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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改革后的公路机构、运管机构,是否会成为“行政辅助机构”?

作者:admin | 分类:招聘求职 | 浏览:67 | 时间:2023-03-26 09:14:51

当前各级政府的机构变革,不仅部委设置裁并,还同时包括了早早已开始试点的承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变革、综合行政执法变革。

市市级党政机构变革方案都陆续发布并基本完成。综合行政执法变革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变革方案》(中发〔2018〕11号)中有专门一节规定,但是中办国办分别印发了推进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变革指导意见,明晰了统一的基本要求。各地有差别,但并不巨大。

在此次变革中,存在变数最多的或许是承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变革。

交通货运部委上次大变革中,部委间的变化不大,不仅推进综合交通货运统筹,主要是纳入了船只检测和监管职责。

然而交通货运部委内部的变革力度不小。

承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变革、综合行政执法变革,将破除地方各级交通货运部委常年以来产生的“1(经理机关)+X(管理机构)”模式,代之以“1(行政机关)+1(综合执法机构)+X(事业中心)”架构。

其实在市级和一些设区市或市辖区或许不建综合执法队伍。

与交通货运综合行政执法变革相比,人们对交通货运系统事业单位变革关注较少。其实已发布的材料也少。

市级交通货运部委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中,也明晰“厅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当前流出的完整的文件,是《浙江省铁路与货运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浙农委函〔2019〕26号)。有必要对这个样本进行深入观察。

《浙江省铁路与货运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是四川省铁路与货运管理中心的“三定”。

湖北省铁路与货运管理中心是省交通货运厅所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

湖北省交通货运厅原有铁路管理局、港航管理局、道路货运管理局、机场管理局、交通建设安装工程监督管理局五个承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通过此次变革,行政职能将并入省厅,铁路局与交管局整合为“公路与货运管理中心”,机场管理局撤消,产生1厅3中心的组织构架。

合并了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货运管理机构的“公路与货运管理中心”具有如何的职能?这很引人关注。

运管人员岗位职责_运管服务中心职责_运管人员改革安置

尤其是在铁路管理与公路货运管理领域,起初都拥有大量混杂着的行政职能、执法职能和慈善服务职能。

要清晰地划分其中一项职能是属于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职能还是慈善服务职能,并不是简略的事。

这既未能律法规规章权威的规定,也没有详细的解释说明。具象说来,“行政”的目的就是“服务”社会运管人员岗位职责,而“执法”是“行政”的方式之一。

并且一个机构到底有多少项职能也很难统计。这或许有点说不过去,但现实就是这么。由于何为“一个事项”,并无可操作的界定标准。

比如,“公路安全管理”可以作为一项职能,但铁路原本由于管理权限不同就可以分省道、省道、农村道路以及计费道路;

在“公路安全管理”项下还可以分“涉路施工管理”“超限货运管理”……,而“涉路施工管理”还可以继续细分。

当前一般的做法是根据行政权利的类别来分界定职能性质。通常把行使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裁决权利,并入“行政职能”,而行使行政罚款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测权则列入“执法职能”。

这同样缺乏法定根据,同时也存在前后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并且这些分类常常没有囊括所有权利,如日常行政检测、信用考评。

有的职能也显然不具备权利的外形,如行政指导、行政调处。随着放管服变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做法在详细操作中会碰到问题。

承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变革的前提是清除职能。

依据《关于召开承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变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19号),首先要形成行政职能目录,经初审确认后再确定归属。

但这项工作实际很难召开。虽然各部委基本都有权利清单、责任清单之类,但这种清单品质怎样,是否及时更新,只有天晓得。

职能性质界分不清,机构职能就无法确定,或许影响到机构变革、事业单位变革和综合执法变革。

运管人员改革安置_运管服务中心职责_运管人员岗位职责

对此,《浙江省铁路与货运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基本方法是:把铁路与货运管理中心的职能确定为“行政辅助”职能。

中心在铁路管理和公路货运管理中履行行政管理的辅助、协助、支撑工作。

《机构编制方案》第三条规定了中心主要职责。

在中心13项职责中,不仅最后一项兜底外,“承担……行政辅助工作”出现10次运管人员岗位职责,“协助……工作”出现5次,“承担……支撑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出现各1次,另外也有些是“监测”、“评估”、“研究”、“引导”等工作。

与原铁路管理局、道路货运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相比,不仅一些权限的调整,中心职责的叙述最显著的就是多了“行政辅助”“协助”等字词。

比如,原路政局的公路客货货运行业管理工作,就弄成了中心的“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原铁路管理局的“指导、监督计费铁路和农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到中心就成了“协助计费铁路和农村道路养护管理”。

说四川省铁路与货运管理中心承当的是“行政辅助”职能,无非是不错的。

《关于调整省交通货运厅所属承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告》(陕农委发〔2019〕11号)中关于湖南省铁路局、省公路货运事业发展中心、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等机构职责的叙述中,只是使用了“承担……事务性工作”、“协助举办……工作”。

这类经历了事业单位变革的事业单位,是不是应当定位为“行政辅助机构”?

