固和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现提出如下规定: :

1、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度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管手续时,应附有《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和《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须提交《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及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活动作出承诺,同时时间提供最终且完整的勘察和设计结果。

2、规范实施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评审制度

(一)论证范围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医疗建筑、教育建筑,以及高度超过80米的住宅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方米以上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适用《条例》补充规定)消防法》);

4、单栋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中小学、福利院、养老设施等户外儿童活动场所;

5、重要工程附属车库; 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或者结构埋深10米以上的其他车库;

6、采用无梁山墙结构的地下建筑;

7、跨度超过18米的钢筋混凝土框架; 跨度超过36米的纵梁、钢桁架、索膜结构; 跨度超过60米的空间网架结构; 预制屋檐悬挑超过6米的建筑物;

8、施工场地或基础条件复杂的项目;

9、特殊不规则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建设工程;

10、单跨钢箱梁≥30米的城市桥梁; 总长度≥100米的多跨城市桥梁; 曲率直径R≤120米的多跨曲线城市桥梁; 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泵站、各地下水厂、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1、长度500米以下的城市地下公路、隧道;

12、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项目。

上述房屋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房屋主要外墙的高度,不包括伸出檐口的自动扶梯机房、水箱、框架等高度。

(二)论证的主要内容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各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和实施; 勘察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实施节能和绿色建筑;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还必须配备专门的抗震措施。 审核意见变更的落实情况; 其他需要证明的内容。 需要进行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的(人防、绿色建筑、消防等)应当在重要项目施工图论证前完成。 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时原则上不论证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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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证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重要工程进行分类,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属于重要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在全部专项论证或者审查结束后,报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 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提交签名盖章齐全、编译深度符合要求的即将设计成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派专家组成专家组,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请专家评审。 5-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完成论证工作。 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同时论证。 示范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

当多个单元组成的新项目中包含重要项目时,应在一个完整项目的基础上一次性完成论证。 城市多跨桥梁示范时,应当进行桥梁整体示范。 重要工程设计文件经专家审查,涉及影响建筑整体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审查。 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布局、功能、结构方式、系统规划等发生涉及安全的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专家评审。

(4)专家提取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遴选。 专家库未涵盖的专业可另行邀请选拔。 所有涉及的专业均应按照示范项目类别纳入,每个专业的专家人数不宜超过1人。 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可以减少主导专业的专家人数。 对于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著名专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兴趣的专家不得参加论证。

(五)论证结果

施工图设计文件论证应当产生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明确是否通过,并注明变更要求。 专家组的每位成员都必须在论证上签名。 建设单位必须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变更和立项。 项目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 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全体专家初步审核并在变更意见表上签字后方可使用。 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应重新评审,原则上不得更换专家。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及回复上传至“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初步数字化管理平台”,并添加二维信息通过平台。 打码后的勘察设计图为最终勘察设计结果。

3、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一)工程勘察报告编制要求

1、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责任页)、目录、正文部分、图表部分。 当有特殊岩土工程、边坡工程、不良地质影响、地质灾害时,报告应包括详细信息。 注:重要项目应在扉页上注明。

2.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按要求分册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应按北站、路口等确定工作点分册编制。

3、检验报告签字盖章要求:封面应有检验单位私章; 扉页应加盖法人及单位技术负责人印章,并抄写项目负责人、审阅人、鉴定人姓名并签字,并按照注册和执业规定添加。 应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并加盖单位专用技术印章和资质(图纸)印章; 图表应由填写者和检查员(或初步审查员)签署; 各种户外试验和现场试验,结果应由试验人员和检验人员(或初审人员)签字。 检测或者检测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结果应当加盖本单位私章和负责人印章。

4、工程勘察报告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1、施工图设计图纸,包括:封面、目录; 专业总平面图施工图; 专业建筑施工图; 专业结构施工图; 给排水专业施工图; 暖通专业施工图; 电气专业施工图; 室内外装饰及家居装饰专业施工图纸。

2、计算书,包括:建筑节能计算书; 结构计算书; 给排水计算书; 暖通空调计算书; 电算书; 幕墙计算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样式、签字盖章要求:

(一)封面应载明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工程设计编号、设计阶段、筹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及其负责人姓名;签名或授权印章、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响应重要工程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预审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预审实施细则》 《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法(试行)》(晋建建质规[2021]164号)中明确为具有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在封面上注明; 加盖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图纸)专用章。

(2)目录:根据工程统一或按专业编制施工图、设计图目录。 应准备设计人员名单,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姓名、签名及注册职业资格印章复印件(不实行注册专业制度,专业不需注册职业资格专用印章),并有各专业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姓名复印件并签字。 应加盖专用技术印章和资质(图纸)专用印章。

(3)施工图、图标应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单位名称、图名、设计编号、图型、图号、日期等信息,以及项目负责人、鉴定人、评审人、校对员、设计者和制图员姓名的复印件和签名。 同一人不能同时签约设计者、校对者、审稿者(审批)两个及以上职位。 每张图纸均应加盖专用技术印章和资质(图纸制作)专用印章。