“行政辅助机构”是笔者按照这类事业单位的职能性质予以的称呼,只是一个定位。

这是有新政根据的。

2018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党和国家机构变革的决定》中关于“加快推动事业单位变革”一节提出:

党政群所属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全面推行承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变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不再成立承当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加强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变革力度,加强事企分开。

分辨状况推行慈善类事业单位变革,面向社会提供慈善服务的事业单位,理顺同经理部委的关系,进一步加强管办分离,加强慈善属性,打破逐利模式;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

依据《决定》的要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要通过变革实现“政事分开”;“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通过变革“事企分开”。这两类事业单位最终就会被“改”出事业单位行列。

将来的事业单位以慈善类事业单位为主体。依照服务对象和基本职能的不同,慈善类事业单位又分为“面向社会提供慈善服务的事业单位”和“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行政辅助机构”就属于“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对这类单位,《决定》要求“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

关于“行政辅助”,近些年来有一些研究。

主要成因是编外行政辅助人员越来越多。非常是经侦、城管等行政执法部委,录用了人数较差的民警、协管辅助行政执法活动。

这现象似乎在域外还有。行政辅助人员还被称为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行政助手”。

实践中某些编外人员了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抨击。其实这也不排除一些行政机关不够义气,让“临时工”当了“替罪羊”。

然而全社会开始注重编外行政辅助人员管理。

近些年来,以经侦法警管理体制为主,各地颁布了一大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及其行为,如《广东省经侦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方法》《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方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方法(试行)》。

运管人员改革安置_运管服务中心职责_运管人员岗位职责

其他例如《浙江省行政程序方法》等规范行政管理工作的规章中,也对编外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做了原则规定。

之所以会出现行政辅助人员,主要成因是行政机关工作任务日渐艰巨而行政编制资源严重不足。也有就是为完成这些特殊任务,行政机关技术力量不足。也有就是机构变革的遗留问题。

然而,有关研究都只针对“行政辅助人员”,也就是被行政机关编外录用的自然人。

而对于辅助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政辅助机构”,虽然还没有引发关注。

而且它已经出现了。

承当行政辅助职能的,多是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

倘若“行政辅助机构”已经来了,这么就应当研究下,从而更精确地定位。

应当说此次又是实践走在了法律上面。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辅助机构做规定。

这儿有必要将“行政辅助”行为与“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协助”几种实则比较接近的行为进行简略的对比。

行政授权,通常是指法定行政机关以外的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荣获行政职权的行为。被授权组织才能以自己名义推行行政行为。

行政委托,通常是指是指一个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其部份法定行政职权让予其他行政机关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推行的行为。受委托方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推行行政行为。

行政协助,通常指一个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恳请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范围内给予帮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务的行为。各个行政机关以各自的名义推行行政行为。

行政辅助与行政授权、行政协助显著不同。行政辅助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同时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运管人员岗位职责_运管人员改革安置_运管服务中心职责

行政辅助与行政委托最为接近,非常受委托方为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时,二者更为相近:都是行政机关转移自有的法定职权;都是一部份职权或某一环节职权的转移;

接受一方都是本身无行政职权的管理公共事务事业单位;接受方对外都以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职权;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都归属行政机关。

在《关于调整省交通货运厅所属承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告》,该省铁路局就有多项职能是“受省交通货运厅委托……”。

但行政辅助机构与受委托单位还是有不同。

一是行政委托还要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虽然今后的趋势或许会放松,非常是一些“柔性”的职权。但现在还是还要“合法”委托。

而对行政辅助机构而言,现在就没有这方面规定。

二是行政委托一般是将委托事项整体委托。委托行政机关主要是强化监督,并对行为后果承当责任,受委托单位在权限范围内行使委托职权。

而行政辅助工作的独立性或许更差,从属性、依附性更强。

行政辅助机构的问题,现在尚未能律法规规章进行规范。虽然还处在比较“混沌”的阶段,但行政辅助机构还是有些事项显然必须造成留意:

一是尽量分清职能。行政机关与行政辅助机构在业务上水乳糅合,界定“行政职能”与“行政辅助职能”难度巨大。

虽然这么,还是要尽量加以辨别,明晰职能。至少在关于行政辅助机构职能的文字叙述上要防止“行政管理式”的强硬。

否则,有关职能就或许比变革前愈发模糊,制度体系更为纷乱。这样的话,承当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变革就真成了“换牌子”了。

二是固定服务对象。行政辅助机构只对行政机关提供技术性、事务性或程序性的支持保障,不再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慈善服务,更不能举办有偿经营活动。

其实,行政辅助机构的服务对象应当不止限于一个行政机关,同时也必须可以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供服务。

三是明晰权责关系。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政辅助机构同处一个系统,两者的关系更多的是内部关系。

综合行政执法变革推行“局队合一”,行政辅助机构与局只是一个整体。行政机关统筹抓总,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事后查获,行政辅助机构或许承当大量事务性、基础性、日常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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