(4)计算书封面应有设计者、校对者、验证者(审阅者)签名,并加盖专用技术印章。

4、施工图设计文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人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等均应有相关专项设计内容。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盖章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签字盖章要求,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主导专业未执行注册执业制度相关管理要求的,不需执行此项要求。 加盖注册专业资格专用印章。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4、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或者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使用期限内进行。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负责任的。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必须依法分包勘察设计任务; 依法严格履行勘察设计协议;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评审制度; 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终身责任; 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等)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相应的职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终身技术责任。 实施工程代建的项目,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负责。 应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编制勘察设计。 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要参照《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实施导则(试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夯实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加强培训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对制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并承担终身责任。 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终身技术责任。 项目负责人、专业带头人、注册从业人员以及编制(设计)、校对、审查、批准等方面的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依据职责签署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 各相关责任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造成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对《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将严肃处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下详细处置措施。

(一)责任单位处置情况

1、建设单位

(一)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 未取得最终、完整的勘察设计结果,未申请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评审建设单位总工程师岗位职责,未按评审后督促勘察设计单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变更和制定,未通过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工程建设许可证,整改完毕后重新申领工程建设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该单位办理其他项目建设手续,并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请,整改完毕后恢复代理。 。

(二)建设单位违反“先勘察、后设计”施工程序,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应予以通知; 情节严重的,依法通报勘察设计单位。 整改完毕后,吊销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

2、调查单位

(一)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违反与安全有关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工程发现2项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 如果发现3项或以上,将发出通知; 发现6项,超过上述规定,或者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关闭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否则吊销资格证书。

省外勘察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报请注册地市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注册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函告省主管部门不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承包工程。 里面有新项目。

(二)检验单位违反图纸签字盖章程序的,应当限期改正。 调查单位违反程序三次以上的,应当予以通报。

3、设计单位

(一)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违反与安全有关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建设单位总工程师岗位职责,单次工程检查发现项目不足5项的,责令改正; 如果发现5项或以上,将发出通知; 如果发现15项,超过上述规定,或者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关闭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否则吊销资格证书。

省外设计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报请其注册地市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在其注册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函告省主管部门之前,不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承包工程。 里面有新项目。

(二)设计单位违反图纸签字盖章程序的,应当限期改正; 发现3次以上的,予以通报。

(三)设计单位将设计文件交付建设单位后,未将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消防审查初检数字化管理平台”,或者设计单位未将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消防审查初检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单位上传数据不完整,存在勘察设计问题。 重要工程文件、专家意见、修改及施工情况、修改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缺失的,应当限期整改; 应上传而未上传,或者上传不完整的项目有5个及以上的,将予以通知。

勘察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总数达到5项的,予以通报; 设计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予以通报;违反安全相关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总数达到10个的,予以通报。

(二)责任人处理情况

1、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

通知建设单位的,应当约谈其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因过失被吊销施工许可证的,约谈其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因疏忽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者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通报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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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

通知勘察设计单位的,还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批人员。 有关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2个月的培训学习。 培训合格后,报市住建监理部门备案。 勘察设计单位因过失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者质量安全车祸的,责令勘察设计人员暂停勘察设计工作,并依法暂停其注册人员执业资格。 。 单位自行培训不少于3个月,并报市住建部门考核。 测试合格后,将恢复原状。

(三)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在建工程处置情况

在建工程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严格按照处置方案排除勘察设计质量问题。 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未封闭解决,或者处理后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功能的,严禁进行初始质量检验。

(四)参加优秀评价、职称评定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的处理情况

1.评价和评价优秀

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因过失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者质量安全事故的,可以给予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或者限期内暂停承揽新工程。我省的行政区域。 ,或者一年内两次被通报的,一年内不得参加优秀评价。 相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申请特聘专家、三级人才、勘察设计大师等荣誉; 不得以评委、专家身份参加职称评审、勘察设计评审等活动。

2.职称评审

山西省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量化评分要素中纳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违法行为处罚:约谈施工、勘察设计负责人的,扣1分每次都会被扣除; 经通报并处理的,每次扣1分。 扣2分; 执业或者暂停执业的,职称评审资格在原规定基础上延长1年; 因过失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审资格在原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 因过失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审资格在原规定基础上延长三年; 因过失发生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终身不晋升职称。

六、全面加强行业监管

(一)完善工作站。 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服务。 等级。

(二)强化企业监管。 各级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落实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对企业进行综合排名,引导企业争创前列,营造学习超越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辖区内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不少于2次。 检查比例原则上不高于今年新复工项目的15%(太原市检查比例为5%至10%),检查范围必须包括境内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省外。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将在建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同步上传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履行示范等承诺由重要项目专家根据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情况。 监督。

(四)加大处罚和问责力度。 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处置规定,对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并检查处罚情况。并及时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金建办字[2019]155号)、《山西省住建厅农村发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的《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金建制字[2022]1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编制要求的通知》 《勘察设计文件管理办法》(金建制字[20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及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年版).doc

2、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及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年版).doc

3.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及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年版).doc

4.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名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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